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内部培训资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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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内部培训资料一——分项政策规定(2007年3月6日)系统内网中国法律检索系统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1、基本规定: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税率适用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500元的5%0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25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125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375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1375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3375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6375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本表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按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余额,具体包括:(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收入额(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2津贴)-免税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特殊行业和岗位雇员费用扣除)-扣除标准1600元注:特殊行业和岗位雇员费用扣除指,一是推销员、采购员和新闻出版行业广告人员业务费的30%;二是保险营销员展业佣金中展业成本的40%和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2)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以及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收入额-免税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的合理补贴)-扣除标准4800元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的合理补贴是指,一是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二是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三是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四是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五是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以上补贴均须纳税人提供相关支出凭证和证明材料。(3)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①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②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③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④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⑤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核心:任职、受雇2、具体征税问题:(1)行政事业单位工改补发工资: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5号)执行。(2)年终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只能采用一次。无论预发或延后发放的奖金,在年所得12万元申报时计入实际发放时的年所得。(3)离退休人员发放工资以外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有关规定,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4得税。(4)年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5)不按月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6)差旅费补助: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根据《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川财行[1996]30号),交通费省外3元、省内2元包干使用;或是补助费省外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20元、省内10元)(7)住房补贴:纳税(8)生育津贴:纳税(9)延长退休人员免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5(10)三费一金免税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20%、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7.5%、个人2%)、失业保险费(单位2%、个人1%)、住房公积金(2005年成都市工资总额17279元)。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7年2月8日财税[2007]l3号):原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近日部分地区来文反映,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希望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明确如下: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6算征税。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12、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征税规定: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5]482号、国税函[2006]902号,原文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7(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外来源划分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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