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监管局公文格式》培训讲座办公室傅翔讲座的主要内容和依据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意见》(中办发〔2012〕16号)4.《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3]10号)讲座的主要内容和依据5.《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向省政府报送公文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48号)6.《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函[2012]124号)7.《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吉政发[2013]19号)公文基本概念一、党政机关公文(一)公文的概念: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公文或称文书也称文件。1.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2.党政机关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公文基本概念(二)公文处理工作:1.定义: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2.地位和作用:公文处理工作贯穿于党政机关各项工作之中,起着承上启下、联系内外的枢纽作用,关系到党和政府整体工作的规范、效率和效能。公文处理工作既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调控经济运行手段的重要裁体,也是机关工作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政机关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3.原则: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公文的种类二、公文的种类(一)2012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规定公文种类15种。(二)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规定公文种类为14种。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三)新条例将原《条例》和《办法》合二为一。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去掉了原《条例》的“指示”、“条例”、“规定”3个文种。公文的种类(四)我局适用(常用)的文种有8种: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五)我局不常用的文种有2种:决定、通告。(六)我局不适用的有5种:按照行政级别,我局不能使用决议、命令(令)、公报、公告、议案这5个文种。公文的种类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适用于党中央层面的文种。行政机关一般不使用决议这个文种。(我局不适用)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涉及的内容应当是“重要事项”(我局不常用)公文的种类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适用于具有行政法规制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文种。(我局不适用)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适用于国家层面的文种。(我局不适用)公文的种类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公告是党和国家权力机关用来发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公文,一般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除省级政府以上级关外,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和部门不得使用公告。(我局不适用)▲需要说明的问题。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我局不常用)公文的种类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我局常用)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我局常用)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我局常用)公文的种类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我局常用)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我局常用)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我局常用)公文的种类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我局不适用)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我局常用)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我局常用)公文的分类按地位划分法定公文非法定公文(新条例规定15种,我局经常使用8种)(领导讲话、调查报告、工作汇报、总结、工作方案、简报等)按来源划分收文发文按行文方向划分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公文的分类按发送与处理的时间要求划分紧急公文:特急、加急电报:特提、特急、加急、平急按内容的机密程度划分绝密—不超过三十年机密—不超过二十年秘密—不超过十年普通公文电子公文纸质公文按载体划分公文适用范围三、公文的适用范围(一)上行文。1.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行文。如,意见、报告、请示。我局公文适用以上3种上行文。▲重要的“纪要”也可报送上级机关。如不报送纪要,也可通过政务信息渠道报送给上级机关有关信息。公文适用范围2.上行文应遵循的原则:(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将下级机关的原文转报上级机关。(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公文适用范围2.上行文应遵循的原则:(5)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6)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7)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公文适用范围(二)平行文:1.平行文——是指不具有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的往来行文。如,意见、函、纪要。我局适用以上3种平行文。2.平行文应遵循的原则: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公文适用范围(三)下行文:1.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对下属单位的行文,属于自上而下的行文。如,决议、决定、命令(令)、意见、通知、通报、批复、纪要等。我局适用的有: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批复、纪要。公文适用范围2.下行文应遵循的原则:(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3)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公文适用范围2.下行文应遵循的原则:(4)政府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5)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公文适用范围2.下行文应遵循的原则:(6)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7)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四、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一)国务院有关要求:1.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2.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四、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二)中办、国办有关要求: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3.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四、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二)中办、国办有关要求:4.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5.中央、国务院文件发至县团级且要求明确具体的,不得层层转发,确需发文贯彻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的,要重点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不得照搬照抄。已标注公开发布或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下发纸质文件。6.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二)中办、国办有关要求:7.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8.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国办函[2001]1号)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三)吉林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1.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2.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省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3.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三)吉林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4.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5.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并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省政府法制机构予以改变、撤销。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1.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2.凡属省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省政府。3.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1.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需经省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省政府同意后可由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省政府同意;2.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省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地政府正式行文。3.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1.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发文。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