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山东省消防条例全文通用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山东省消防条例全文通用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章附则【第一篇】第八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并依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的单位。(三)规模较小场所,是指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建筑面积较小,或者容纳人数较少的餐饮、购物、住宿、歌舞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四)公共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供水等设施。(五)火灾隐患,是指由于引火源、可燃物和用于灭火、逃生的设施、器材、通道、出口、分隔、间距以及其他事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可能引发火灾、导致火灾蔓延、妨碍火灾扑救、造成疏散困难的危险状态。第八十一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章监督管理【第二篇】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集中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采取防火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第五十六条对生产、生活中可能引发火灾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布禁令。有关单位、个人必须遵守。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抽查,并对审核、验收、抽查的结果负责。依法实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第五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单位和在建工程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考资料,少熬夜!公安派出所对规模较小场所和村庄、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单位、公民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及时查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项消防监督抽查。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调阅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记录,核查消防设施、器材等的管理情况;(二)查看、测试消防设施、器材,核查防火检查、巡查和检测、维修保养的实施情况;(三)询问现场工作人员,核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的实施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通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场所或者部位予以临时查封。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提请主管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符合消防规划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三)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在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内设置居住场所并且形成规模,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四)建设工程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抽查合格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经济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五)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整改并制定、落实整改期间的防火措施。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许可的,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体育等部门不得给予相关行政许可。第六十二条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可以提出火灾事故认定申请。参考资料,少熬夜!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火灾调查,填写火灾统计表,按照规定报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调查下列火灾,应当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一)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二)发生在人员密集、高层或者地下公共建筑、可燃物品仓库(堆场)和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的;(三)火灾当事人申请火灾事故认定的;(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调查中发现下列情形,除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以外,依照法定处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事故统计:(一)有放火嫌疑的火灾,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二)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机动车火灾,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三)因爆炸物品爆炸引发的火灾,移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四)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发生的火灾,移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五)电力设施、设备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火灾,移送电力主管部门;(六)因燃气事故引发的火灾,移送燃气主管部门。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正、严格、廉洁、文明、高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警官、文员、公安民警等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消防监督管理活动。章总则【第三篇】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参考资料,少熬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安全活动日。章消防组织【第四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单独或者与邻近乡镇、有关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各级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专职消防员,由用人单位与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用于充实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超高层建筑、核设施、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基地、大型港口等所在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消防队应当配置特种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统筹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资源,保障重大灾害事故的灭火救援需要。第四十五条新建专职消防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消防站建设、消防车辆和其他装备、器材配备适应辖区火灾扑救需要;(二)专职消防员不少于十五人;(三)有专项经费;(四)保障灭火救援和训练的其他必要条件。新建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撤销专职消防队以及变更专职消防队的车辆、驻地等,应当事先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四十六条专职消防队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参考资料,少熬夜!构的指挥调度体系。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按照其与公安消防队的责任区划分,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熟悉责任区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情况,定期到有关单位开展实地演练。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八条专职消防员的劳动报酬、职业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由组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并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消防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配备个人防护装备,提供职业健康保障。第四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的志愿消防队,承担本单位或者辖区内的日常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巡查和火灾扑救等工作。志愿消防员的备勤、执勤方式由组建单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