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现有油船状况评估计划(CAS)检验指南GUIDELINESFORSURVEYSOFCONDITIONASSESSMENTSCHEME(CAS)FOREXISTINGOILTANKERS2004指导性文件GUIDANCENOTESGD08-2004中国船级社现有油船状况评估计划(CAS)检验指南GUIDELINESFORSURVEYSOFCONDITIONASSESSMENTSCHEME(CAS)FOREXISTINGOILTANKERS2004北京Beijing指导性文件GUIDANCENOTESGD08-2004第1章通则1.1目的1.1.1船舶状况评估计划(CAS)的目的是为满足经MPEC111(50)决议修正的MARPOL73/78公约附则I第13G(6)和(7)条以及第13H(6)(a)条要求提供一个国际标准。1.1.2本指南以MEPC.94(46)、MEPC.99(48)和MEPC.112(50)决议及MPEC111(50)决议通过的13G修正案和新13H为编写依据,对新13G修正案和13H进行了分析及说明,制定了中国船级社(CCS)作为认可的机构(RO)及审核机构应分别满足的要求及工作程序。1.1.3本指南作为CCS及船公司在执行CAS时的指导性文件,在执行CAS时,尚应注意满足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1.1.4特别引起注意的是,就本指南2.1.6(2)和(3)、2.2.5和2.2.6而言,某些主管机关可能拒绝符合CAS要求的油船进入他们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1.2一般规定1.2.1CCS可接受主管机关授权,作为认可的机构(RO)进行CAS检验工作并签发临时符合证明;也可接受主管机关的委托,作为审核机构对其他认可的机构完成的CAS最终报告进行审核。1.2.2CCS作为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的机构时,应执行本指南第3章至第5章的相关要求。1.2.3CCS受主管机关委托,对其他认可的机构完成的CAS最终报告进行审核时,应执行本指南第6章的相关要求。1.3定义1.3.1除另有规定外,本指南定义如下:(1)经修正的A.744(18)决议:系指经1997年SOLAS大会决议2及MSC.49(66)决议和MSC.105(73)决议修正的A.744(18)决议通过的《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指南》。(2)第1类油船:系指不符合MARPOL73/78附则I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载运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作为货物的油船,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载运上述油类以外的其他油类的油船。(3)第2类油船:系指符合MARPOL73/78附则I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载运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作为货物的油船,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载运上述油类以外的其他油类的油船。(4)第3类油船:系指5000载重吨及以上,但小于上述(2)或(3)所规定吨位的油船。(5)船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诸如管理者或光船租赁人,他们已从船舶所有人处接受船舶营运的责任,同意承担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6)认可的机构(RO):系指主管机关根据MARPOL73/78附则I的第4(3)条规定,认可的执行检验的机构。(7)显著腐蚀:系指对腐蚀程度的评定表明超过了75%的许可腐蚀裕度,但仍在可接受限度内的腐蚀状况。(8)良好状态:系指涂层仅有少量点状锈蚀的腐蚀状况。(9)关键结构区域:系指已经计算确认需要监控的位置,或从该船或同类船舶或姐妹船的营运状况中确认损害该船结构完整性的裂纹、屈曲或腐蚀的易发位置。(10)可疑区域:系指显示显著腐蚀和/或验船师认为易迅速磨耗的区域。(11)主管机关:系指MARPOL73/78第2(5)条定义的船旗国政府。(12)验船师:系指专门指定从事CAS检验的专职验船师。(13)审核员:系指专门指定进行CAS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最终审核的人员。(14)符合证明:系指每艘完成CAS检验且其结果使主管机关感到满意的油船,由主管机关为其签发的证明文件。(15)临时符合证明:系指认可的机构(RO)按本指南2.1.6(1)或2.2.6规定对船舶进行CAS检验,合格后为其签发的一份临时的证明文件。(16)重柴油:在本指南中系指除那些用IMO接受的方法①试验时,在不超过340℃温度下有50%(按体积计)以上馏化的蒸馏物以外的柴油。(17)燃油:在本指南中系指重蒸馏物或原油的残油或性质相当于IMO接受的规格②,拟用于产生热量或电力的燃料的此类物质的混合物。(18)重质油类:在本指南中系指下述任何油类:(a)在15℃时密度高于900kg/m3的原油;(b)在15℃时密度高于900kg/m3或在50℃时运动粘度高于180mm2/s的燃油;(c)沥青、焦油及其乳化物。____________________①参见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试验方法(D86)。②参见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的4号燃油规格(D396)或更重的油。第2章CAS检验的适用范围2.1MARPOL73/78第13G条2.1.1经MEPC.111(50)修订的MARPOL73/78附则I第13G条“防止现有油船意外油污染的措施”,适用于附则I第13F(1)条所述日期之前签定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现有油船。2.1.2尽管有上述2.1.1的规定,13G条不适用于以下三种油船:(1)已经满足第13F条关于双壳要求的油船;(2)除了边舱宽度和双层底高度的最小距离不完全满足第13F条以外,符合第13F(3)(a)和(b)条的其他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在船底中线的双层底保护距离为B/15或2m,边舱保护距离为760mm;(3)符合第13F(4)条关于静压平衡装载的要求,或第13F(5)条经IMO环保会批准的其他方法。