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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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公司规章制度实用5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公司规章制度实用5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公司规章制度11综合管理部(办公室、保卫、车位买卖合同管理)负责内部文件和外部文件的收取、编号、传递、催办归档。负责公司文件打印、复印、传真函件的发送、各种会议的通知、安排、记录及纪要的制发跟踪检查实施情况及时向总经理作出汇报。。负责公司的对外公关接待工作。为总经理起草有关文字材料及各种报告。保管公司行政印鉴,开具公司对外证明及介绍信。协助总经理做好各部门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的业务沟通及工作协调。负责安排落实领导值班和节假日的值班。负责处理本公司对外经济纠纷的诉讼及相关法律事务。负责调查和处理本公司员工各种投诉意见和检举信。负责公司公务车辆管理。负责公司员工食堂、员工宿舍管理。,负责公司办公用品的管理。负责公司内的清洁卫生管理门卫、厂区治安管理。分析公司经济活动状况找出各种管理隐患和漏洞并提出整改方案。二手车位买卖合同填报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各种报表及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变更等工作。公司人员招聘及员工培训员工买卖合同管理。二手车位买卖合同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员工社会保险的各项管理。针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提出奖惩方案,劳务输出合同范本各部门奖惩的实施,执行奖惩决定。人员档案管理及买卖合同背景调查。检查和监督公司的员工手册和一切规章制度是否得到执行。负责与劳动、人事、公安、社保等房屋中介合同范本政府机构协调与沟通及政府文件的执行。负责员工的劳资纠纷事宜及各种投诉的处理。负责公司员工工伤事故的处理。公司员工工资的核算、编制和发放工作。参考资料,少熬夜!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各项工作。2、财务部公司财务预算、决算、二手车位买卖合同。编制财务计划。编制会计报表。拟写财务状况分析报告。负责合同的深圳租房合同范本,对公司对外的经济合同进行审核并备案。负责建立公司二手车位买卖合同成本核算体系,并进行核算及控制工作。对深圳租房合同范本单据进行审核。负责各种财务资料的收集、五金合同样本、保密工作。处理车位买卖合同、应付货款等有关业务工作。负责公司税务处理工作。与财政、税务、银行等机关政府机构的协调与沟通,政府文件的执行。监督公司不合理费用开支。公司全盘账务业务处理。3、销售部负责公司全面形象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产品营销条件进行市场定位和势态分析作出公司营销策略、方针的建议方案。搞好公司的产品宣传策划。组织合同评审工作。催收货款做好资金回笼及账款异常处理。负责产品的售后服务,负责接待客户并协助处理好客户投诉。负责客户的沟通和联系及潜在客户的开发。负责建立公司营销资料库。4技术部4。1负责公司产品规划、技术调查、工厂布局。4。2新产品开发研制,样件制作、鉴定与审核。4。3产品技术标准、技术参数、工艺图纸、工艺定额、材料消耗定额、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制定和管理。4。4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促进公司进步。4。5生产过程中在技术方面进行指导,并进行工艺技术上的监控,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公司规章制度2如果有证据证明员工违反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可以将其辞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参考资料,少熬夜!果属于辞职就不能请求经济补偿,如果是公司辞退你的则可以主张经济补偿。按照开除员工是有法定条件的,只有员工严重违法,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才可以开除。否则,就会违反了劳动法规和公司规章。就可以在拿到了公司的辞退单据后向劳动局申请仲裁。1、员工自己申请辞职与公司辞退是有区别的,前者一般没有经济补偿金,后者则有;2、公司辞退员工应该向员工出具《辞退证明书》,3、如果你不打算在那工作了,你可以先签字拿到书面材料后直接申请劳动仲裁;4、企业要开除员工是有法定条件的,只有员工严重违法,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才可以开除,具体《劳动法》上有规定。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单位可以给予辞退,并不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故旷工的,单位可以辞退,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程序合法,则按照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给予辞退,并不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规章制度符合程序规定,可作为辞退的依据,另外,辞退也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要做好程序性的工作,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用人单位曾签约的劳动合同中是否有“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被开除,无需提前通知违章者的类似约定”,若有,可以不提前通知本人,若无,按常理应该提前通知本人;另违者对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其本人应对单位作相应赔偿。规章制度有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没有这项规定,公司肯定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和你的劳动合同,如果有这样的规定还要看规章制度是否满足以下条件:一,内容必须合法合理:二,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三,必须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规章制度才会被法院认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公司可以通知被开除及理由,不服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公参考资料,少熬夜!司的规章制度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且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该条款,那么就不能要求公司赔偿。所以,首先要确定公司所制定的规则制度其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排除劳动者权益、损害劳动者利用的情况;规则制度的制定过程也经了民主程序(如有工会参与、向职工或职工代表说明过,听取他们的意见)。规章制度的公示程序。如果公司的规则制度经过公示(如书面公告、网络公告,在招聘录用时已经告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规定了解途径等),公司已经规则制度接触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不需支付赔偿金。但是公司须有员工违反公司规则制度(严重违规)的记录、证明,并对规则制度的内容(如什么情况下可以开除员工)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违背法律禁止规定和法律原则、经过了民主、公示等程序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公司将会陷入被动。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的话,什么制度也是废的,只要不是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里被开除的话,就一定要给予赔偿。一、确认公司规定是否合法;二、公司规定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同时符合上面两个条件时,公司才有权利根据规章制度来处罚员工,否则,公司的行为是违法辞退行为,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即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为规避劳动法相关规定,通过制定含有“某某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内容的规章制度,并以此为依据解除劳动关系,企图通过合法形式达到单位的非法目的。那么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以及如何界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能够适用于劳动者,要从内容和程序上加以考量,《劳动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体现了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内容上要合法、合理而且在程序上要经过合法程序产生。在程序上要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履行公示或者告知义务。内容上应合法、符合常理。尤其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除名的内容的规定更是如此,除名应该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处罚措施,也只有违反规章制度属于严重的情况下才可以出名,而何为严重是不是可以有用人单位自行随意解释,答案是否定的。严重的评判标准,应在客观、公正的法律的框架内来判定,而绝非由用人单位随意解参考资料,少熬夜!释并强加于劳动者身上;如果单位可以在制定制度,对于哪些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哪些严重违纪行为应开除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随意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3月22日,法释〔20xx〕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就是说《人事考核及奖惩制度》要符合该规定。企业没有出示证据说明当事人违反《人事考核及奖惩制度》就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那企业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开除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才行,一般单位是以辞退来代替的。。拥有一套完整的企业规章管理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便是“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该员工被开除需要有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类的文书。首先,为防止该单位事后以“擅自离职”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负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的运行制度存在问题,让申请人一人承担全部错误显然显失公平!对方可能举证失误的地方1、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根本没有规章制度;2、虽有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3、规章制度内容虽合法,却不经民主程序制定;4、规章制度内容虽合法,也经民主程序制定,但没有向员工公示。上述四种情况中以第四种情况出现的情况较多,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齐全,而且规章制度的内容也符合法律规定,员工也确因违反规章制度并符合规定的辞退条件。但是,企业对员工作出辞退决定发生争议后,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员工对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予确认,认为企业没有采用任何方式予以公示;而企业又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将会通过单位任意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来合法规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将失去法律意义。《劳动合同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参考资料,少熬夜!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十六条第一款(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公司有相关的规则制度,并以规则制度的规定对违规员工进行相应处罚,员工以不知规章制度不服处罚而引发劳动争议是许多用人单位常遇的劳动争议事件,作为用人单位需重视并进行规范、完善。《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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