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课程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广东省烟草商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培训课程(1)——《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管理中如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编辑:戴书文欧建强第1页共33页第1页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课程(1)烟草商业流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课程(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管理中应如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编辑小组:戴书文欧建强2012-4-25目录第一讲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3广东省烟草商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培训课程(1)——《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管理中如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编辑:戴书文欧建强第2页共33页第2页2第二讲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及培训····························4第三讲履行职责要做的主要工作······································7第一讲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要点:1、生产经营单位的界定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界定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一、生产经营单位的界定广东省烟草商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培训课程(1)——《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管理中如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编辑:戴书文欧建强第3页共33页第3页3※生产经营单位的概念。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除此以外的应该就是你所指的“非生产经营单位”,如:医院、学校、机关等。《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须受到法律制裁。《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该项制度包含了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也是引发事故的载体。能否确保安全生产,第一位的、决定因素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只有生产经营单位实现了“人、机、环”三要素的统一,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预防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制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规范。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是法律为生产经营单位设定的义务,必须坚决履行。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通常都是违反了法律法规而导致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四是强调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的根本目的。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界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的决策者和指挥者,对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只有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责任,才能真正促进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那么,谁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这是《安全生产法》立法过程中讨论较多也是必须明确的问题。《安全生产法》使用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用语。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总经理吗?还是主管生产的经理?还是公司的“一把手”呢?还是公司的党组班子成员呢?如何列举,都不能尽然!《安全生产法》所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一个在各种情况下才能适用的高度概括性的表述。我们可能从三个层面来进行理解: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活动的主要决策人。广东省烟草商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培训课程(1)——《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管理中如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编辑:戴书文欧建强第4页共33页第4页4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厂长、经理等。不能独立行使决策权的,不是主要负责人。譬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行事决策的,那么董事长就是主要负责人。二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在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国内外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为一个人,他们不负责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或者国外。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董事长,而是总经理(厂长)或其他人。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立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三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疗养、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安全生产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地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工作能否做好,关键在于主要负责人。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就把主要负责人置于安全生产的中心地位上,负责第一位的、主要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法律规定的目的是要落实和加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他们加强领导,加强安全,保障安全。广东省烟草商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培训课程(1)——《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管理中如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编辑:戴书文欧建强第5页共33页第5页5第二讲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及培训【要点】:1、《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2、《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384-2011)规定的职责要求;3、法律责任;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及培训。一、《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基本职责《安全生产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在第十七条中,列举了其具体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这6项基本职责,一是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二是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实施责任追究时有充分的依据。二、烟草行业的职责要求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担任企业安委会负责人,出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职务。督促安全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并亲自每年主持安委会会议不应少于一次。2、负责组织确定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并签发发布,予以承诺和遵守。组织对方针定期评审,并保持其持续改进,与企业安全风险程度相适应,体现企业的安全文化特色。3、审核批准《企业安全中长期规划》、《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审批《企业年度安全工作总结》。4、批准《企业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目标管理方案》,对目标实现的职责分工、权限、方法和时间表以及目标考核奖惩进行重点审批。5、审核批准《企业年度安全投入费用预算》。应组织安全管理部门与生产部门、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编制安全投入费用预算计划,按制度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6、审核批准《企业年度重点/重要危险源评价报告》,督促检查危险源的控制情况,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7、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1次、企业安全主管领导每年至少参加2次的企业综合安全检查,定期现场带班和组织安全检查。8、签发企业安全职责文本,组织建立健全企业各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文本,签广东省烟草商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培训课程(1)——《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管理中如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编辑:戴书文欧建强第6页共33页第6页6发《企业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手册》。同企业其他领导、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9、审核签发《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文件》,签发《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任命书》。10、签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综合预案或专项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对其适宜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评审,并形成评估报告。每三年至少对预案进行1次修订。11、企业发生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应立即向省级公司报告,并在8小时内上报书面事故快报。12、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法规和上级规定的权限要求,接受政府或上级调查组的调查。企业负责人应组织企业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配合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应撤离职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13、企业负责人及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应组织事件、事故所在下属部门(分局),或安全主管部门联合组,对企业内部所发生的事件、事故进行调查,按照权限批准调查报告,确定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按规定及时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申报手续。要建立事故档案,并长期保存。14、批准《企业安全绩效考核》,审核安全绩效考核的职责、考核内容、考核周期和方法、考核结果的奖惩等要求,并经过安委会审议,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15、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确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管理评审周期,每年不少于1次。批准管理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签发《管理评审报告》下发,并实现内外部的有效协商与沟通。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一)《安全生产法》的追责《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有责必究、有罪必罚的原则。将依照下条款规定追究责任:(1)第80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第81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第89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第91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

1 / 3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