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在職教師資訊應用培訓資訊素養課程簡良諭講演單元•資訊法律-著作權•資訊安全•自由軟體資訊法律大綱•著作權基本概念篇•教學活動篇•學校行政與資訊室篇•網路篇•研究活動篇•圖書館篇教學活動想一想•學生的作文或美術繪畫,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嗎?•將其他學校月考試題及補習班業者的參考試題影印後讓學生練習,有沒有侵害著作權?•老師為授課需要製作的教材及教具,著作權是誰的?•老師因教學需要,使用網路的圖片、照片等編寫教材,影印給同學使用及將從影視出租店裡租來的熱門影集播放給同學看,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學校熱舞社的舞展成果展,能不能表演「舞孃」?•上藝術課是為了學生練習的目的,可否請學生拍攝夢時代大樓以製作雕塑模型或寫生?學校行政想一想•學生利用校園網路侵害他人著作權,學校或負責管理的資訊老師,是否須負任何責任?•學校的電腦安裝盜版軟體,學校是否須負侵害著作權的責任?又應該如何預防?•學校建置線上教學系統時,應注意哪些著作權的問題?•學校圖書館、餐廳、會議廳等,為增加氣氛,利用擴音器材播出廣播節目或播放合法購買的CD唱片,會不會有任何問題?•圖書館一定要買公播版嗎?將家用版館藏視聽資料借給教師於課堂教學播放,有任何責任嗎?自己想一想•投稿時是不是有付稿費的情形,著作權就屬於出版單位,沒有付稿費的情形,著作權還是屬於作者?•邀請學者演講時,現場希望錄音、錄影或是製作講稿,需不需要取得講者的同意?•是不是只要註明作者、出處,即屬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自然科教學研究會決定要自編校園植物教材,該著作的著作權是誰的?•黃社會老師接受教師專業社群專案補助,研發的教材著作權是誰的?•蔡英文老師喜好攝影,拍攝許多校園鳥類集結成書,該書著作權是誰的?著作權新手入門(教材篇)•智慧財產權&著作權人類智慧創作心血結晶的法規,統稱作智慧財產權法。我國目前已經立法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共有專利法、營業秘密法、積電電路布局保護法、商標法與著作權法。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之一種,其所保護的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何取得著作權呢?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一旦完成創作即取得著作權,不需要經過任何的登記手續。著作權新手入門(教材篇)•著作權法的保護目的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變更禁止權〉–著作財產權〈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散佈權、公開展示權、發行權、衍生著作、編輯著作的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在著作權法中不屬著作權的製版權(採登記主義)著作權新手入門(教材篇)著作的類型有哪些?•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建築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電腦程式著作規定那麼多不小心就犯了法,怎麼辦?著作類型•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著作類型•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之著作。•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著作類型•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著作類型•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著作類型•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不知者無罪?1.普遍存在不一定合法?2.「不知者真的無罪嗎」?行為人雖然有不知道法律的情形,仍然應該受到處罰。我國刑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鬆綁條款:「合理使用」促進資訊流通、社會文化發展•並非一種絕對、排他的權利,應有適當的限制•「合理」使用範圍「什麼是合理的範圍」?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不過別忘了,在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而利用他人著作時,還是要註明出處的。教學活動解答Q&A學生的作文或美術繪畫,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嗎?•學生的畫作在著作權法中都是同樣受保護,都擁有著作權。•學校若要利用學生在學期間所從事的創作,都需要另外取得學生家長的同意(因為小學生是未成年人,其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權文件,須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行使權利),學校才能夠加以利用。–將優秀作品集結成冊出版、上網(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將美術著作放置於學校圖書館或走廊公開展示(未發表的美術著作的公開展示權)–將學生的攝影、美術或書法作品,當作校刊或其他學校出版品的封面(重製權)將其他學校月考試題及補習班業者的參考試題影印後讓學生練習,有沒有侵害著作權?•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依法令舉行的考式」,包括像國家考試、各級學校所舉辦的月考、段考、期末考等各種測試、評量學生學習狀況的考試。•但是並不包括補習班業者所自行撰擬或出版的模擬試題或參考試題,因此,補習班業者的模擬試題或參考試題,只要符合原創性等著作權保護的要件,仍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老師為授課需要製作的教材及教具,著作權是誰的?•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Ⅰ.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Ⅱ.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Ⅲ.