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第六期保代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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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52010年第六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11月11-12日北京2/15目录IPO审核有关问题(杨文辉).........................................3IPO财务相关问题(常军胜)...............................................................6创业板IPO发行审核关注问题(毕晓颖)..........................................7创业板IPO财务审核(杨郊红)........................................................12再融资审核非财务问题(罗卫)........................................................13再融资财务审核要点(张庆)............................................................14保荐监管有关情况(王方敏)............................................................153/15IPO审核有关问题(杨文辉)一、关于审核进度a)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在审核方面比较快:i.国务院豁免;ii.文化企业试点;iii.四川和青海地震灾区的绿色通道。b)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审核比较慢:i.发改委意见不来,不能安排发审会;ii.需要征求别的部委意见;iii.受国家调控影响的产业;iv.材料制作方面的问题;v.反馈意见回复时,象“挤牙膏”,一次次返工。二、关于在会审核企业问题a)有重要信息需要披露的,要及时主动报告。对于新发现的或者是新发生的,在审期间,都可以提出来,但如果在预披露甚至是发行后再披露,就会很麻烦。b)在审期间,募投项目可以先行投入,要披露,可以用募集资金替换;变更募投项目的,要履行内部决策和外部批准程序,重新征求发改委意见。c)在审期间,原则上不得发生股权变动。这是基本原则。送股和转增,是可以的,但需要延期审计,审计截止日应覆盖股权变动日。引进新投东,原则上需要撤回申请文件。若是老股东之间转让、引入新股东是法定原因(如继承等),则没有太大问题,但也是要看“重要性”。d)在审企业的持续尽调:上半年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专利事项。e)在审企业的撤回(去年受经济危机影响,比较多)。保荐机构对撤回的态度比较重要,这是对市场、企业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撤回需要详细说明具体原因。三、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是否发生变化,认定应以股权为基础,应从严把握。四、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问题a)判断基本原则是变化不会影响企业经营管理的持续性和稳定性。b)没有量化指标,要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变化的具体情况,区分正常变化和非正常变化进行个案分析,对于正常变化且未对经营业绩的可比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通常是没有问题的。五、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a)董事、高管不得和发行人一起兴办企业,如有,必须清理;控制股东和发行人能否办企业,在法律上没有进行禁止,证监会的态度是不支持但不不禁止,个案具体分析。b)受到行政处罚、交易所处理过的董事、高管,应重点关注。六、股东超过200人问题a)具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定向募集公司和城市商业银行股东(2006年前)超过200人没有问题,可以正常上报。如果是2006年以后发生股东2004/15人以上的情形,肯定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肯定不能报。b)间接股东超过200人的,只要不是故意规避“非公开发行”的规定,不构成障碍。如有限合伙只算1个股东,但是要对间接股东进行综合判断:要看新进来的投资者设立的目的以及新进来股东的范围与发行人的关系等。c)委托和信托等方式持股,原则上不允许,要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主要是考虑:股权清晰、透明度等。d)股东中的信托公司要核查,要区分看是信托自己持,还是信托计划持。信托自己持通常也是有问题的,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只能投金融企业,不能投产业。e)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为上市而进行清理,若清理,保荐机构应当对清理过程、清理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是否属于自愿、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进行全面核查,不能简单看声明等纸面文件、清理时的签名,要做必要的访谈。最好还是不要急于申报。七、关于独立性a)整体上市与主业突出两者,更强调“整体上市”。和发行人相近、密切相关的业务,应当放到上市主体中,确保“无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i.对于“业务”的划分,原则上同类的,应当放进来。划分的粗、细,还是要根据具体行业的产品特点来判断。ii.如果产品虽然差别很大,但是采购、销售共用的,也应该放在一起。b)“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只要是和业务相关的,都应当放到发行人中,不能留在“控股股东”中。对于一些大企业可能有特例,但也应当有相应的承诺,应当是“无偿使用”,且“期限不得短于10年”等,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到损害。c)形式独立与实质独立,要更关注实质独立。八、关于整体上市与下属已上市公司问题a)原则上要求整合,这也是鼓励整体上市、避免或减少重复上市的要求。b)有例外情形:资产、收入、利润等占比不超过10%,且整合成本较高的,可暂不整合。民营企业相对较少,主要是央企或地方国企。九、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a)对于金额特别大的处罚,应当如何判断?在一些情况下,这种处罚往往也能拿到有权部门的“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确认。b)保荐机构要从利润占比、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行为性质等方面进行独立专业的判断,不能简单地让企业去找原处罚部门出个确认证明。c)对涉及犯罪的,要从严把握。十、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者股权转让问题:这属于重点关注问题a)国有、集体股权转让,一定要符合相应的规定。