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9/161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专利侵权判定2019/9/162专利侵权判定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保护范围专利侵权判定2019/9/163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绝对保护)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019/9/164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专利有效•未经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等行为•专利产品、专利方法: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故意或者过失?2019/9/165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制造:指利用机械或手工方式作出产品。不一定是批量生产。不论是否进行了销售。•使用:专利产品按照其技术功能得到了应用。•销售:销售的是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如果不知道是未经许可的,可免除赔偿责任。•进口:将专利产品运进国内。2019/9/166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许诺销售: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一定发生实际销售行为•既可以是一种要约,也可以是一种要约邀请•专利期限届满前2019/9/167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许诺销售:现行专利法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中没有规定许诺销售权。考虑到外观设计是我国的优势领域,提高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水平对我国有利,专利法修改草案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增加了许诺销售的权利。2019/9/168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使用专利方法:在实践中使用的技术方案具备了专利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新旧法的时间效力:1993年前申请的专利不延及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1号解释第7条)2019/9/169专利保护范围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A56)•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2019/9/1610专利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A56)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为准产品相同或者类似,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2019/9/1611专利侵权判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几个原则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多余指定原则2019/9/1612专利侵权判定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独立权利要求采用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采用的是下位概念,侵权被控侵权物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物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019/9/1613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特征等同而非整体方案等同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2019/9/1614专利侵权判定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l)专利权人对有关技术特征所作的限制承诺或者放弃必须是明示的,而且已经被记录在专利文档中;(2)限制承诺或者放弃保护的技术内容,必须对专利权的授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产生了实质性作用。2019/9/1615专利侵权判定多余指定原则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有待商榷!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指出: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一般认为,独立权利要求是必要技术特征的集合,凡是必要技术特征,必须写进独立权利要求中,否则就不能称其为“必要”技术特征。2019/9/1616专利侵权判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方法a: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所谓独立权利要求,是指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的结构由前序和特征两部分组成,二者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可用下式来表示:前序特征+特征特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判定中所说的权利要求,就是指独立权利要求。为了方便比较,通常要把独立权利要求分解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必要技术特征。这个过程,就是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解释权利要求的法定文件是专利说明书及附图。2019/9/1617专利侵权判定专利侵权判断方法b: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相应技术特征。也就是根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应的分解。2019/9/1618专利侵权判定专利侵权判断方法c:将经过分解后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的比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2019/9/1619专利侵权判定专利侵权判断方法(1)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完全相同。即:假如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也为a、b、c,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abc=abc,那么我们就认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全面覆盖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说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这种情形的专利侵权是标准的、不折不扣的专利侵权,有的人将其称之为字面侵权。2019/9/1620专利侵权判定专利侵权判断方法(2)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假如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为a、b、c、d,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abcdabc,那么我们也认为专利侵权成立。此时,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之间的关系很可能就是基本专利和从属专利之间的关系,从属专利权人未经基本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基本专利权人的基本专利,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也构成专利侵权。2019/9/1621专利侵权判定专利侵权判断方法(3)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多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即:假如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为a、b,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abcab,那么我们一般认为专利侵权不成立,因为此时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了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例如,被控侵权产品所缺少的特征恰恰被认定为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即通常所说的多余指定,才有可能认定专利侵权成立。2019/9/1622专利侵权判定专利侵权判断方法(4)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不完全相同。即: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为a‘、b’、c‘,那么此时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abc与a’b‘c’之间具有实质性的区别;另一种是abc与a‘b’c‘之间的区别是非实质性的,是等同物的替换。对于第一种情况,会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对于后一种情况,则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是对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等同物替换,被控侵权产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这就是专利侵权判定中所常说的等同原则。2019/9/1623专利侵权判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判断•被告产品或者方法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侵犯从属权利要求,必然侵犯独立权利要求,反之则不然•侵犯任何一项权利要求,就构成侵权2019/9/1624专利侵权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类别是否相同或近似(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客观实际情况,对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判断主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判断标准(进行整体观察与综合判定,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比较的重点应当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袭、模仿了原告的独创部分)在原告和被告均获得并实施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况下,如果两个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则可以认定实施在后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侵犯了在先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19/9/1625专利侵权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将两者进行比较:(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2)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要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应当先确定该外观设计的形状是否属于公知外观设计,如果是公知的,则应当仅对其图案、色彩作出判定;如果形状、图案、色彩均为新设计,则应当以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的结合作出判定。2019/9/1626专利侵权判定案例A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轻型干粉灭火棒的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半年后,A公司从市场上购得B公司销售的干粉灭火棒,将其分解后得知,B公司产品实际上是将A公司专利的“活塞上的通气孔”改成“活塞边缘与筒壁之间的通气间隙”,从产品整体技术方案来看,这种改进无实质性内容,属于等同替代,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A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轻型干粉灭火棒,由筒身、喷套、阀体、钢瓶、顶针、后盖塞组成,其特征在于筒身内有一带孔的活塞。B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物的主要结构特征:筒体、顶针、钢瓶、喷套、阀体、后盖塞、活塞,其特点是活塞上不带孔,其与筒体之间属于间隙配合。2019/9/1627专利侵权判定案例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物的外型、结构、原理、功效基本上落在A公司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之内,所不同的是,专利产品筒身内有一带孔的活塞,被控侵权产品的筒身内活塞不带孔,从字面上看结构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功能和产生的效果都是使高压气体冲开依附在活塞上的柔性膜,使干粉从喷嘴喷出。当灭火棒不工作时,两种产品的活塞与筒身之间都处于过盈配合状态,同时都是用了弹簧助推活塞以达到最佳效果。所不同点是在工作状态时A公司的专利产品是高压气体集中在活塞中间孔喷出冲击干粉,被告B公司的产品是高压气体通过活塞与筒壁的间隙喷出。因此两种产品在原理、功能上都相同,同时B公司生产的产品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相比在简化结构、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也没有实质性突破。因此判令B公司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赔偿A公司的损失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