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新规:银行技术革新的制度安排----”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析包商银行成都分行李浩本讲前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是近年来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总结,体现了中国银行业监管理念和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它的推行和实践,是中国银行业信贷管理的一次革命,将会深刻地改变我们的信贷理念和信贷管理行为,也必将深刻地影响中国银行业的发展,促进银行监管有效性的提高。《固贷管理暂行办法》总体框架《办法》共八章四十三条,除第一、第七、第八章外,第二至第六章是按贷款流程进行表述的,其结构是: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第8条);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9条至第11条);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12条至第14条);第四章合同签订(第15条至第20条);第五章发放与支付(第21条至第29条);第六章贷后管理(第30条至第37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38条至第39条);第八章附则(第40条至第43条)。《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总体框架共22条。重点有六方面的内容:一、明确项目融资定义;二、明确识别、评估、管理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两类风险的要求;三、明确和增加保证贷款人相关权益的措施;四、实行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要求;五、加强项目收入帐户管理的要求;六、强调银团贷款原则,以防止恶性竞争和分散风险。由于项目融资具有不同于固贷的风险特征,故需另行制定《指引》。《固贷办法》是《指引》的立法依据之一。项目融资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仍要执行《办法》的规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体框架共八章47条。章节设置与《固贷办法》略有不同,减少了“合同签订”一章,但与签订合同相关的内容写进了第四章“协议与发放”,增加了“支付管理”一章。其结构是: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第10条)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11条至第17条)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18条至第22条)第四章协议与发放(第23条至第28条)第五章支付管理(第29条至第34条)第六章贷后管理(第35条至第40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41条至第42条)第八章附则(第43条至第47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体框架共八章42条。另外有一个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章节设置框架结构如下: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第10条)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11条至第13条)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14条至第17条)第四章协议与发放(第18条至第22条)第五章支付管理(第23条至第29条)第六章贷后管理(第30条至第37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38条至第39条)第八章附则(第40条至第42条)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在受托支付起点金额上的规定受托支付起点金额规定固定资产贷款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项目融资与固定资产贷款相同规定流动资金贷款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来约定支付方式及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办法》中没有规定具体的起点金额。