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新版《食品安全法》宣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104条154条2009版2015版一、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二、建立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强调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三、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四、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五、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完善;六、加强对高毒、剧毒农药的管理;七、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八、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亮点一: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亮点二: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亮点三: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亮点四: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亮点五: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4•第一章总则(1-13条)•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4-23条)•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24-32条)•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33-83条)•第五章食品检验(84-90条)•第六章食品进出口(91-101条)•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102-108条)•第八章监督管理(109-121条)•第九章法律责任(122-149条)•第十章附则(150-154条)5主要内容包括:•1.立法目的;•2.适用范围;•3.食品安全职责(政府及组成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6•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解读: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础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评审条款:第4.1.4项风险管理•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解读:将食品生产经营纳入诚信管理体系,食品企业应该努力提高安全、丰富、优质的产品,这样才称得上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评审条款:一票否决条款中的法律法规要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明确规定了六种需要评估的情形:(一)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解读:新法增加FDA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的职责•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解读:目的是完善基础性制度。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解读:检测的最终目的是把检测的结果应用于预防疾病和促进健康。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实现主动收集、分析食品中已知和未知污染物以及其他有害因素,对食源性疾病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危害。14•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解读:新法要求各机关部门需进行风险监督信息交流,增强信息流动的有效性15•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解读:新食品安全法完善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并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扩大了监管的范围,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解读:•FDA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发表安全警示•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解读:新法要求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定期组织相关方进行交流沟通,以便掌握全面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进行有效沟通强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19•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解读:新法将食品添加剂中的污染物质限量要求纳入了食品安全标准中,未来会制定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修改了标签和检验法规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覆盖范围,目的是更加贴近食品安全的要求。•评审条款:第4.3.8项关键过程控制•第4.5.4项产品出厂检验20•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解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改变了以往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布的方式,更有利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及时发布和责任主体的明确,细化了具体标准的制定部门。21•新法删除2009版中的: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解读:新法不在强制要求整合相关的标准,未来会存在产品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并行的情况2019/9/1622•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解读:强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其他部门没有权利组织。为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倡扩大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社会参与性;体现国家法律法规的公正性和民主性;鼓励公民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解读:食品安全标准直接关系到百姓健康权益,关系产业行业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增加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在制定、执行中的透明度,加强标准宣传解读和解释释惑。明确企业标准必须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三十二条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