若有瑕疵,则需要得到有权部门的确认。集体股转让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国有股的,按分级管理的规定办理。b)对突击入股的问题,要重点核查身份、经历,与发行人、中介机构的关系,资金来源,有无违法违规的情形等。中介机构持股有相应的规定。c)提醒发行人在做增资扩股、股权清理时,对于违规增资或者转让,最好在审核前做好相关清理工作,否则在审核中发现将直接转至相关部门处理。5/15d)股份锁定的要求仍然按原有上市规则执行,在申报时增资入股或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处获得股份的时间未满一年的,分别需要承诺从取得股份之日起、从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董监高对发行人间接持股的锁定要求与直接持股一致。十一、关于环保问题a)保荐机构要对环保问题进行全面核查,不能简单以环保部门文件为依据,要自己做出独立判断。b)环保文件中有提及“有条件或要求整改”等相关描述的,要做好持续跟踪了解其整改落实情况。十二、关于关联交易所非关联化问题:这一问题比较普遍a)审核时重点关注: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故意规避;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正当;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完整性有没有产生不利影响;非关联化后是否还有持续交易?十三、关于合伙企业作为股东问题:没有障碍a)认定为一个股东,除非是通过这一方法刻意规避法律规定。b)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为全体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有相应的证明。合伙企业成为控股股东的情形非常少。c)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可能会有其他安排,如信托入股等,必须披露清楚。d)对于突击入股的安排,一样从严核查。十四、关于文化企业上市问题a)国家鼓励文化企业上市。“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中也提及这点。b)文化企业上市要注意:改制要按政策的要求,尽量做到完整(如:中南出版的方案比较完整);改制时间均比较短,要关注。十五、关于军工企业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a)基本原则:要符合上市公司透明度的基本要求,不得滥用信息披露豁免。b)要从正反两方面把关。一方面申请豁免的,要找到充分依据。另一方面,对于是否存在泄密,要找相关主管部门把关。c)上市后,是否涉及持续豁免,要关注。十六、其他问题a)关于土地问题,发行人用地为耕地、农村集体土地,是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b)关于跨境上市问题,香港创业板公司不可以回归A股主板,除非先转到香港主板。c)出资不实是个大问题(涉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要关注:历史上出资不到位有无影响?影响是否已经消除?出资不实有无纠纷(如股东之间的,与债权人的。若有历史上的出资不实,尽快补足、规范;若在报告期间内的,要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违法。d)社保、公积金欠缴、未缴的,不要影响到发行条件、财务指标,有缴费条件而不缴的,是不会被批准上市的。e)国有企业职工持股和投资规范问题:要核查清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持股。f)认定实际控制人时,原则上以持股比例为依据。代持比较难认定,除非有明确客观证据,否则不认。g)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主板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审核过程中掌握的比较严格,如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会有这种情形发生。6/15i.对于犯罪,一定要慎重:报告期内犯罪的,肯定不符合;在执行期的,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应该还是受点影响。但是犯法,不影响其民事权利。ii.刑罚执行完多久可以申报?具体把握时参照公司法关于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规定;iii.家族企业内某人以前有过犯罪,现在没有股权了行不行?也要慎重,因为股权安排可以有很多规避的措施,一般不会被认可,且家族企业会当做一个整体来看待。h)对于红筹架构回归首要标准就是股权清晰、股权架构相对简单、透明,因为境外架构是有很大风险的且境内中介机构核查很难到位。对于假外资,控股权应该回来。i)历史股权转让存在瑕疵的,有权部门要确认。j)国有股划转,中介要出意见,是否符合规定。k)资产、业务等涉及已上市公司问题的:发行人资产、业务、人员和已上市公司有很大关系。主要是由“立立电子”引出来的。应核查清楚:i.交易正当性;ii.正常信息披露;iii.是否构成重大重组;iv.是否涉及关联交易;v.现在董监高和原来上市公司董监高是否有关系;vi.在上市公司任职期间是否受过处罚?l)募集资金在招股书上写的要有一定的包容性,披露方式上有改进的余地。m)对于特殊行业,要对可上市性做相应的研究,如中小银行、中介机构以及餐饮等。特殊行业风险有其特殊性,最起码地是要先挑行业中很有竞争力的企业先上。n)第三方数据问题,不要强求要如实披露,没有数据就没有数据,不要误导投资者,不要被人家举报。o)股东承诺和担保问题:风险因素要披露真正的风险,如果股东已经承诺并提供担保则不能称之为真正的风险。IPO财务相关问题(常军胜)十七、现在在审企业240多家,其中9月份上报的60多家,六月份上报的占到一半。以前都是排队积压的,现在是正常审核节奏造成的。今年五月份以前上报的企业,只要发改委意见到位,现在应该都在安排初审会和发审会。十八、现在审核的各个环节除了反馈会环节有积压,其他方面应该是没有间隔的。反馈会环节太慢主要因为企业申报一般相对集中,而每周召开反馈会也就只有两个半天,共8-10家。十九、现在80%企业在上报前一年内进行了同一控制下的业务整合。同时,企业也有进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但是要防范风险。重点关注:会不会有“捆绑”上市。在无法作出判断的情况下,只能用“延长磨合时间”来要求。7/15二十、同一控制下合并,如果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可以扣除;但是在非同一控制下因为不能通过合并报表抵消交易,所以不能扣除。二十一、非同一控制下关注指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比例计算方法:被重组方前一个会计年度的上述指标除以重组前发行人的相对应指标。a)业务相关(相同、类似、上下游):低于20%,无影响;20%-50%,1个会计年度;50%-100%,24个月;大于100%,36个月以上。b)业务不相关,不禁止,但是限制,防止简单的捆绑上市:低于20%,无影响;20%-50%,24个月;大于50%,36个月。c)不论业务是否相关:低于20%不要求,但有信息披露要求。d)对“20%”这个线的划定是否偏紧?这主要是为了和3号适用意见保持一致。但毕竟上述仍未正式发文,所以若超过20%一点(可以放宽到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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