2.1.313G条按油船签定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时间以及载运货物油类和载重吨,将油船分为以下3类:表2.1.3种类载重吨(DWT)货物种类类型第1类≥20000原油、燃油、重柴油、润滑油不符合附则I第1(26)定义的新油船要求≥30000除上述油类以外的油*第2类≥20000原油、燃油、重柴油、润滑油符合附则I第1(26)定义的新油船要求≥30000除上述油类以外的油*第3类5000≤DWT20000原油、燃油、重柴油、润滑油5000≤DWT30000除上述油类以外的油**这些油包括澄清油、柴油、芳烃油(不包括植物油)、馏分油、瓦斯油、汽油、喷气燃料、沥青溶液、石脑油。2.1.413G规定了单壳油船的淘汰时间表如下所示:表2.1.4淘汰日期(到该年的交船周年日)交船日期第1类第2类第3类2005.4.5(修正案生效日)1982年4月5日及以前1977年4月5日及以前1977年4月5日及以前20051982年4月5日以后1977年4月5日以后但在1978年1月1日之前1977年4月5日以后但在1978年1月1日之前20061978/19791978/197920071980/19811980/198120081982198220091983198320101984或以后1984或以后2.1.5第1类油船到2005年全部予以淘汰,不要求进行CAS检验。2.1.6第2类和第3类油船的淘汰日期及CAS检验要求如下:(1)对于交船日期后船龄达15年及以上的第2类或第3类油船,应通过CAS检验并持有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如有时),才允许继续营运至上述表2.1.4中规定的淘汰日期。(2)对于1986年1月1日及以后交船的第2类和第3类油船,只有通过CAS检验并持有符合证明,才可允许在2010年交船周年日以后继续营运至2015年交船周年日或满25年(取较早者)①。(3)对于1986年1月1日及以后交船的第2类和第3类油船,如果是在2001年7月1日以前处于营运状态,且在整个货舱长度范围内,仅设有不用于装油的双层底或双边舱或双壳体,并通过“CAS”检验,且持有有效CAS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如有时),则可以在2010年之后继续营运至25年②。2.1.7可参照本指南附录1中的13G规定的流程图来判断油船属于哪种类型。2.2MARPOL73/78第13H条2.2.1经MEPC.111(50)决议通过的MARPOL73/78附则I第13H条“载运货物为重质油类的油船防油污措施”,适用于600载重吨及以上的载运货物为重质油类、且不管其交船日期的油船。2.2.2尽管有上述2.2.1的规定,13H条不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的油船:(1)除了边舱宽度和双层底高度的最小距离不完全满足第13F条以外,符合第13F(3)(a)和(b)条的其他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在船底中线的双层底保护距离为B/15或2m,边舱保护距离为760mm;(2)符合第13F(4)条关于静压平衡装载的要求,或第13F(5)条经IMO环保会批准的其他方法。2.2.3对于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载运重质油类的油船,应不迟于2005年4月5日符合MARPOL73/78附则I第13F条关于双壳体的要求。2.2.4600载重吨及以上但小于5,000载重吨的载运重质油类的油船,应在2008年交船日期周年日之前设置符合MARPOL附则I第13F(7)(a)条规定的双层底舱或处所,以及符合MARPOL附则I第13F(3)(a)条的布置要求并符合第13F(7)(b)条的距离(w)要求的边舱或处所。____________________①某些主管机关可能拒绝超过2010年交船周年日继续营运的第2类或第3类油船进入他们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②某些主管机关可能拒绝超过2010年交船周年日继续营运的此类油船进入他们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2.2.5对于1980年4月5日以后交船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载运重质油类的油船,如果在2003年12月5日以前投入使用,且在整个货舱长度范围内仅设有不用于装油的双层底或双边舱或双壳体,并通过“CAS”检验,且持有有效CAS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如有时),则可以在2005年4月5日之后继续营运至满25年①。2.2.6对于5000载重吨及以上载运在15ºC时的密度高于900kg/m³但低于945kg/m³的重质油类的油船,如果通过“CAS”检验,且持有有效CAS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如有时),则可允许在2005年4月5日之后继续营运至2015年交船周年日或满25年(取较早者)①。2.3CAS适用范围2.3.1按2.1.6(1)规定,交船日期后船龄为15年及以上的第2类和第3类油船。2.3.2按2.1.6(2)规定,要求准许超过2010年交船周年日继续营运的第2类和第3类油船。2.3.3按2.2.6规定,5000载重吨及以上载运重质油类的单壳油船。____________________①某些主管机关可能拒绝超过2005年4月5日继续营运的此类油船进入他们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第3章检验流程及检验内容3.1CAS检验开始前的准备3.1.1在执行CAS时,可参照附录2所示的CAS检验流程图执行。3.1.2船公司应至少在计划开始CAS检验前8个月向主管机关及CCS总部(以下简称总部)提交拟进行CAS检验的申请。3.1.3总部在接到申请后,将召集有关人员为该船的CAS检验作准备,提出需要的图纸、资料等,并不迟于计划开始CAS检验前7个月向该公司发放“检验计划调查表”(见附录3),以及要求船公司提供的图纸清单和收费标准等,并通知船公司适用于该船的最大许可结构腐蚀极限。3.1.4船公司应完成检验计划调查表并至少在计划开始CAS检验前5个月将调查表返回总部。船公司还应将完成的检验计划调查表的副本一份送交主管机关。3.1.5总部接到船公司完成的检验计划调查表后,对其进行评审,协助船公司至少在计划开始CAS检验前2个月按附录4“检验计划样本”统一格式完成CAS检验计划,并对CAS检验计划按下述3.1.9条内容进行审核。3.1.6经总部同意的CAS检验计划由船公司签署后提交给总部,船公司还应将该CAS检验计划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