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培训(小微企业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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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培训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业务概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国债交割单等相关备案资料,实行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可享受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三、纳税人备案时间和应提供资料备案时间:纳税人首次申报享受优惠前。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国债类型、金额、利率、利息额、免税收入等政策依据等;2.购买国债的相关凭证3.国债利息结付证明复印件;四、业务流程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发放岗受理、办结五、操作规范和工作要求1.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发放岗受理,对纳税人申请的备案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分别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表必须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内容。各类备案资料,必须使用A4纸进行打印或复印,注明“此件取自于xx,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并加盖公章。2.后续管理中,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1)在实地核查或纳税评估中,发现企业有违反减免税优惠政策规定,或减免税备案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停止其减免税;(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而未报告的;(3)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纳税人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一、业务概述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凡符合政策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相关备案资料正确无误的均可实行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及其实施条例第97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2.经备案管理部门(发改委)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所得税额一、业务概述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凡符合政策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相关备案资料正确无误的均可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收优惠。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份2.每个项目对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提供的证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规定范围、条件、技术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证明资料4.项目转让的,受让方应提供项目转让协议、出让方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及享受减免税情况说明5.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一、业务概述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符合政策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相关备案资料正确无误的均可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收优惠。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份2.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4.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5.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6.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一、业务概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主要是指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且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2.对外投资的协议书(合同)、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3.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提供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4.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一、业务概述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符合政策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相关备案资料正确无误的均可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收优惠。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份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或技术出口合同(副本)3、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仅境内技术转让)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仅境外技术转让)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仅境外技术转让)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8、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业务概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事项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不包括其进行的营利性活动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有,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实际操作中补充的材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份2.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机构的证书或文件3.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章程、协议4.针对符合非营利组织七个条件(实施条例第84条规定)相关事项的声明5.税务机关根据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一、业务概述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凡符合政策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相关备案资料正确无误的均可实行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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