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铜官山区二分局2014年3月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汇缴应重点关注的内容•第二部分政策问题解答•第三部分2013年度汇缴基本要求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汇算清缴应关注的重点内容•一、不征税收入•(一)政策依据•1.《实施条例》•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政策规定•1.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税务处理•(1)财政性资金•①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②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③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①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府性基金如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行政管理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鉴定类收费、考试类收费、培训类收费、其他类收费等六类。•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②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③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3.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的税务处理–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4.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税务处理–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不征税收入的申报问题–不得将不征税收入申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一•问: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常见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2000万元贷:递延收益2000万元以后年度,再结转:借:递延收益100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1000万元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必须在取得年度一次性计入收入?•答: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补贴收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二:•问:按照1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未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答:对于未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可以按税法规定从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1.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内容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政策规定•(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2)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4)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股息、红利–①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②收回投资时,投资收回额大于初始投资成本和投资后新增留存收益中权属于企业的份额部分。–③撤回或减少投资时,投资收回额大于初始投资成本和投资后新增留存收益中权属于企业的份额部分。–④转让股权时,投资后被投资企业新增留存收益中权属于企业的份额。–⑤被投资企业用预计利润分配的股息、红利。–⑥超出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而分配的股息、红利。–⑦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合作方或合资方从开发企业取得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利润。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工资薪金支出•(一)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企业负担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支出属于与企业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为不同的纳税主体,应分别负担各自支出–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支出,企业不得承担–企业的支出如构成个人收入来源,则属于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对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一•问: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关系?个税明细申报工资额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安全奖等直接进费用科目,没有通过“应付工资”等科目核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此部分工资性支出是否属于合理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判定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的原则之一,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还应满足按工资薪金制度实际发放、该员工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等其他条件。因此并非个税明细申报的工资额均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支付的安全奖虽未通过“应付工资”等科目核算,但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出应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的标准才可以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二•问:职工工资薪金中增加发放的每月的住房补贴,是认定为工资薪金还是福利费?•问题的争议点表现在:1.国税函[2009]3号文对于福利费的内容的列举,如果在工资中体现,是否一定要从工资明细中调整到福利费中进行额度计算与比较。2.国税函[2009]3号与财企[2009]242号文对工资薪金的处理口径不同,242文也认可税法优先的原则。但上述企业用主管政府部门批复的工资额度发放的补贴,与242号文的表态是否说明了调整的正确?•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对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酬制度,构成工资薪金一部分并按月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住房福利性补贴,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三•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问:上述劳务派遣费已取得发票,在劳务派遣公司已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在用工单位还能再税前扣除吗?•答:为防止出现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和派遣企业均对同一员工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问题,考虑到企业(用人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支付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企业(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以下简称直接支付);二是企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付给员工(以下简称间接支付)。对于直接支付的,按照15号公告的规定,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间接支付的,作为劳务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不再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四、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