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EC-022-2007 关于CNAS-RC01-2006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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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说明编号:CNAS-EC–022:2007发布日期:2007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1日关于CNAS-RC01:2006《认证机构认可规则》相关要求的说明问题1:认证机构在申请初次认可、扩大认可领域、扩大关键场所或复评时所提交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不一致是否可行?答复:CNAS-RC01:2006《认证机构认可规则》5.1.23)条款中规定“证明申请人法律地位的注册文件,如营业执照”。鉴于办公环境对本行业管理体系影响的要求(如对保密用的设备设施、档案保存地及保存方法等),因此,注册地址应与办公地址一致,否则CNAS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或暂停认证机构的认可资格.问题2:针对CNAS文审提出的不符合,如果认证机构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两次(含两次)以上都不符合要求的或纠正措施超期限的,将如何处理?答复:认证机构针对CNAS文审提出的不符合,如果两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均不符合要求或纠正措施超期限的,CNAS将做出文审不通过结论。认证机构需重新提交认可申请。问题3:CNAS对选择见证项目的要求是什么以及如何选择见证评审项目?答复:1.通常情况下,见证评审的审核项目应是覆盖全部认证要求且包括全过程的完整审核/检查(初次认证审核/检查或复评或全要素监督)。也可考虑选择2个监督审核项目替代1个初评或复评审核项目。2.认证机构应向CNAS提交现场评审前2个月的审核计划(该审核计划包括受审核方名称,审核类型、专业代码以及审核组成员名单),以便CNAS安排见证项目。对于瞒报审核计划(审核项目)的认证机构,经核实认证机构在此期间有项目,或存在发证情况,CNAS将对其做出暂停认可资格的处理;对于近期无审核项目(指现场评审完成后3个月内无审核项目供见证的),认证机构应上报后续的第一个审核项目供CNAS见证。CNAS对该项目实施强制性见证且适当增加见认可说明编号:CNAS-EC–022:2007发布日期:2007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1日证数量。3.一旦CNAS选择了见证项目,认证机构有责任要求其拟认证组织接受CNAS的见证评审并提供必要条件的支持。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CNAS实施见证评审活动的拟认证组织,认证机构将不能向其颁发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一旦CNAS选择了被见证的审核人员,认证机构无正当理由不能更换被见证的人员。否则CNAS将适当增加抽样量。4.见证评审的项目数量选择:监督、复评:根据认可的认证领域、认证业务范围数量、发证数量、组织的变化、分级管理的结果等确定见证项目数量。三个以上的多领域结合见证的数量不少于2个。监督和复评时,单领域内现有认证证书数量、级别审核员与见证抽样量比照表(注:多领域、有关键场所的,可参考此表):表1:监督和复评时,单领域内现有认证证书数量与见证抽样量比照表(注:多领域、有关键场所的,可参考表1):总部或分中心单领域现有认证证书数量见证项目数量13000以下1-2个23000-100002个310000-200003个420000以上4个经分级管理办法确定的A级的认证机构可在此表基础上适当减少抽样量。表2:监督和复评时,单领域内现有级别审核员数量与见证抽样量比照表(注:多领域、有关键场所的,可参考表2):总部或分中心单领域内现有级别审核员数量(包括专兼职)见证项目数量11000以下1个21000-30002个33000以上3个经分级管理办法确定的A级的认证机构可在此表基础上适当减少抽样量。当表1和表2所规定的见证数量不一致时,取高限。必要时,考虑机构在年度内扩大业务范围所见证的数量,以增减见证项目数量。认可说明编号:CNAS-EC–022:2007发布日期:2007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1日5.CNAS对见证项目的选择将考虑项目的典型性,如有无生产加工过程等。问题4:对扩大业务范围的见证项目有何具体要求?答复:对于认证机构扩大认可业务范围(包括强制性或一级风险业务范围)的见证项目的安排,认证机构在CNAS完成文件审查后,至少提前1个月提交相应的见证项目以便CNAS安排见证,否则CNAS不能保证按认证机构要求安排见证评审。另外,如果CNAS发现认证机构在提交文审材料或者文件评审结论做出之前,已经对拟提供见证的项目(指初评审核项目)实施了认证审核(指第一阶段审核),则CNAS不再安排对该项目的见证。认证机构也不能为该项目颁发带有CNAS标志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再提交该专业的其它审核项目供CNAS见证。问题5:监督评审、复评申请以及不符合验证提交的时限有何要求?答复:1.监督评审:通常情况下,CNAS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每年实施一次监督评审,两次办公室评审间隔不超过12个月。一旦CNAS与认证机构确认了监督或复评现场评审时间,如果没有充分理由,现场评审时间不能改变。如有变动需提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监督适用)或提前4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复评适用),否则超过监督和复评时间将予以暂停。2.如果到期复评的认证机构未按时限要求提供复评申请材料的,CNAS将增加适当评审人日数,结合现场评审对相关材料予以验证,以保证复评的评审按期完成。3.如果认证机构在所规定的时限内未针对不符合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则CNAS对认证机构做出不受理、暂停或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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