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财产权的完整性的制度经济研究周阳敏(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浙江杭州310027)摘要:本文从一个真实事例出发,探讨了人们长期以来一直忽略但又潜意识存在的农民人权问题,并指出这是三农问题的根本所在,因为产权的根本和核心是收益权,所有权只是收益权的派生——一种不同于蒲鲁东的所有权观点。而农民人权是农民财产权的应有之要义,构成完整的农民财产权。本文认为,“政治竞争模式”和“法律确立模式”将通过农民自动选择并渐进演化,“潜规则”和法律的并行形成了产权“双规制”,并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构造了一个动态博弈模型,得到一条自动演化的最优路径——产权“双规制”的动态经济学方程,从而给出一系列的政策建议:农民自治组织与农民行业协会,农民法律援助、农民经济援助与农民教育援助,农民权益保护以及乡镇的公司化、股份化和公众化改革等等。关键词:农民问题财产权完整性“双规制”产权自动演化中图分类号:文献表示码:AInstitutionalEconomicResearchonIntegralityofPropertyforPeasantFairtownYangminZhou(SchoolofEconomics,ZhejiangUniversity,Hangzhou310027,P.R.China)Abstract:ThispaperhasdiscussedtheproblemofHumanRightsofpeasant,whichhasbeenignoredthoughthereexistsforlongtime.Fromarealaffair,Ihavepointedoutthatthecoreofpropertyrightsisresidualclaim,whichisdifferentfromthepointofProudhon.HumanRightofpeasantisanimportantpartofpropertyrights,otherwise,whichisnotintegrality.Themodemixeddecidingbypoliticalcompetitionwithdecidingbylawhasbeenevolvedendogenesislybypeasants’actions.Dual-rulepropertyrightismadefromhiddenruleandlaw.Amodelofdynamicgamehasbeensetupfrom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Andanequationofdynamiceconomicsofdual-rulepropertyrightshasalsobeengot,whichisanoptimizationpath.Atlast,somesuggestionshavebeengiven,forexample,autonomy,guild,juristicaid,economicaid,educationalaid,protectforrightsandinterests,andreformationofchina’svillagesandtowns,etc.Keywords:theproblemofpeasant;HumanRights;integrality;Dual-rulepropertyrights;endogenesisevolving;Documentcode:ACLCnumber:*作者简介:周阳敏(1971-)男,重庆市人,浙江大学经济学三年级博士研究生、管理学硕士、工学学士,主要从事现代企业后家族管理研究、企业战略预警管理研究、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的理论及应用研究等。说明:本文是在2001年11月4日浙江大学“TheStudyGloup”讨论会上笔者的一个主题发言“农地产权与农民人权”一文的基础上,经过修改而成,感谢罗卫东教授、李华芳等同学的建议和讨论。联系人:周阳敏联系地址:(310027)浙江大学玉泉校区1521#信箱;联系电话:0571-87933502&013858187506;E-mail:Fairtown@21cn.com2003年7月1日杭州1农民财产权的完整性的制度经济研究引言中国作为一个“正宗”的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后简称三农问题)应该是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因为农民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主体(江濡山,2002)。随着三农问题的日益尖锐,中国三农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丰富,并且从过去的零散的问题研究到系统的收入学说,再到现在异常繁荣的制度理论,这既是三农问题自身的深化,也是制度经济学的发展。首当其冲的是产权理论,例如厉以宁教授倡导的“股田制”,主张“公司加农户”的生产方式,即定单农业、租地经营和股田制的结合,并认为这是中国土地制度的第三次创新①。也有的从政治学的角度探讨农民问题,并认为农民问题本质上是一个政治问题,而解决当前农民问题的唯一正确途径就是实行宪政民主(张英红,2003)。张英红(2003)指出,在当代,保护人权和建立法治已经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当今中国,保障人权,更重要更迫切的是保障农民这些弱势阶层和弱势群体的人权,包括进城打工的“农民工”的人权。笔者赞同农民问题本质上讲是政治问题,然而笔者研究发现,产权理论一直都没有放弃与人权的结合,并认为产权只是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斯韦托扎尔·平乔维奇(SvetozarPejovich,1990)甚至认为把人权与产权割裂开来是错误的,因为选举权和发表言论的权利就是产权。事实上,产权是一种多维度的权利束,而所有权只是法律上的归属权和最终处置权;由此派生的权利则是实际的支配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但是最关键的也是最核心的是收益分享权或剩余索取权。在中国的农村经济改革中,所有权的概念已经被人为地淡化了,实际起作用的是收益权,这是问题的根本。在中国农村,农民被依附于农地,由此又依附于农地的实际所有者,即中国所谓的集体所有制的代表——乡村政权。