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农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参考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农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参考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章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第一篇】第七条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接受管理与服务。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4、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6、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和奖励。第八条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办理《生育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4、新婚育龄夫妇(领结婚证日期)应在一个月内向村委会报告新婚,怀孕两个月内报怀孕,并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优生检查,怀孕3-6个月到镇计生办领取准生证明,生育后一周内报告出生情况。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按规定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每季到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生殖健康检查,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镇服务站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7、外出到本镇以外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如实向所在组组长和村计生专干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同时到镇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并与镇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参考资料,少熬夜!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回寄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8、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9、离婚、丧偶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按照镇、村规定参加健康查体。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二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村《章程》。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应遵守本《章程》。第二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决定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生育工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第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办事组。办事组由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村计划生育专干组成。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贯彻执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本《章程》;负责上报人口计划,将乡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落实到人;负责计划生育帐、卡、册管理及出生、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的记录和上报;组织村民参加“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评选和文明村、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及开展少生快富奔小康竞赛活动。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在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一)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学习,督促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二)办理、审查有关计划生育手续。(三)收取履约金和违约金。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的义务:(一)按时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二)每年1、4、7、10月的17日至24日为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查妇科病服务,落实节育、补参考资料,少熬夜!救措施,做好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三)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四)每季度张榜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照顾生育对象、计划外生育费征收以及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情况,公布内容一式二份,一份张贴在村上,一份交乡计生办留存。(五)及时退还遵守本《章程》的村民交纳的履约责任金。第五条村民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二)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接受查环、查孕、查妇科病,落实节绝育、补救措施,接受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三)监督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照顾生育对象、计划外生育费征收以及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情况。(四)遵守本《章程》的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退还相关的履约责任金。第六条村民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男女双方结婚前,应自觉接受婚检,接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禁止非婚怀孕和非婚生育。(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计划生育的学习教育活动。(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3个月以上者,外出前需主动到村计划生育服务室检查生育、节育情况,落实节育措施,并与村委会签订外流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再到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后每季度按时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有孕(环)情证明。(五)怀孕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出前须交纳户口迁移履约责任金200元,在开出证明一个月内办理迁移户口。(六)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在两天内向村委报告,并主动出示外来人员有关证件。(七)生育一孩的夫妇,需缴纳落实节育措施履约责任金200元,生育一孩后当月向村委会申报,在90天内(剖腹产225天内)落实节育措施。(八)凡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二孩生育手续时,先须本人申请,经村委会张榜公布十五天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组加注意见,乡政府审查,报县计生局审批。计生局批准后,办理二孩准生证,并向村委会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生育后当月必须申报婴儿出生,在5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九)不得非法拾婴,不得弃婴。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三章违约责任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违约责任:不按时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赔偿每个育龄妇女每次10元;不按时通知“三查”,赔偿每个育龄妇女每次10元。第八条村民的违约责任:(一)育龄妇女不按时参加学习,村民委员会派人上门进行宣传培训服务,受此服务人,每人每天向村委会交纳宣传服务费10元,并交纳上门宣传误工费每人每天10元。(二)育龄妇女不按时接受“三查”的,村委会上门宣传,收取违约金每天10元,误工费每人每天20元,直到接受服务为止。(三)应落实节绝育措施的夫妇,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收取违约金40元/天,不按时落实绝育措施收取违约金100元/天,不按时人流收取违约金300元/天,不按时引产收取违约金400元/天,若上门宣传收取误工费每人每天20元,直至落实为止,并将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其落实措施的手术费用自理。(四)无计划怀孕者如不自觉落实补救措施,村委会上门做宣传工作,收取违约金300元(人流)或500元(引产)。(五)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未按时寄回暂住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证明,在履约责任金中扣除每人每次违约金50元。不按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外出的,由家庭成员或代耕人承担履约责任,外出人员及其家属,代耕人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六)违反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超出时间未迁户口,除将履约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外,另收取违约金200元。(七)对收留外来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村民收取每次500元或者说1000元的违约金。(八)对非法拾婴或弃婴的村民除按政策规定处理外,村委会收取违约金500元或1000元。(九)外流人员计划外生育,除将履约责任金转为违金和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加收违约金500元。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村委会征收各种款项必须出据财政统一收据,否则交纳人有权拒交。第十条计划生育违约金、履约责任金由村委会收取,实行“村收乡管、财政监督”,开支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优生服务、致富知识传授、独生女父母表彰及工作费用等。第十一条村委会及其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参考资料,少熬夜!座支挪用任何计划生育经费。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村委会负责解释。章宗旨、目标和任务【第三篇】第四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广泛发动群众、充分体现民主、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为宗旨。第五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提高村民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第六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是:落实政府计划生育任务指标,保障村民享有合法生育权、工作知情权、生殖健康权和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权,维护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第七条计划生育自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章村民自治内容【第四篇】在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策范围内,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计划生育事务的权利,自觉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教育村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涉及计划生育的事务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增加公平、公正的透明度。积极为群众提供生活、生产、生育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让村民最大限度地获得计划生育的参与权、自主权、民主权、监督权。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达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让群众自己管理自己,做计划生育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