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精编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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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精编2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精编2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太原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必须每月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月3日前向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每月向区安委会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以上隐患要随时进行报告。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每年对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本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和下一年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区安委会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第五条对于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监部门和区有关部门报告,填报《重大安全隐患报告书》。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参考资料,少熬夜!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向区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予以公示,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在发现后的3日内进行公示。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公示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隐患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重大隐患的内容;(三)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单位名称和作业人数等;(四)重大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五)已采取何种监控措施;(六)注意事项。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公示的方式包括:(一)在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或设施、设备上悬挂重大隐患公示牌;(二)在生产经营单位内的显著位置,悬挂重大隐患公示牌;(三)同时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自办电视台、广播电台、局域网、报纸和宣传栏发布。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一条实施公告的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后,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向发出公告的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公告单位应当在接收申请后1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其进行认定,填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销号报告书》,确认其整改完成后进行销号。公告单位应当对其进行销号公告。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区管委会依法予以关闭。第十二条区安监局在区管委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参考资料,少熬夜!受区安监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第十三条区安监局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区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区安监局应当加强安全隐患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隐患的监督管理,把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治理,落实相应责任。对于涉及公共安全领域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上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安委会副主任),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确定整改责任单位,并指定有关部门牵头督办。第十五条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定期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督查内容包括:(一)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情况;(二)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三)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制定、监控措施、重大隐患公示、整改资金落实和项目的进展情况;(四)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报告情况;(五)对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和提出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等。第十六条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第十七条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隐患的报告和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和举报的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书面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十八条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主要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第十九条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明确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安全隐患信息报告。第二十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排查治理隐患企业单位数量;参考资料,少熬夜!2、排查一般隐患数、已整改数及一般隐患整改率;3、排查重大隐患数、已整改数、重大隐患整改率及累计落实治理资金等;4、未整改重大隐患的具体名称和落实治理目标任务、落实治理经费物资、落实治理机构人员、落实时间要求、落实应急预案、落实治理资金。第二十一条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将本辖区、本部门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二条重大隐患向社会公告,原则上,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每季度公告一次。第二十三条重大隐患公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重大隐患的具体内容;(三)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单位名称和作业人数等;(四)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责任人、跟踪治理督办单位内设机构和督办责任人等。第二十四条重大隐患公告的方式包括:(一)在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二)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三)编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信息》;(四)其它形式。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结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参考资料,少熬夜!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工作。3、煤矿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4、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第四条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是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监管。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重点煤矿(含国有重点控股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结束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报相关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批准,待批复后组织实施。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公示公告1、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2、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3、煤矿企业应当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4小时内,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公告公示。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应及时将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公示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第八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参考资料,少熬夜!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控台帐、督促整改,对整改治理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重大隐患治理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整改情况。第九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期间应及时向督办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报告整改进度、监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第十条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企业向相应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摘牌。第十一条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拒不整改,无视政府监管,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及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1、煤矿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台帐,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工作台帐日常管理。2、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论证、汇总,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并将分析论证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析论证,研究治理措施,并将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应当每季度对本地区或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向下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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