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的管理制度(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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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值班的管理制度(精选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值班的管理制度(精选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值班的管理制度【第一篇】一、办公室值班实行轮流值班制。正常工作时间由秘书科专人值班,夜间和双休日由机要室、秘书科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值班安排表由相关科(室)负责在上月底编排分发。个别人员因事需调班的,由所在科(室)负责调整。二、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坚守值班工作岗位。要认真处理当班期间的各种情况和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汇报,根据主任要求及时做出处理。当班处理不了的问题,应交接班人员继续处理。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值班记录应符合规范,并班班移交。三、对领导在值班记录或电话记录簿上的批示,要及时向有关人员传达,不得延误。四、值班人员应加强对全区有关重要情况的了解掌握,对各部门(单位)职责范围、主要负责人和常用电话号码记忆清楚。五、主动向信息科提供值班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的信息。六、做好前来联系公务人员的接待工作,做到礼貌问候,站起相迎;值班人员接听电话,用语简洁,不得用电话聊天、处理私务,不得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线路,保证通话畅通。七、协助机关事务处、保卫科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领导同志的工作不受干扰。遇到闲杂人员进入领导办公区,须主动询问,进行劝阻。八、爱护值班室内设备,搞好值班室卫生,做到美观、整洁。机关值班制度【第二篇】为加强机关的值班工作,方便群众办事,对机关值班作如下规定。一、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在值班时间不得无故离岗,值班室必须不断人,值班组主要负责处理突发性事件,接待群众来访,遇到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街道有关领导,各值班组长要做好值班交接手续,并作好值班记录,实行零记录制度。二、因事、因病确需请假的,按机关请销假制度提参考资料,少熬夜!出书面申请,并经本值班组的班子成员及值班组长同意,可暂不参加值班,但不发当日的值班补贴。三、临时因事因病需找本机关其它工作人员代值班的,须先告知本班的值班组长,并落实相应的代班人员。四、值班半途离开,或不住宿应视为不在岗。五、成立值班督查组,督查组由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和组织委员组成,检查组经常性地开展督查,督查情况次日公布。机关值班制度【第三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分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或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登记、公布等活动,适用本制度。前款所称制定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新制定、修改和废止。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制度:(一)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采取应急、避险、交通管制等临时性行政措施制定的文件;(二)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三)会议纪要。违反本制度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创设基金,不得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不得设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参考资料,少熬夜!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应与WTO原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无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但审查中发现存在可行性或适当性问题的,审查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工作应坚持有件必报、有报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公告”和“通告”等。第二章起草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第九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其内设的有关业务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业人员、组织起草。第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或者由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联合起草。第十一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门组织起草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其内设的有关业务机构或者法制机构统一审核、修改,报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送审稿。第十二条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形成送审稿后,报政府审议。报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正式发布前应当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政府法制机构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政府审议。第三章审查第十三条部门规范性文件,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在公布之前送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第十四条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审。参考资料,少熬夜!第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时,送审部门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送审的公函;(二)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三)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五)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申请,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的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第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的部门。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送审的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同意,送审的部门可以公开发布送审的规范性文件。第十八条政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作出审查同意的意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补充修改或者暂缓制定的意见,退回送审的部门:1、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2、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3、有关部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送审部门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充分协商的。第十九条部门送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补充修改。第二十条送审部门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并同时抄送县政府法制机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作出说明。参考资料,少熬夜!第四章发布与解释第二十一条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发布。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大足新闻周刊》或者《大足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等载体上发布。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第五章备案第二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备案。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送备案的公函;(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五)已公开发布的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备案的材料。第二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原审查不一致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视情况提出撤销或者改正的建议,并报政府决定。第二十八条送审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依法予以备案登记,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送审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应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材料,重新提请审查。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九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经常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三十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对部门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而印发、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或政府法制机构直接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在公开发布该文件的载体上公告。(二)对部门未经备案且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原审查意见不一致或违反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或政府法制机构可责令限期报送审查、责令改正或责令停止执行,也可直接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在公开发布原文件的载体上公告。(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违反本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依照本制度送审或者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的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提出审查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部门为贯彻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增加规范内容或明确具体规定的,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按照本制度执行。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第三条所称的“应急、避险”是指:(一)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危及较大范围公共利益的;(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的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机关值班制度【第四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参考资料,少熬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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