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二、税收常见问题梳理主要内容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一)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处理1、涉及相关文件: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40号公告重要变化:搬迁期间企业发生的新购置的各类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一)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处理2、2013年第11号公告: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40号公告土地置换问题: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其他资产置换未做规定(一)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处理2、2013年第11号公告: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1)政策执行时间:2012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完成搬迁清算的——按118号文件2012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按11号公告2012年10月1日以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按40号公告(一)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处理3、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2)税务处理:宽紧118号文: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1号公告: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40号公告: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一)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处理3、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搬迁计算起止年度问题:为了减少执法风险,同时兼顾企业在搬迁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在企业提供政府部门证明其是在规定时间拆迁的前提下,按实际开始搬迁年度次年起进行判定五年时间。★对实际搬迁时间跨度超过五年的,在提供政府相关证明的前提下,根据搬迁进度分步计算搬迁所得,且在适用政策上应根据不同搬迁时期适用相应政策。(一)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处理4、118号文件相关口径掌握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1)按苏地税规〔2013〕1号履行相关要求:备案类: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自行申报类:﹡递延收入:附报《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申报表》,增加《政策性搬迁收入支出明细表》﹡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一)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处理5、工作要求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二)跨地区汇总纳税1、涉及相关文件: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重新明确适用范围(铁路,信达、长江)●调整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所属区间(上年度)●明确当年撤销分支机构不再预缴●对“三因素”的调整(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明确总分机构均参与汇缴分配●明确查补税款的入库问题●修订若干预算科目(二)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申报1、汇总纳税新老办法对比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一般规定法律依据:公告第4条、第23条,国税函〔2009〕221号基本定义: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何时判定:非常规动作,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所得税分配表如何判定: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1、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二)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申报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例外规定:法律依据:公告第16条情形描述: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主要考虑:1)没有非法人营业执照2)分支机构较少或新设立,分支机构贡献较少(二)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申报1、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例外规定:关于挂靠企业(独立纳税人)问题法律依据:公告第24条,国税函〔2009〕221号如何判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如何实现:承诺书形式身份转换限制:1.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2.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可重新判定身份(二)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申报1、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法律依据:公告第6、10、11条计算分配主体:总机构补退税主体: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退税:1)方式:退税或抵缴下年2)确定:所属税务机关分别确定3)审计报告:不需要分支机构都出具审计报告(二)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申报2、关于汇算清缴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分支机构报送资料: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参照“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统一格式,不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二)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申报2、关于汇算清缴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一是对现有大集中系统中总分机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和维护,确保系统内总分机构各项登记信息准确无误;二是对所有企业所得税地税征管的总机构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内未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的分支机构增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定;三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中34行次的填写内容,应包含总机构汇缴分摊给省外分支机构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34行次: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四是各总机构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申报表(A类)》进行汇缴申报;各分支机构使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进行汇缴申报。各地应督促辖区内分支机构尽早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并将预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入库凭证复印件交总机构保存,以便核对。(二)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申报3、工作要求: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2013年7月15(三)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1、涉及相关文件: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一是五个条件同时符合:*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二是企业所得税实现的确认时间:以应付时间确认收入或扣除扣除标准: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三是投资赎回的处理:企业债务重组(三)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2、注意点: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涉及相关文件:国税发〔2008〕116号扣除规定:1、人员人工费用: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为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人工费用。2、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包括:(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2)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研发仪器设备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等。5、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6、无形资产摊销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发明(技术)、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有技术所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9、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财税〔2013〕70号增加内容: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国税函〔2009〕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五)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有关政策问题涉及相关文件:国税函〔2009〕212号: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如果是密不可分,则可以计入)(五)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有关政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技术转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