首先从一个事例②讲起,2001年5月15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曝光了这样一件事:河南省清丰县高堡乡政府为了催缴农户各种税费,竟借用“严打”的名义,征调大批执法人员和教师,乘坐挂着“重拳出击搞严打”标语的汽车,走村串户,撬门、拉东西、甚至打人,烧麦子……把农民放到敌对的立场上来对待。这里笔者主要关注两点:一是村民经常要被迫交纳许多根本没有任何名目的“费用”是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如果不是,那又是什么?二是当地政府的工作方式是不是侵犯人权?如果是,人权与收益权怎么界定?如何保障真正的收益权?以及所有权究竟起什么作用等等。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人权与产权;第二部分就中国的特殊环境,指出了产权残缺概念;第三部分提出一个简单的理论模型,试图从理论上说明三农问题并不是经济问题,而是政治问题;第四部分是政策建议;最后是本文的简单结论。一、产权与人权所谓产权(PropertyRights),根据《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就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③。而H.登姆塞茨(Demsetz)则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他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①“入世后农业:公司加农户创新土地制度”.②本来引起笔者思考和撰写本文的另一恶性事件,虽然性质还要恶劣,更有代表性,但由于到目前为止,该事件还没有正式暴光,于是就借用“515事件”[转引自(周绍金,2002)],但不会影响本文的基本思想。③参见词条“产权”[ArmenA.Alchian著,王林译],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得·组曼,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版p1101。2交易时的合理预期④。从财产权法角度,一般地,普通法定义产权为对有价值资源进行排他性使用的权利(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Posner],1997)。而费希尔(I.Fisher,1923)认为:“产权是享有财富的收益并且同时承担与这一收益相关的成本的自由或者所获得的许可……产权不是有形的东西或事情,而是抽象的社会关系。产权不是物品。”与之相反,产权是人与人之间由于稀缺物品的存在而引起的、与其使用相关的关系。产权的这一定义是与罗马法、普通法、卡尔·马克思的著作以及新制度(产权)经济学相一致的(SvetozarPejovich,1990)。在斯韦托扎尔·平乔维奇(SvetozarPejovich,1990)看来,产权与人权实则一体,不能割裂开来。所谓人权,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其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与平等,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与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⑤。西方人权学者认为,人权就是伦理的自由、要求、权力和豁免⑥。而中国现代人权思想认为,人权是全面的和相互联系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是人权体系中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和实现充分人权的基本政治保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公民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础条件⑦。而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表明,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⑧。由此看出,人权不仅包含产权,并认为产权是实现人权的重要保证。然而,在中国,长期以来,人权与产权的概念被人为地割裂了。改革前的中国,照搬“继承”了原苏联的基本制度,即公有产权制度。公有产权这一概念只是一个装点门面以掩盖真实所有者的幌子而已,因为苏联模式的共产党政治局拥有国家绝大部分非人力资源的所有权⑨。也就是说,所谓公有产权,不过是假借公有名义,由垄断组织中处于权力结点的个人所独占的私有产权,但是,这种私有产权与政治权力连接在一起。显然,这里的公有产权不同于原始共产主义的公有产权,也不同于真正共产主义的公有产权。事实上,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产权实则是共有产权,因为任何界定产权的行为都是极不经济的,而且界定产权的收益将低于界定的成本。而真正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产权是非存在产权(假定这个理想能够实现的话),即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进入、平等地分享,并获取收益。然而根据马克思的思想,由于在共产主义阶段,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任何界定产权的行为既不经济,也非必要。但是,苏联式的社会主义的公有产权是政府产权,而政府产权的性质无疑依赖于政府的类型,所以,规范地推断每一类政府资源配置和行为后果的种种尝试一直受到阻碍⑩。显然,依靠绝对权力建立的苏联的政府产权不同于一个民主社会的政府产权,后者类似于股东分散的公司产权,前者就是上文刚介绍过的处于权力结点的私人产权。中国经过了2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已经形成了混合产权的格局,因此,中国的产权格局就更加含糊、更加的难以界定,但有两点是非常清楚的:第一、中国的私人产权得到了部分认可,得到了法律的不完全保护;第二、各种不同的力量通过博弈,法律也就在不断④参见H.登姆塞茨(Demsetz)的论文“关于产权的理论”,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⑤⑥这与美国法学家W.霍菲尔德通常所讲的法律权利这一概念相吻合,即包括了以下四个概念,即法定的自由、要求(或译主张)、权力和豁免。⑦⑧h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