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第二期保代培训笔记(XXXX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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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笔记目录开班致辞: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主任张思宁......................................2IPO审核法律要点与问题: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杨文辉.................2IPO审核财务要点与问题:发行监管部审核二处常军胜.................7再融资审核财务要点与问题:发行监管部审核四处张庆.................9再融资审核法律要点与问题:发行监管部审核三处罗卫...............10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李明.............................................................13创业板法律:创业板发行监管部毕晓颖........................................15创业板财务:创业板发行监管部杨郊红........................................18培训总结:发行监管部副主任李庆应...........................................202开班致辞: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主任张思宁现在市场上总共有1398名保荐代表人,1400多名含准保荐代表人。一、2010年保荐工作五个特点(1)保荐责任更加强化,要求保荐机构切实负起把关责任;(2)保荐制度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3)以保代/准保为中心的保荐队伍逐步建立,全行业保代/准保占总人数40%;(4)保荐机构自律水平逐步提高,保荐业务集中性显现,前20家保荐机构包揽75%承销额;(5)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保荐水平不断提高二、发行保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九方面)(1)机制调查工作不到位;(2)保荐机构内控制度流于形式;(3)发行申请和信息披露上对问题叙述不到位,“挤牙膏”式披露,或前后矛盾;(4)对发行条件的把关不严;(5)优中选优的机制未能有效执行;(6)未能在申报材料后持续追踪信息披露;(7)辅导工作不扎实;(8)保代执业能力不足,态度有待端正;(9)不重视对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引导三、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的措施(1)完善保代注册制,切实执行公示制度和公众监督;(2)即将推出《保荐业务内控指引》,要求保荐机构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3)深入推进现场检查工作;(4)加强对保荐代表人处罚力度四、几点要求,保荐代表人要从四个方面完善工作(1)恪守独立履行责任原则;(2)遵守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保荐机构对全部申报材料具有责任;(3)提高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4)提高责任意识IPO审核法律要点与问题: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杨文辉目前在审企业将近200家,审核周期较长,多数在审企业难以3-6个月完成招股说明书验证稿。每一处核查,验证每一句话保荐人与律师和会计师责任边界划分,全面复核会计师、律师文件是保荐人的责任,出现问题时会计师或律师的意见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3对于一些拿不准的问题,最好口头或书面同监管机构先行沟通,避免浪费宝贵的审核资源,要求及时沟通,主动报告,对发现不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要主动撤回董事、高管的变化什么是重大变化?没有量化标准,要看变动的原因、具体岗位和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国有企业在任职期内由于组织安排导致的变化,不轻易认定为重大变化从1人公司发展来,董事、高管均有增加,只要核心人员未变,不认定为重大变化董事、高管的诚信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履行忠实、诚信义务,一定不能从事竞争性业务董事、高管不得与发行人共同兴办企业民营企业,明确创业人在履行职责时是什么身份,代表股东、高管、董事。股东200人问题把握基本原则:直接股东+间接股东超过200人,合并计算特别提示:有券商问到,可否把股东超200人的上市主体,注册数个股份公司股东,每个股份公司股东包括100个股东,这属于故意规避200人规定,应予否定两个例外情况:(1)2006年新公司法前的定向募集公司;(2)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超过200人,如果形成过程不涉及违规并经过监管机构核准,不构成障碍对于2006年前与2006年后形成的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思路是区别对待,证监会正在研究相关意见目前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原则上不要求为上市而进行清理,但如果决定清理,就一定要做好,要求股份转让合法、自愿,并且不要清理后马上申报,要求运行一段时间,合理把握申报时间信托持股意义不大,即使信托也要追到最终受益人;通过持股公司规避4200人要合并计算合伙企业可以做股东,算1人,但明显为了规避200人要求的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以及合伙企业运作实质判断独立性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安排:只要在使用权上有合理安排,都可以接受,但对方应该为无关联第三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解决的三个层面:情形改正、制度安排、制度保障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审核重点。原关联方变为非关联方后,要详细说明影响、往来重大违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法处罚,认定重大违法,构成障碍原则上,凡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最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点:(1)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没有规定的,从违法发生之日起计算;(3)违法有连续或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如非法发行股票,要在清理完成后三年,以改正日为时点计算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者股权转让核心是关注股权历史形成过程是否有瑕疵国有股权程序,进场、评估、招牌挂,程序有瑕疵。