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版)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学校编二○○九年四月一日1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的标准:工业: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建筑业: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零售和批发业: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具体政策:一、中小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实现规模经营,对其合并、兼并以及分立企业的行为和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一)相关政策规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1、有关合并、兼并、分立的合同文件;2、证明以资产入股的相关资料;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三)办理程序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并、兼并、2分立的合同文件、证明以及资产入股的相关资料等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二、中小企业从事会展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一)相关政策规定1、会展业是指举办各类会议、展览、展销的社会活动,是会议业和展览业的总称。2、会展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结算。3、纳税人从事会展业务时,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1)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在同一纳税期的,其当期计税营业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计算。(2)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不在同一纳税期的,可延至下一纳税期扣减当期计税营业额直至为零后不再扣减。4、组办单位从事会展业务,必须持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所列举费用:营业额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为发票;支付给境外的,该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5、组办单位应将扣除项目费用单独设置明细帐,与其他费用分别核算,扣除项目费用与其他费用划分不清的,一律不得扣除。(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1、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三)办理程序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三、中小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一)相关政策规定广告代理行业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必须有合法的支付凭证,并提供有关广告发布的合同(或协议)和有关发布广告排期的资料,方可在营业税前扣除。(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1、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三)办理程序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四、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一)相关政策规定3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和复印件;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和复印件;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明细表复印件。4、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三)办理程序1、合同认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2、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外商投资企业需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动漫产品和企业的范围及管理办法,其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一)相关政策规定1、动漫企业及产品,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的动漫企业及产品。符合条件的软件和动漫企业及其产品,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动漫企业包括:(1)漫画创作企业;(2)动画创作、制作企业;(3)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4)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5)动漫软件开发企业;(6)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动漫产品包括:(1)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2)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3)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4)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5)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6)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42、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3、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向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本行政区域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省级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8)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10)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1、省级认定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的原件和复印件;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三)办理程序经认定的动漫企业持上述书面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六、中小型勘察设计企业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企业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企业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一)相关政策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1、勘察单位、建筑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5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三)办理程序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七、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相关政策规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1、通过初审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年度汇总表;3、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研究开发费用鉴证报告。(三)办理程序1、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报经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或经贸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上述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备案资料后,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一栏填写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八、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一)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办理程序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持经科技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点登记的证明以及技术合同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企业可直接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栏填写减免的技术转让所得金额。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