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9/16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2019/9/16一、汇算清缴相关事项二、应纳税额计算三、收入总额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五、各项扣除六、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七、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八、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2019/9/16第一部分:汇算清缴相关事项一、年度申报时间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即申报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二、年度申报范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式进行预缴的纳税人(查账征收纳税人进行A类报表的申报,核定征收纳税人则进行B类报表的申报)。三、网上申报登录浙江地税网上申报系统(),选择纳税申报,然后选择对应报表。核定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查账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四、通告公告及资料下载日常涉税通告发布途径:网税系统“通知公告”栏或“杭州地税网上社区—高新”;资料下载:“杭州地税网上社区—高新—资料下载”2019/9/16第二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2019/9/16一、收入确认问题(《税法》《实施条例》及国税函[2010]79号、国税函[2008]875号)1、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例如:某企业股权投资成本为500万元,在被投资企业有300万元的留存收益份额,该企业将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按照本文件,股权转让所得应该为1000万-500万=500(万元)(虽然留存收益300万元在企业属于税后收益,但是不能在所得额中扣减)第三部分:收入总额2019/9/162、租金收入,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例如:2010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2010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万。会计处理是2010年确认100万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有两种选择:1、根据《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选择收付实现制,确认300万收入,这时税法同会计便会存在差异,企业应在2010年附表3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2011、2012两个年度应该调减100万元。2、根据国税函[2010]79号选择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可在2010年度申报时确认100万元租金收入,这样税法和会计就没有差异了。2019/9/163、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4、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19/9/16二、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视同销售问题文件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2019/9/16(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2019/9/16由此可知,视同销售前提是资产所有权属改变。打个比方,某个酒厂把酒用于展览推荐会,活动完了重新用于日后销售,就不能视同销售;而如果展会上让客户品尝,就要作为视同销售。例如:A企业为一保健品生产企业,其将自行生产的保健品甲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账面价值100万元,同期出厂销售价200万元。会计上直接结转产品成本,计入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为100万元。但在税收上视同销售处理,计入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分别填入附表一,二和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与税收相同,不作调整)2019/9/16第四部分: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区别:不征税收入本身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予以免除。一、不征税收入(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2019/9/16(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9/9/163、企业将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9/16例如:某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100万财政补贴,当年支出80万,当年其他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应纳所得税40万。如果该企业对该笔财政补贴未单独核算,则按照征税收入处理,当年收入调增100万,支出调增80万,相应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80万,应纳所得税额45万。*不征税收入的孳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只是明确了财政拨款本身作为不征税收入。因此,除非营利性组织等有明确规定外,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019/9/16二、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税前扣除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A.实际发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属于本期的费用,不管是否在本期支付,一律在本期扣除。另有规定除外。B.相关性:企业发生的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扣除如:如:回扣、贿赂支出等;C.合理性: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符合经营常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可以税前扣除,但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证明其真实性、合理性的证明时,企业应当能够提供,不能提供的,不得扣除。第五部分:各项扣除例如:企业股东车辆费用能否扣除?(参照扣除三原则)1.股东车辆属于个人消费,一律不得扣除其任何费用。2.如果股东个人与企业签了车辆租赁协议的,建议按以下原则处理:(1)与车辆使用相关的费用可以扣除,如路桥费,燃油费,修理费等。(2)与车辆使用无关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购车款,折旧,强制险,车船税等。3.车辆租赁费应当凭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在租赁期限内均匀扣除。2019/9/16一、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的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2019/9/162、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实施条例》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合理工资薪金标准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注意区分会计“职工薪酬”)4、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二、关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当年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当年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当年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在执行上述三费的扣除问题时,要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基础在规定范围内扣除。实际发生金额低于规定范围,按实际发生金额扣除。2019/9/16三、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四、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