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教程》——市人事局第五门公共课第一章专业技术人员的宪法权利主要内容——☆基本权利概述☆专技人员的基本权利☆特定人员的权利一、专技人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权利——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义务——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必要性。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利益的付出,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限制。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联系区别行为方式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以赋予相应的权利为前提。1、权利与义务P32、基本权利P3专技人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为宪法权利或者基本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对公民的各种权利进行规定,确认的只是一些基本权利。如: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私有财产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请求权、特定主体的保护权利。3、基本权利的法律特性P3-4(1)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决定性)(2)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重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重要性)(3)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母体性)(4)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地位不可分,是“不证自明”的权利。(稳定性)二、专技人员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P5-6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含义有三:——平等享受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合法权利一律平等的受到保护,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不允许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不得强制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2、政治权利和自由P6-1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P13-15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其含义包括:专技人员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派别或那个派别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宗教和邪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邪教(法轮大法研究会)具有反社会、反政府的特征,其歪理邪说与宗教教义是相对立的。4、人身自由P15-18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内容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重点理解]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表现为“五权”不受侵犯。第一,姓名权,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滥用和假冒;第二,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可以采取盈利目的;第三,名誉权,专技人员享有适度的名声并维护其名声不受侵害;第四,荣誉权,如申报国务院津贴、各类专家称号;第五,隐私权。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隐私权是指专技人员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5、社会经济权利P18-20是指专技人员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专技人员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包括财产、劳动、休息、物质帮助“四权”。6、文化教育权利P20-21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宪法规定,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研与文艺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7、监督权与请求权P7-8监督权: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等。请求权:公民依照宪法规定,要求国家作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国家赔偿请求权、国家补偿请求权、裁判请求权。8、特定主体的权利三、特定人的权利P22-241、保障妇女的权利2、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4、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特定人是指涉及上述11种特定情况的人。考核知识点1、宗教与邪教的区分p142、人身自由的宪法规定P153、《物权法》中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所指内容P18~194、弄清华侨、归侨、侨眷的内涵P24第二章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权益的劳动法保障主要内容——☆劳动法概述☆劳动合同☆劳动基准法第一节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P25-281、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制定目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3、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一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劳动关系的特征;有特定的当事人;特定劳动过程发生的社会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具有平等、从属关系的属性。)二、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P29-301、《劳动法》适用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适用: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延伸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何变化?《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二,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第二节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P32-341.劳动合同的性质: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普遍性法律形式。2.劳动合同的特征:主体特定性;从属性;法定性;诺成、双务、有偿性。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用工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合同关系不同;法律调整不同)4.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的区别很多(是否交社保;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不同;是否接受用人方管理;是否有加班时间及工资支付的限制)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形式P34-36㈠种类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含义: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特点:适用范围广、灵活性强。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含义: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不是“铁饭碗”、“终身制”,有十四种情形可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点:有利于保护专技人员的“黄金年龄”。保证用人单位人员相对稳定。3、项目合同:含义: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特点:不明确约定合同的期限,适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㈢合同的形式主件——劳动合同书附件——岗位协议书、专项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等。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P37-39平等自愿(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出于当事人的意志)合法原则(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形式合法)公平原则(按公平正义公正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诚实信用(诚实告知有关情况,不隐瞒真相)四、劳动合同的内容P39-43㈠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㈡可备条款1.试用期条款2.保守商业秘密条款3.竞业限制条款4.其他可备条款五、劳动合同的效力P43-44㈠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㈡无效情形及确认机关:四种情形(主体资格不合法、程序或形式不合法、违反法律法规、手段不当)。确认机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㈢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㈣订立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撤销、修正、赔偿。六、劳动合同的解除P47-53㈠解除条件和程序1.协商解除。条件:是有效合同;合同生效之后、尚未履行之前;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请求;自愿平等、协商一致。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随时解除(不符录用条件;严重违规;严重失职;多重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不当手段订立合同;依法追究刑责的。);预告解除(因病伤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因客观变故,不能履行。);经济性裁员(破产重整;经营严重困难;转产调整需裁员的)3.劳动者单方解除。预告解除;无须预告解除4.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㈡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P46-47㈠履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当事人必须亲自、全面、协作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㈡变更:性质——法律行为;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不得违法;条件——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形式——文本持有。㈢终止:“五种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劳动者死亡或失踪;用人单位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解散。第三节劳动基准法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P55-58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缩短工时;延长工时;不定工时和综计工时。2.休息休假:休息(工作日内的间歇;工作日间的休息;周休。)休假(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年休假)3.加班问题(延长工时,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150%的报酬;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一般不安排补休,应支付其不低于工资300%的劳动报酬。)二、劳动报酬问题P59-65㈠工资及其特征特征:劳动物质补偿;事先规定标准;法定货币形式;依据劳动量。㈡工资形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㈢工资支付保障法定货币支付;按时支付;假期规定标准支付;依法足额支付;代扣工资限制;扣除工资限制;破产时优先保证工资支付。㈣最低工资保障: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养老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三、职业安全卫生保障P65-67职业安全卫生法以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为宗旨,以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等为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两类。特征:保护对象的特定性;法规内容的技术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和禁止性。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对其安全健康采取特殊保护。如禁止安排女性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第四级体力劳动;女性在经期、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特殊保护。四、其他P67-69㈠同工同酬的权利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相同或相近工作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业绩。内容包括男女同工同酬;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㈡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㈢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延伸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