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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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培训1政策出台背景2小微企业标准34某局优惠情况5存在问题6建议7结语政策变更及特殊规定主要内容政策出台背景小微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轻骑兵”,小型微利企业具有规模小、设立门槛低、注册量大、经营内容广泛等特点,对稳定经济增长、吸纳劳动力就业和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积极影响,据统计,其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大约分别占中国经济总量的60%、57%和40%,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政策出台背景但是,近几年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这不仅需要小型微利企业自身克服困难,同时,也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为此,国家实施定向调控,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让积极财政政策更大发力,为创业创新减负,以此进一步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的持久耐力,让今天的小微企业赢得发展的大未来!一、小微企业标准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指标解析指标解析指标解析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前世今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小微优惠政策变更最新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实施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简化备案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简化备案手续预缴即可享受条件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缴即可享受条件(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预缴即可享受条件(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一)非居民企业不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企业应严格判断自己的居民身份,否则存在税收风险。小微企业优惠特殊规定(二)小型微利企业和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因此,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不得同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特殊规定(三)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程序,2014年11月以来,税务总局先后修改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季度、月份预缴申报表。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设计了小微企业各项判定条件的指标,在征管操作方面具备了简化备案的技术条件。为此,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小微企业优惠特殊规定小微企业优惠特殊规定(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怎么办?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对于企业季度、月份预缴时预先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税法标准进行判断。对于预缴环节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需要补缴税款。三、某区小微企业情况对于某区来说,规模不大但数量众多的小微企业更是主要的企业群体,某区国税局辖区内,2016年小微企业占辖区企业总数的99.9%,税收贡献超过60%,解决了8成以上的劳动力就业问题。可以说,小微企业由于其市场适应能力强、经营机制灵活、富有创新精神等特点,在保障人民生活、缓解就业压力、稳定社会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小微企业情况统计表表1-1金州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情况表某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情况表年度户数减免税额(万元)政策受惠面20131343330无数据20141812612无数据20152175104799.77%20166068285699.98%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受惠面要求2017年将是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最关键、也是最重要、最充满可能性的一年,同时也是绩效考核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指标机考程度最高、计分最严格、系统不稳定性最高的一年,是充满挑战的一年!小微企业考核指标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受惠面要求1.惠及面为100%的,得满分;1户没享受扣1分惠及面=申报享受优惠且符合优惠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户数÷(盈利的小型微利企业户数-选择享受其他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户数)×100%全年考评3次,利用金税三期系统数据对2017年第一季度、前三季度和2016年度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惠及面进行考评。2.办税服务厅及小微企业政策咨询岗的规范性3.建立小微企业典型调查制度。每个税源科所建立5户小微企业典型调查台帐,每少1户扣1分。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受惠面要求1.上一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季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必须享受!2.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季度预缴时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且“是否属于小微企业”选择“是”的,必须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受惠面要求3.符合小微条件废业注销户提前进行的季度和年度申报必须享受!5.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年度申报必须享受!4.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报后无法取得联系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且未享受优惠的必须修改申报表!四、小微企业优惠存在的问题(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过于片面目前我国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是税率和减免税上的优惠,而没有采取国际上流行的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直接优惠不仅会减少税收收入,而且优惠的范围会局限于取得收益的企业,同时,也不利于促进小微企业自有资金的积累和吸引外部投资,不利于小微企业的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小微企业优惠存在的问题(二)企业、会计不愿享受一方面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数量较大,但优惠税额较小,导致部分企业不愿享受该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小微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多由中介机构进行代理记账,记账公司业务量较大,其中多数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由于其预缴时未享受优惠,而汇缴时一旦按享受该优惠可能会涉及到退税及补充申报等问题,中介机构为简化自己的工作量不给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优惠存在的问题(三)税收法制观念淡薄无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家庭式、合伙融资式的中小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经营者在经营理念、管理水平以及对税法的自觉遵从度等方面与大企业相比都有较大差距,他们往往只看到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和即得利益,不能从整体上理解和把握国家的产业政策,反映到实际经营中则表现为:为了享受各种减免优惠政策,账务处理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使用发票,非主营业务收入不入账,虚列支出,虚增成本,不如实申报,恶意偷逃税款。小微企业优惠存在的问题(四)资格认证难以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两个条件之一的企业:其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也就是说,只有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享受优惠政策。但在现实征管中,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和标准却难以界定。首先,从业人数难以界定。对于经常存在季节性经营、临时性经营或按合同、计划生产的小型企业,其从业人数是经常发生变化的。一些中小型企业,为了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想方设法调整企业规模,采取拆分资产、新增法人、虚列成本等方式,使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资产总额控制在限额以内,所以这些,为税务机关认证小型微利企业带来了一定困难。小微企业优惠存在的问题小微企业优惠存在的问题(五)监控措施流于表层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措施,其目的是规范企业经营,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但在实际税收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监控乏力、征管质量不高等问题,突出表现在:只重视受惠面,不重视企业是否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虚假申报条件享受优惠政策。(六)应享受未享受小微优惠(1)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把关不严(2)符合小微条件废业注销户提前申报监控不力(3)非正常户发现后修改申报表不及时(4)修改纳税人识别号后申报跟踪管理不善小微企业优惠存在的问题五、进一步发挥优惠政策作用的建议(一)规范、整合税收优惠体系由于我国目前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散见于各种法规、文件和补充规定之中,缺乏规范性、系统性,而小微企业因自我保护能力、承受能力和谈判能力都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导致优惠措施难以落到实处。因此,应对目前已执行的一些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形成较为统一、完整的税收优惠体系,以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在促进经济增长、缓解未来就业压力等方面的特殊功能。五、进一步发挥优惠政策作用的建议(二)降低标准,减少限制,加大优惠减免力度。一方面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设定限制条件过多,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小微企业的界定不一致,建议统一标准。另一方面适当降低标准,可不再限制行业、人数,只要达到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就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政策简单、明确、方便,凡是符合国家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均可享受税收优惠,进一步扩大优惠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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