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教材、教具並非老師受僱於學校,即「必須」依契約規定進行製作,老師也可以單純地就學校所選用的教科書及該教科書配套的教材、教具進行授課活動,並不一定是需要老師另行製作,用於學校的授課活動,只能認為是一種對於自己著作的利用,並不是只要用於學校授課活動,就一律認為是屬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只要能夠證明自己的創作並非「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著作權仍然是屬於老師自己的。老師為授課需要製作的教材及教具,著作權是誰的?•若是老師接受學校的安排從事特定輔助教材或教具的製作,以供學校師生利用,或是學校接受教育部的專案補助,指定特定老師參與該專案計畫時,此時,老師與學校間的僱用關係,會使老師在前述接受學校指示或是職務分配所從事的輔助教材或教具,成為一種「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若是老師與學校間沒有特別約定的時候,著作人格權是屬於老師的,著作財產權則是屬於學校的。若是其他學校或老師有需要使用這類型的著作時,則應該取得學校的同意。老師用網路圖片編寫教材及將從出租店裡租來的熱門影集播放,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利用他人發表在網路上的文章、圖片來製作教學教材,涉及到著作權法的「重製」。著作的重製行為如果在合理使用範圍,不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可自由利用。•針對學校教師授課的情況,著作權法第46條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老師用網路圖片編寫教材及將從出租店裡租來的熱門影集播放,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智慧局曾針對到底學校老師為授課需求的合理重製範圍為何歸納出下列幾項重點:•一、基本原則:1.上課指定之教科書不應以影印的方式代替購買。2.教師為授課目的所影印的資料對於已經出版銷售的選集、彙編、合輯或套裝教材不應產生市場替代的效果。3.應由教師自行衡量需不需要重製別人的著作,而不是接受第三人要求或指示而重製。教師授課的合理使用,係出於授課臨時所生的需要,因受到時間的拘束和限制,無法合理期待及時獲得授權。4.同一教師關於同一資料如在每一學期反覆重製、使用時,應徵求權利人授權。5.影印本應註明著作人、著作名稱、來源出處、影印日期等,並應向學生說明著作資訊,及提醒學生尊重著作權,及不可再行影印或重製給其他人。•二、有關重製的數量或比例:學校熱舞社的舞展成果展,能不能表演「舞孃」?•學生在使用劇本、音樂、戲劇、舞蹈等著作進行演出時,無論是在校園內或校園外,都是一種公開演出的行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第26條規定:「Ⅰ.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Ⅱ.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Ⅲ.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學校熱舞社的舞展成果展,能不能表演「舞孃」?•解套方法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符合本條規定的要件(缺一不可):1.必須是「非以營利為目的」2.必須「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3.必須「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4.必須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5.必須是在「特定活動中」學校熱舞社的舞展成果展,能不能表演「舞孃」?•腦筋急轉彎–學校午餐放音樂?–圖書館放閉館音樂(費玉清的晚安曲)?–園遊會攤位放熱門音樂?上藝術課是為了學生練習的目的,可否請學生拍攝夢時代大樓以製作雕塑模型或寫生?•無論以相機拍攝台北101大樓或夢時代等受保護的建築著作,都屬於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著作權法第58條:「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1.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2.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3.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4.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學校行政解答Q&A學生利用校園網路侵害他人著作權,學校是否須負任何責任?•學校雖然有責任對於校園網路資源的使用行為進行宣導與管理,但目前我國著作權法並沒有賦予網路資源的提供者或管理者必須主動偵測、探查著作權侵害的行為,或負有預防著作權侵害行為發生的責任。•當學生利用校園網路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發生時,學校只要依據正常的程序協助處理著作權侵害的案件,即可免於著作權侵害的責任,由個別的侵權行為人(學生)自行負責。學校電腦安裝盜版軟體,學校是否須負侵害著作權的責任?要如何預防?•盜版軟體是屬於系統操作程式(OS),因為每一台電腦都需要系統操作程式才能啟動、運作,學校是有責任必須為電腦安裝合法授權的系統操作程式,此時學校並不會因為實際從事安裝行為的是校外廠商或是校內實際從事安裝的人員,就可以完全免除著作權侵害的責任,當然,這時候若是由校外廠商安裝或校內電算中心人員從事安裝的行為,因為也參與「重製」電腦程式著作的行為,也可能會有侵權的責任;•盜版軟體只是一些該電腦使用非必要的遊戲軟體、特殊應用程式,而且是屬於開放予學生或他人使用的電腦,此時因為實際從事安裝行為的人可能無從確認,但因學校無須利用該盜版軟體提供行政、教學或其他用途,也難以有積極理由認定學校有參與其中,因此學校可能不需須侵權的責任。學校建置線上教學系統時,應注意哪些著作權的問題?•依據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學校或教師為學校授課的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可以「重製」他人著作,但並不包括「公開傳輸權」。–授課內容全程錄音、錄影上網,可能大幅提高著作權侵害的風險–教師有關課堂使用的簡報或其他資料,應儘可能移除他人的著作後才放置在網路上學校會議廳利用擴音器材播出廣播節目或播放合法購買的CD唱片,有問題嗎?•學校圖書館、會議廳因為使用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