要省级人民政府出确认文件。确认文件中要发表明确意见(如国有企业改制不构成国有资产流失),对瑕疵不予追究。在招股书披露集体企业资产量化到个人,若程序缺失,或外部证据无法证明该过程的合法性,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确认文件涉及工会或职工持股会转让股份的,关注是否有工会会员或者职工持股会会员逐一确认的书面文件——严格把关,因为关系个人利益,避免纠纷5定募公司不能以托管文件作核查边界,追查到登记人和实际持有人是否一致,找到90%以上的股东土地问题国家有关土地的政策,如国发3号文等,也是核查依据房地产企业征求国土资源部意见有的企业有房地产业务,但募投资金不投入房地产项目。但如果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只要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业,上市、再融资和资产重组要严格审核,因此建议保荐机构一定要在此宏观调控严厉背景下,切实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军工企业基本原则: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不能滥用信息披露豁免对于需要豁免披露的信息,需提供军工相关部门对该信息的书面确认文件对于招股书要披露的信息,为确保不会引起泄密责任,需军工相关部门确认招股书信息披露符合保密要求证监会不判断需要豁免的信息披露是否恰当,但主要判断公司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的条件,不符合上市公司透明度基本要求的不能上市其他问题6社保、公积金问题:按规定执行。但由于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因此本着历史问题历史看的原则,只要不影响发行条件即可。但有个文件,表述为:有缴纳能力,拒不缴纳的不能发行上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定中的代持问题处理:核心是按持有的股权认定,如果有代持协议,还要看客观真实依据才能接受,仅有代持协议不能接受(原因在于代持协议容易签署,造假容易)。国有企业代持安排被认可条件:(1)国资批准,工商局做了代持登记;(2)了解什么原因代持,是否身份限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问题:三年重大违法不能上市,有的个人股东在刑罚期内,也不能上市红筹架构、返程投资问题:核心是海外的红筹架构必须拆除,控股权必须回来历史股权转让存在瑕疵问题:要找到瑕疵点,确认具体问题,对应相关规定资产、业务等涉及上市公司问题:如果是上市公司剥离出来的资产,要确认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募集资金披露问题:表述一定要灵活,不要让人感觉一定要超募多少钱,募集资金在概览里不做表格披露特殊行业的发行上市问题:新行业上市一定谨慎,综合判断行业和市场数据问题:核心是全部招股书引用的数据一定要权威来源,如果确认为新行业,无相关数据,不要勉为其难保荐代表人尽职问题依然存在保荐代表人不尽职问题,甚至不到现场,只签字某些机构保荐代表人、内核部门基本没把关,有明显问题的企业也上报今后对该等把关不严的将采取措施严格监管保荐代表人将是证监会重点工作方向即将要求保荐代表人在初审会时到场解答;发审会议时,专门留出一半以上时间,对保荐代表人提问并听取回答7IPO审核财务要点与问题:发行监管部审核二处常军胜每股净资产低于1元情形首发管理办法要求未分配利润不能为负,但没规定资本公积不能为负实际操作中,发行人子公司评估增值调账,但编制合并报表时要抵消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因此出现资本公积为负数,每股净资产低于1元情况非同一控制下合并这是今年的新标准,09年以前没有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规范要求,此规定已经得到证监会内部认可,将会以“适用意见”或“指引”的方式发布。指标: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前一年末或前一会计年度合并方式:股权方式,收购股权/股权增资;业务合并,收购经营性资产/对销售分公司收编人员考察期:任何一个时点起,12个月(不是一个会计年度)合并计算重组比例与运行要求——相较同一控制下合并严格很多非同一控制,且业务相关:大于100%,36个月以上50%-100%,24个月以上20%-50%,1个会计年度非同一控制,且业务不相关,大于50%,36个月20%-50%,24个月非同一控制,不论业务是否相关,低于20%不要求案例热电厂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一化工厂(数倍于热电厂)运行一个会计年度,符合同一控制下合并。但热电厂高管都变成了部门经理,高管重大变动。申请延期审核希望大家尽量选择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来申报,通过率会高——现在中国计划上市企业普遍粉饰报表,有很大水分,需要留出一个缓冲空间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同一控制要追溯调整报表。净资产收购,要纳入追溯8产能利用率不是说20-30%就被否决,有可能存在生产周期性,还要看同行业特点申请延期审核的种种情况实际控制人不满3年。在于对是否变化认定分歧,到期审核,不影响通过诉讼。看性质,是否核心技术/人员侵权,严重;经营中的官司,披露即可。重点关注诉讼失败的影响,有的关于专利权的侵权之诉,要求赔偿金额很小,但首先要求停止侵权,这个要求可能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证监会不判断胜诉或败诉的机会,只关注诉讼失败的影响规范运作(如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大幅调整),主要考察申报期。申报期以外尺度较宽拟上市公司新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2007年1月1日对于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的复核(历史上可能有些出具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的中介机构无证券从业资格,需有资格机构复核)3年内涉及资本项目变动(增资、股权转让等)所有验资/评估都要复核;与日常业务相关的评估可不复核(如仅购买某些生产设备)3年外原则上可以不复核但若3年以外,有重大影响的报告也要复核(如涉及股份公司设立等资本变动)外资变内资,补交所得税,应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而不能以信息可比性为借口,追溯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费用继续强调军工企业:审核的重点不是判断信息是否涉密,而是要判断脱密后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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