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策与团体寿险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无偿地取得的财政收入。税收同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其他方式(如:国债)相比,具有三个特征: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中国税收体系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目的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契税遗产税(未开征)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消费税、关税、中央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流转税简介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特殊消费品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进出口货物重叠征收增值税概述课征范围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商品、加工、修理修配税率基本税率17%优惠税率13%出口货物0%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6%商业企业4%征税对象商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当期进项税额消费税概述征税对象特殊消费品税目税率税目税率1、烟30-40%2、酒15-25%3、化妆品30%4、护肤护发品17%5、首饰5-10%6、鞭炮、焰火15%7、汽油每升0.2元8、柴油每升0.1元9、汽车轮胎10%10、小汽车3-8%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营业税概述税目税率1、交通运输业3%2、建筑业3%3、金融保险业金融5%保险(中央3%,地方5%)8%4、邮电通信业3%5、文化体育业3%6、娱乐业5-20%7、服务业5%8、转让无形资产5%9、销售不动产5%税目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保险业营业税概述营业额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劳务向保户收取的全部保险费。营业额的特殊规定初保业务营业额=初保保费—分保保费减免规定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概念纳税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有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分析:征税范围不包括外企和个体经营户。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扣除计算公式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和损失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国债利息除外)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成本费用损失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直接支出和间接费用。其中,工资的扣除按计税工资扣除。北京市2000年月人均960元。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中,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扣除。税金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各项营业外支出等。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工资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94)财税字第009号、国税发[1998]86号、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一、计税工资:北京市目前月税前扣除额960元二、工效挂钩: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税时准予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据实扣除。三、事业单位:按照财税字[1998]018号文件规定,对于事业单位,凡是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四、软件开发企业:国税发[2000]024号文件规定,软件开发企业可以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保险金国税发[2000]84号: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在管理费中按规定的比例扣除。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的保险费特殊工种的法定人身保险费管理费主要科目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税金社会保险费业务招待费国税发[2000]84号: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保险金保险公司返还给企业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计入收入总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1、《劳动部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1995年)中指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负担;也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但个人缴费部分不得超过供款总额的一半。”“补充养老保险费中的企业供款,可以在企业工资储备金中列支;可以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中超过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返还企业作为补充养老保险供款;也可以经当地政府批准,将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部分计入企业相关成本费用。补充养老保险费中的个人缴费,从个人工资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或绝对额缴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2、“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1997年6月)中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决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缴纳比例一般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用人单位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从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部分从用人单位的公益金(或奖励、福利基金)中列支。3、山东淄博市政府在1995第103号文件中规定:以企业工资总额的10%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其费用支出列入成本。4、福建省政府在闽政1996年13号文件中规定,对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本企业工资总额5%以内的准许列入成本。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5、上海财政局和社保局1997年文件规定,以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比例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其费用支出从企业结余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中提取,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在规定的数额内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免征税、费。6、浙江省政府1997年第15号文件规定,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其缴纳的保险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允许税前列支。7、安徽省政府皖政1997年第58号文件规定,“…补充保险水平在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个人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缴费不高于个人工资10%的部分,从个人所得税税基中扣除。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8、江苏省政府在1998年修改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没有结余的,按照每年不超过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9、四川省政府在1997年川府发第151号《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文件中规定,经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3%-5%提取的部分,可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超过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划转企业作为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10、湖北省体改委在1997年鄂体改第281号文件中,把襄樊市列为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城市,其中明确指出,政府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给予扶持,可以考虑对企业开展补充养老保险,其缴费水平在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从成本中开支。11、湖北省体改委在1997年鄂体改第542号文件中,把十堰市列为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城市。湖北十堰市人民政府十政发[1998]26号文件,关于开展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其缴费水平在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从企业成本中列支。若企业效益较好,愿意提高养老保险待遇,其超过5%以上的部分,可从企业公积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等项中列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12、湖北老河口市政府在河政发1998年第21号关于开展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为职工的缴交补充养老费占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5%以上的部分从企业公积金或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等项中列支。并规定,其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工资总额的20%。13、贵州省政府在黔府1998年第34号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中提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以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其最高额以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两个月的平均工资为限。“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14、原邮电部在《邮电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六条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奖金从所结存的工资基金和福利基金中,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并缴存指定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各企业可根据两项资金的承担能力,决定列支渠道。15、广西自治区政府在1998年桂办发第39号文《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么行规定》第十条中明确规定:“补充保险费的30%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70%在企业职工福利费或公益金中列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第五十条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试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国务院确定,只选择辽宁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试点,可确定1个具备条件的市进行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以上政策适用于在辽宁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各地区实施之日起执行。”“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3万元(含3万)18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2710万元以上3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经济特区企业(金融保险除外)税率15%;二、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并且自投产之日起“两免三减半”;三、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10%-35%的,税率15%;35%以上免税;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