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条件编号:SC-25-003日期:2014-11-26局长授权颁发:飞机驾驶舱舱门本专用条件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颁发。1.生效日期自颁发之日起生效。2.背景为提升ARJ21-700型飞机驾驶舱门安全性水平,特制定本专用条件。本专用条件完全替代CCAR-25-R3中的§25.772条款,其中新增“必须有紧急措施使飞行乘务员能够在飞行机组失去能力的情况下进入驾驶舱”的要求;新增驾驶舱安保要求,具体地提出了驾驶舱门应该承受的冲击载荷及拉伸载荷,规定了驾驶舱门应该抵御轻型武器装备火力和爆炸装置的穿透要求,并对验证使用的子弹种类、速度及性能做出了详细要求。3.适用范围适用于ARJ21-700型飞机型号合格审定。4.本专用条件驾驶舱舱门对于驾驶舱与客舱之间装有可锁舱门的飞机:(a)对于最大客座量大于20座的飞机,应急出口的布局必须设计成使机组成员或旅客都不必通过上述舱门就能到达为他们设置的紧急出口;(b)必须有措施使飞行机组成员在该舱门被卡住的情况下能直接从驾驶舱进入客舱;(c)必须有紧急措施使飞行乘务员能够在飞行员失去能力的情况下进入驾驶舱。保安事项(a)驾驶舱的保护如果根据运行规则需要驾驶舱门,驾驶舱门的安装必须设计成:(1)能够抵御未经许可人员的暴力入侵,关键部位能够承受300焦耳(221.3英尺磅)的冲击,同时在旋纽和把手处能够承受1113牛顿(250磅)的拉伸载荷;以及(2)能够抵御轻型武器装备火力和爆炸装置的穿透,达到等同于美国国家司法学会(NU)0101.04的Ⅲa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