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_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办法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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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_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办法精编3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_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办法精编3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1为了合理使用、管理好公务车辆,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此管理制度。第一条车辆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包括统一维修、加油、统一派车。第二条公务用车不做机关干部上下班用途。第三条本镇工作人员出机关办理公务,原则上乘坐公共汽车,确因工作需要派车,须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再由党政办公室开具派车单出车。第四条出车范围在本镇范围内的,由镇党政办统一派车;出车范围超出本镇范围的,必须视情况报经分管或主要领导同意。第五条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即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公车私驾,严禁公车违规使用,严禁公车违规占用,严禁公车酒后驾驶。第六条严格执行出车审批制度,出车前填写审批单,说明出车时间、地点、用途,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用车。第七条突发事件临时用车须事后补办审批单。第八条办公室分管领导在公务用车安排时,必须科学调配,合理安排。第九条本制度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2一、车辆的使用调派(一)职工上下班统一按时到指定地点乘车,否则不再接送。(二)因工作需要派车的,属县内和镇内用车的,由分管领导向镇长提出,由镇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派车,到县外办公用车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派车。(三)各办公室确须到县上报送资料的,各经办人员先告知党政办主任,由党政办主任向镇长请示同意后,在工作日上午10:30和下午17:40点左右调度车辆统一送资料;确因时间紧急要立即上报的资料,经报告镇长后,由镇长告知党政办主任安排车辆。(四)严禁公车私用和私驾公车。凡违反规定的,参考资料,少熬夜!根据情况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并追究相关责任。(五)因工作确需要另外租车的',由业务分管领导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安排党政办统一派车。否则一切费用自行负责。(六)车辆驾驶员随时保持在正常工作状态,工作日原则上应保持一名驾驶员在镇政府待命;驾驶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出车的,给予警告,并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解聘处理。二、车辆的保险、维修和加油(一)机关车辆实行定点保险。镇机关车辆所有品种保险须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统一定点购买。(二)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1、车辆日常保养由驾驶员负责,驾驶员必须做到勤检查、勤保养,随时保持车内外的清洁卫生,确保车况良好。2、车辆需要维修及零配件更换,由驾驶员填写《阳春镇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报修单》(以下简称《报修单》,经党政办主任会同定点维修厂家核定,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送定点维修厂家维修。3、车辆修理完毕,定点维修厂家应出具《汽车修理出厂合格证》,填写《阳春镇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交送修单位审核。经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与定点维修厂家办理结算。一般每季度结算一次,采用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4、因本地定点维修厂家无法维修,确需送外地或本县非定点维修厂家维修的公务车辆以及车辆外出时因故障确需在外地修理的,须经镇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5、车辆维修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对一般故障要做到自己排除和检修,在送厂检修期间,驾驶员要到场把好质量关。(三)机关车辆实行定点加油。1、镇机关车辆用油实行定点加油,并实行登记制度,驾驶员每次加油要如实填写登记卡并签字。2、车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外加油的,事后应经用车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3、党政办负责车辆用油登记、审核等管理,并每月对车辆的行驶里程、油耗进行单车核算,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核方可报帐。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3根据《莲都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莲委参考资料,少熬夜!办发〔2016〕54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进一步严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通知》(丽委办传〔2016〕8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三一刀客区级机关机要应急调研用车用和公务用车租车范围口径的通知(施行)》(莲车改办〔2016〕70号)等要求,为了切实加强我街道的车辆管理,严格规范使用车辆,特制订本制度。一、车辆管理(一)统一安排:车辆由党政办统一安排,主要领导签批。(二)使用前登记: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台帐制度,实行专人负责,使用前先填写相关用车登记表,及时交党政办。(三)严格使用:1、严禁违规驾驶公车。不准用公款或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非专职驾驶人员,一律不得驾驶公车。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确需驾驶公车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驾驶人员要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做到驾车不喝酒,酒后不驾车。2、严禁公车私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区关于严禁公车私用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公车进行办理私事;严禁使用公车参与正常公务以外的旅游宴请、休闲度假等活动;严禁使用公车进行婚丧喜庆、探亲访友、接送子女亲属、个人迎来送往等私人活动。(四)公务应急派车范围:1、区(处)级领导组织的调研视察活动;2、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见的紧急任务;3、因事件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或市、区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4、参加外事、重大招商引资活动;接待中央、省级和市级、区外组织来莲都重要公务活动;5、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6、到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村或项目工地开展工作;7、科级领导带队的集体基层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务出行;8、单位统一组织的全体或10人以上集体教育活动;9、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以及干部职工因伤因病紧急送医等;10、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五)定点停放:非公务期间,公车必须实行定点停放,不准私自用车。驾驶员出车执行公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或外出需在外住宿的,应及时告知党政办,并说明原因,同时,驾驶员做好出车记录。二、驾驶员职责(一)驾驶员在行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参考资料,少熬夜!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发现故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修理。(二)各专职驾驶员应驾驶镇里指定车辆,未经许可不可将车借与他人,未经批准也不可与其它驾驶员交换驾驶车辆。(三)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有事提前请假,不得无故缺勤,上班时间不出车,必须在办公室等候工作,临时因私外出应口头请假。(四)车辆的维修和保养,需在定点厂修理和保养。三、车辆维修(一)车辆维修前,驾驶员应先到党政办填报修理项目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并送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送修;在维修过程中,驾驶员应随车加强对维修过程监督,并由二人以上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二)车辆在区外发生故障,应在报告镇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驾驶员根据就近的原则和方便实惠的原则决定维修地点,维修结算单经一人以上复核后送领导批准报销。(三)各驾驶员要因地制宜停放好车辆,防止被盗和意外损坏。同时做好相关行车日程记录。(四)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做到擦洗车,定点洗车,并由财务室统一结算。(五)车辆加油实行凭卡加油制度。四、责任追究(一)如发现在公务用车期间驾驶员酒后驾车、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行为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聘用驾驶员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立即解除其用工合同;其他专职或兼职驾驶员的处分参照国务院转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二)凡被查到不按规定停车的,属第一次的对聘用驾驶员扣除基本工资外2个月的补贴;其他专职或兼职驾驶员扣除2个月的考勤补贴。如一年内被查到二次以上不按规定停车的,对聘用驾驶员视情节扣除除基本工资外2—6个月的补贴。其他专职或兼职驾驶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扣除2—6个月的考勤补贴。(三)由于擅自将公务用车停泊在外而发生被盗或其他损失的,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即:除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以外,其它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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