为了便于本《办法》的执行,《办法》在附件中制定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以便贷款人审核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量的合理性。个人贷款原则上都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如果借款人难以事先确定具体的交易对象且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或者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本讲提纲痛定思痛: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们蓦然回首:制度不良是心口的惨痛拨云见日:信贷新规带来雨后阳光别无选择:我们必须迎着风雨上路玉汝于成:励精图治必定修成正果任重道远:制度变迁需要披荆斩棘痛定思痛: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们伤财:不良迭出,吞噬利润伤人:高管问责,接连倒下伤行:银行负重,艰难前行伤股东:蚕食资本,难有回报伤企业:惧贷惜贷,服务弱化伤社会:诚信文化,遭受摧残伤国家:屡次买单,消耗国库伤财:不良迭出,吞噬利润贷款质量向下迁徙,影响银行评级,商誉下降,中间业务客户减少,收费标准下调,收入下降,影响利润增加;计提风险拨备增加成本,直接减少利润;资金沉淀减少生息资产,减少盈利来源;成为风险资产,加大管理成本;成为风险资产,影响资本充足率,从而影响经营发展,影响盈利扩大;在未来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不良资产过大,银行评价过低,吸收存款所需交纳的存款保险费率将被调高,从而增加负债成本,减少利润。伤人:高管问责,接连倒下因贷款风险损失而追责;因工作失职渎职而追责;因案件风险损失而追责;“倒下”的表现形式:取消任职资格;取消从业资格;撤职;开除;纪律处分;刑罚;伤行:银行负重,艰难前行成本拖累:增提风险拨备,加大经营成本;财务负担:存款照常计息,贷款计息停止;管理难度:风险贷款积聚,管理耗时费力;发展步伐:资本约束受限,难以扩大经营;形象受损:客户来源减少,诱发信用危机;评级降低:持续经营遇阻,市场份额萎缩。伤股东:蚕食资本,难有回报银行盈利能力下降,股东分红减少;被迫扣减核心资本,股东权益受损;加大计提风险拨备,股东信心受挫;伤企业:惧贷惜贷,服务弱化不良贷款多:收回再贷可能性就小,银行信贷资金周转就慢,贷款能力则相对下降;骗贷现象多:银企关系异化,银行对企业的信任度下降,引发银行对企业的惧贷惜贷心理;实贷转实存:企业给银行付出的贷款利息超过银行对企业付出的存款利息,企业为此增加财务费用,加大企业经营成本,影响企业利润;伤社会:诚信文化,遭受摧残骗贷的多赖账的多逃债的多挪用的多后果:社会信用环境遭受破坏,银企关系紧张,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和促进作用降低,极端情况下,甚至影响银行信用和国家主权信用。伤国家:屡次买单,消耗国库中央政府:两次大规模地对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进行不良资产剥离(第二次为13939亿元),专门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剥离金额与处置收回额加剩余待处置资产金额之间的差额巨大,将全部由中央政府买单,直接或间接消耗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采取的直接注资补亏、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力消耗,一些地方政府至今仍在为前些年的金融风险处置中收购个人储蓄存款支付央行再贷款本息,财力不堪重负。蓦然回首:制度不良是心口的惨痛四假骗贷:信息失真,防不胜防。贷款挪用:事后查究,追悔莫及。合同软弱:要素不全,等同借据。实贷实存:权利失守,被动无奈。保险拒赔:圈套已上,有苦难言。钟情抵押:忽视本原,忘却审慎。蓦然回首:制度不良,祸从中来。四假骗贷:信息失真,防不胜防虚假的商品交易骗贷伪造或变造假权证骗贷虚假注册企业和抽逃资本金骗贷制造假按揭手续骗取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原因分析:现行的信贷管理制度对虚假的申贷信息缺乏刚性的过滤机制,不能把编造虚假申贷信息的追责最后落到借款人身上,致使银行多次上当受骗后欲辨无言,欲哭无泪。多年的监管经验告诉我们:凡是骗贷者,必定要挪用贷款;挪用贷款者,多半要给银行造成贷款风险损失。贷款挪用:事后查究,追悔莫及用于注册新企业用于归还欠款用于申请银票保证金流贷用于固贷按揭用于房地产开发转弯用于炒股炒楼转移划入个人信用卡骗贷逃匿原因分析:贷放同步,缺乏审核,划款等同取款,银行放弃了自己作为贷款资金所有者的应有职责和权利,致使借款人的权利无限放大,既拥有贷款资金的使用权,也获得了贷款资金的所有权,致使银行对自己的贷款失去了监控。