17519施工分包培训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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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分包管理交流材料中铁电气化集团有限公司二O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施工分包管理一、分包概念、定义的由来二、施工分包存在的原因三、加强分包管理的积极意义四、当前分包管理的一些特点五、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七、《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八、《2015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与《2001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对比变化九、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十、《招投标法》目录十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目录一、分包概念、定义的由来1.第一阶段:分包概念的提出。1986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中,首次提出了总包、分包的概念。1997年颁布(现行的是2011年7月1日起执行的修正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条。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一、分包概念、定义的由来2.第二阶段:分包定义的提出。2003年建设部颁布,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正式定义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施工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二、施工分包存在的原因存在原因1.企业资源不足。4.与国际接轨的需要。3.转嫁或减少风险。2.中标工程中存在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工程。三、加强分包管理的意义加强分包管理的意义客观意义构建并逐步完善分包体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促进建筑市场经济增长的突破口。1.工程分包有利于大型施工企业走向高端,中小型施工企业步入专业化。宏观意义2.工程分包有利于施工企业提高效率和应变能力。1.分包管理的法律性强,涉及到的知识面包罗万象、十分广泛。2.社会实践与当前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匹配。3.分包管理存在的问题多,管理的难度大。四、分包管理的特点1.相同之处(3点)五、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相同和不同之处(1)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2)就其施工内容对发包人负责;(3)必须接受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2.不同之处(4点)五、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相同和不同之处1•分包主体的资质不同。2•合同标的的指向不同。3•分包条件的限制不同。4•再次分包的规定不同。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1986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并执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实行17年。2003年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实行11年2014年住建部发布并执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目前现行办法。(一)分包管理办法的发展历程(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解读•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原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原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原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第十二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第十四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第十六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八条•原文: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修改后: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第十九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4月30日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七、《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七、《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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