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租车车辆管理制度【汇编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租车车辆管理制度【汇编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租车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开停业管理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倍。(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法人资格。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参考资料,少熬夜!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第八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第九条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三章租赁活动管理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第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第十三条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第十四条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第十五条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第十六条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第十七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参考资料,少熬夜!第十八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行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第二十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第二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经营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万元。(三)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租赁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收费用30-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五)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租车车辆管理制度【第二篇】第一条为合理使用公司车辆资源,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秩序规范,本着快捷安全运行、合理节约开支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的租车管理工作。第三条司行政部和分公司综合部为公司本部和分公司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本部和分公司车辆的安排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公司租用车辆需分公司经理批准。第五条部门、客户服务中心在需要用车时,应及时将情况向行政部和综合部汇报,详细说明用车要求。第六条司本部需到重庆主城九区以外区域和分公司到部门所在县市以外区域参加公务活动的用车,需公司总经理批准。第七条租车辆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确因公司自备公务车辆资源存在不足;(二)必须是用于公司指派的公务活动;(三)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经公司总经理特批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有外租车辆必须车况良好,手续齐全,禁止使用黑车及手续不齐全车辆(如:无牌、无证、套牌、假牌、假证、未年审等)。第九条有外租车辆需属正规运输单位所有,禁止同私人达成租赁关系。第十条租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娴熟的驾驶技术和较强的紧急情况处理经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交警部门没有主要责任事故记录。第十一条外租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司的一切规章制度,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规范的服务技能,无条件服从调度。第十二条公司员工禁止与外租车辆驾驶人员发生经济利益和物质利益关系。第十三条外租车辆由公司行政部和分公司综合部按公司《采购控制程序》和《合同评审控制程序》评定合格供方并签署书面租赁合同,禁止口头约定。尽量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第十四条区外租摆渡车辆(一)景区在接到重要来访预约后,应及时将情况向综合部汇报,并提出接待计划和用车申请。(二)景区旅游旺季期间,综合部指派专人在每周参考资料,少熬夜!末及法定节假日前一天18:00—20:00,观察场镇街道人流量,并将情况汇报综合部经理。(三)综合部经理同景区管理处主任沟通景区内部车辆能否满足游客转运需求。对景区自备摆渡车无法满足转运需求时应外租车辆进行转运,其它时段禁止外租车辆。(四)由景区管理处提出租车申请,综合部审核,景区经理批准。(五)综合部联系合作供方,并对其合同约定履行进行监督。第十五条外租其他车辆(一)需外出人员外出前到行政部或综合部领取《用车申请表》,真实客观填写各项目;(二)部门经理或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同意确认任务、人员、人数和线路;(三)行政部经理或综合部经理审核批准;(四)综合部联系合作供方,并对其合同约定履行进行监督。第十六条私车公用管理(一)需外出人员外出前到行政部或综合部领取《用车申请表》,真实客观填写各项目;(二)部门经理或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同意确认任务和线路;(三)行政部经理或综合部经理审核批准;(四)将《车辆派遣表》作为报销附件。(五)其他规定1、外出办事应遵守交通法规,违章罚款由当事人负责;2、私车车主擅自借车与他人外出办公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全由私车主自行承担;3、违反本制度前提条件导致的任何后果概予公司无关;4、私车公用原则上规定:以车定人,车主开车。特殊情况下,由使用部门或车主根据实际需要协商调派驾驶员,并报行政部或综合部备案。第十七条费用标准(一)私车公用外外租车辆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二)私车公用费用标准1、油料费和磨损费:公务用车的油费由公司承担;A.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干道):油费元/公里,磨损元/公里,合计元/公里;B.普通公路(含乡村公路):油费1元/公里,磨损元/公里,合计元/公里发放;2、停车费和通行费:外出办公停车费和通行费由参考资料,少熬夜!公司承担,凭票报销。3、其他费用不予报销。第十八条费用报销(一)合同约定外租车辆按公司费用报销流程执行;(二)私车公用费用报销1、私车公用车辆出车后,车辆驾驶人员应如实填写启用里程数和回到公司里程数等内容,把审批表交回行政部或综合部经理审核私车公用的公里数;2、驾驶人凭经审核后《车辆派遣表》和报销凭证、正式发票等到财务按照本办法核定的标准报销;3、如遇特殊情况,应在事后及时补填《用车申请表》,无审批完整的《车辆派遣表》,财务不予报销。租车车辆管理制度【第三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公务车辆租赁行为,严格控制车辆租赁费用支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降低企业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用于施工管理的租赁车辆管理。第三条公务车辆租赁是指现有车辆无法满足生产需求时临时租用车辆的活动。租用车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第四条租用车辆实行先签合同后使用的原则,严厉禁止先使用后签合同,合同应使用租赁合同标准范本。第五条车辆出租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车辆使用单位(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应成立合同谈判评审小组,成员为各科室负责人。评审小组的职责是对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七条评审小组负责对合同履行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审查合同签订手续和形式是否合规合法。第八条各租赁单位办公室是车辆租赁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公务车辆租赁合同。第九条财务部门负责合同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的审核、确定,及车辆租赁费用的支付。第十条公司对各单位车辆租赁履行审批和管理权。第十一条公司对各单位租赁车辆具有监督管理权。第三章租赁申请第十二条公司机关、所属各项目部需要租用车辆时,需先填写租用车辆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租赁程序。参考资料,少熬夜!第十三条车辆使用单位评审小组对租赁申请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才能进入签约流程。第四章租赁车辆标准及价格第十四条租赁车辆标准:越野车排量升(含升)以下,轿车排量升(含升);皮卡车排量升(含升)。车辆行驶里程不超过20万公里;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第十五条下列车辆严禁租用:1、无合法入户手续或证件不齐、无效的;2、拼装车辆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3、未购买车辆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