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资料,供您参考业主大会书面征求意见表决书精编5篇【前言导读】由三一刀客最美丽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的“业主大会书面征求意见表决书精编5篇”文档资料,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这篇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呢!业主大会书面征求意见表决书1选票编号:龙廷世家业主大会书面征求意见表决书(存根)选票编号:业主房号:建筑面积:票权数:领票业主签名:代理人签名:业主电话:领票时间:送达人签名:特殊情况说明:龙廷世家业主大会书面征求意见表决书尊敬的各位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504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文)及《龙廷世家首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现定于2012年3月30日至2012年4月10日,以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请您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一、请从以下候选人中选出7名委员张三三同意□不同意□张三三同意□不同意□张三三同意□不同意□张三三同意□不同意□张三三同意□不同意□张三三同意□不同意□张三三精编资料,供您参考同意□不同意□张三三同意□不同意□张三三同意□不同意□张三三同意□不同意□二、是否同意《龙廷世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同意□不同意□三、是否同意《龙廷世家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意□不同意□四、是否同意《龙廷世家管理规约》同意□不同意□五、是否同意《龙廷世家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同意□不同意□填写须知:1、本表决书由业主本人填写,如业主无法亲自填写,请书面委托一名代理人填写,代理人应出示业主授权委托书。2.本表决书请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其它笔填写无效。3.如同意上述事项,请在同意栏内划√,如不同意上述事项在不同意栏内划×。4.本表决书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为7人,填写其他符号或超过7人将视为废票。排名不分先后,按字母顺序。5.本表决书涂改、复印无效。龙廷世家业主大会筹委会选票编号:2012年3月30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精编资料,供您参考定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第三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四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小区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第五条小区300户及以上的可采用代表大会制,代表以单体楼或单元为单位,每位代表须经所代表的业主过半数的面积及人数同意,代表所代表的全部面积及人数行使表决权。第二章业主大会成立程序第六条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提议有如下情形:(一)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筹备组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三)20%以上的业主提议,向全体业主发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的倡议,第七条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按照《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作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制定选票、核实业主情况,并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第八条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公告。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第九条征询意见。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业主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并签名有效。第十条回收统计意见。筹备组通过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回收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可邀请所在街道办见证)。筹备组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可分区或组团分步骤进行。第十一条精编资料,供您参考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和选票结果,接受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第三章议事内容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约;(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管理人;(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八)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决定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负责业主资格登记和变更,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六)提出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责任人按照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七)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物业服精编资料,供您参考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等内容;(八)对违反业主公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九)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按业主议事规则公布帐目。(十)保管业主建筑物区域共有物权产权证、业主资格登记资料、共有物业图纸、合格证、维修记录等全部资料。(十一)并办理社团登记及业主公共物权方面的诉讼事项。第四章投票规则第十四条业主登记制度1、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发出登记通告、张贴于建筑物区域显著位置。2、登记需出示业主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房产证或经房管局确权的预售契约原件留复印件。3、登记时间为一个月。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登记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登记业主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登记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登记业主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第十六条业主投票权是按已登记的业主拥有物业的面积和户数确定,持有房产证或经房管局确权的预售契约为投票权人。业主的投票权可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或其他业主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第十七条业主应主动在指定地点领取投票表格,没有领取投票表格,业委会将派人逐户派送,送达房屋使用人或租户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投票人必须在投票上填写业主拥有物业面积或所代表业主投票权并签名(盖章)。第十八条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由其中一名共有人签名确认的意思表示,视为全部物业共有人的意思表示。第五章议事方式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精编资料,供您参考每年X月召开1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5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二)20%以上业主提议;(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已登记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第二十一条业主应当亲自参加业主大会,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议事采用以下方式:(一)全体业主会议形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已登记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二)业主代表大会形式:物业管理小区(大厦)业主超过300户的,可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以楼层为单位,每栋(或每层)推选1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须经所代表的单位面积1/2且人数1/2同意,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持所代表区域的全部投票权。(三)书面征求意见: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形式征求、回收业主意见,进行表决。(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分设多个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内,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决。(二)设专人派发、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决。第二十四条如果业主大会决定选择业主代表大会作为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前采用以下形式,听取、收集、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愿,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业主代表推选产生必须由其所代表的业主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业主代表任期内负责听取精编资料,供您参考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向业主大会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征求所代表业主对业主大会议事内容意见;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前,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根据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的意见,行使投票权,其表决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业主投票权的总和。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方式:(一)业主委员会和主任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三)业主委员会设委员X名(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X年(任期由业主大会确定),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四)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至少3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作出决定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二)发布公告。业主委员会将召开会议通知、议事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三)审议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议。(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五)通报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六)决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执行会议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所有精编资料,供您参考权人,包括尚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前款规定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