虽然贷后检查发现了贷款被挪用,但为时已晚,一切已成既定事实,难以挽回。合同软弱:要素不全,等同借据合同要素简单:仅有金额、利息、期限、借贷主体、抵押担保等少数要素;核心条款缺失:真正体现和强化借贷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性条款缺失,没有明确借款人提供了虚假的申贷信息后怎么办?也没有明确借款人获得贷款后挪用了贷款怎么办?借款人欺诈银行了怎么办?原因分析:一直以为银行贷款的格式合同具有“霸王地位”,实则不然,《合同法》赋予债权人的不安抗辩权其实没有体现出来,对借款人不诚实的申贷行为和用贷上的欺诈行为没有追责条款,仅有不能按期还款时的违约经济处罚条款。这种貌似强大的“合同”其实留有巨大的法律漏洞,对借款人的约束力极其有限,传统信贷管理制度下的贷款合同如同普通借据一般,只是表明了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债权悬空的危险从合同签订时就悄悄埋下了。实贷实存:权利失守,被动无奈贷款转存:借款人华丽转身,摇身一变,立刻由银行的债务人变为银行的债权人,银行作为借款人的债权人立刻变成借款人的债务人,双方地位顷刻互换,彼此颠倒。取款自由:现行《结算支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谁的钱进谁的帐,归谁支配使用”,银行从此对借款人束手无策,任由支取,被动无奈。原因分析:①银行偷懒,不愿逐笔审核贷款的真实用途;②银行懈怠,没有逐笔跟踪贷款资金的交易指向,没有在贷款支付后追踪;③银行私心,眼睛仅仅盯着贷款利息和存款利息之间的息差收入,盯着贷款派生出来的存款;④核算误导,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引导银行追求信贷业务的即期收入和当期损益;⑤薪酬误区:高管和业务人员的收入没有与业务持续经营的未来风险进行关联。保险拒赔:圈套已上,有苦难言一保了之:银行以为有了保险公司的保险承诺就可以万事大吉,风险全由别人买单,于是放松贷款审查和贷后管理,即便申贷信息不真实,即便贷款被挪用也不着急。因假拒赔:保险公司比银行精明,保险合同上写有“如果商品交易合同不真实就视为欺诈,属于骗保行为”条款,如果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认定为骗保,还要定性为合同欺诈罪,保险公司胜诉后赔偿责任免除而保费照收,但银行的收本收息愿望则化为乌有。原因分析:忽视了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条款,实质上是银行多年来在传统信贷管理制度下养成的不良信贷文化造成的,缺乏对借款人交易活动真实性和申贷信息全面性的掌握,更没有跟踪贷款支付后的资金去向。而这一点又是传统的信贷管理制度引起的。钟情抵押:忽视本原,忘却审慎有押即贷,高估多贷;变现困难,不足清偿。有保就放,核保不慎;追保遇阻,代偿艰难。或有债权,有名无实;如意算盘,全部落空。原因分析:①《贷款通则》强调不得发放信用贷款,片面强化了第二还款来源重要性,诱导了银行审贷行为的非审慎性;②银行在此制度安排下加剧了对押品和保证的依赖性,忽视了作为借款人的贷款债权人的应有权利和职责。蓦然回首:制度不良,祸从中来贷款存款化:实贷实存制度下,银行的贷款变成了借款人的存款,在让渡资金使用权的同时丧失了资金的所有权,银行由主动变为被动;债权股权化:贷放一体制度下,贷款审批合同签订(也有合同尚未签订)即放出贷款,随即划账取款,借款人得款后与自有资金混为一谈,在有多家银行授信的条件下周转使用,实质上变为可以长期占用的资金,借款人肆无忌惮地用于投资注册企业或者用于与贷款期限不对称的经营活动。痛苦反思:“实贷实存”和“贷放一体”是祸根,由此产生审贷不审慎、信息不对称、资金不跟踪、骗贷干着急、挪用也无奈、风险全自担,有苦自己尝的尴尬境地和被动局面。拔云见日:信贷新规带来雨后阳光全程管理:八个环节,四种结果。诚信申贷:真话真说,信息对称。协议承诺:有诺在先,耍赖无门。贷放分控:划时审查,用划一致。实贷实付:掌握主动,监控使用。贷后管理:跟踪检查,有弊即纠。罚则约束:有违即处,确保执行。全程管理:八个环节,四种结果牢牢把握贷款管理的八个环节:①受理;②调查;③风评;④审批;⑤签约;⑥支付;⑦后管;⑧处置。认真对待贷款管理出现的四种结果:①收回本息;②转卖贷款;③重组贷款;④依法核销。特别说明:传统的贷款管理是粗放的。①仅仅只划分了贷前、贷中(贷时)、贷后三个环节,没有具体细分到业务流程,而且通常叫“贷款三查”,仅仅落脚到“查”,作为审慎经营基本要求的“核”、“控”、“盯”则被忽视了。②没有强调贷款的结果,只是简单地要求“贷后检查”,至于检查后有问题的贷款如何处理,在传统的贷款管理制度中,并不是重点。诚信申贷:真话真说,信息对称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应当恪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全面、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