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标准员培训第二章、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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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制与机制——一、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制(一)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0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标准化综合管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化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管理本行业和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统分结合管理本行业和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统分结合管理03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规章制度;(2)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3)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4)指导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5)组织实施标准;(6)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7)负责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8)参与或组织有关的国际间标准化活动。(1)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办法;(2)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3)承担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4)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5)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6)参与或组织有关的国际间标准化活动。(1)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2)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3)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等任务;(4)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5)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6)负责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05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目标的实现,最终是要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上,而部门和单位职责的落实,需要以相应的管理机制来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制依据宣贯根据标准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权责分配强制约束沟通协调动态监督第一节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制与机制——二、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制06(一)权责分配机制权责分配从本质上说,就是根据工程建设的发展目标,将有关标准管理的责任分配给各部门和涉及的单位,在分解责任的同时也授予相应的权利。避免职权的重叠和混乱造成的多头管理,无人区的问题.决策权权利督导权决策权知情权等等分配机制重点第一节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制与机制——二、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制07(二)强制约束机制标准的这种强制约束作用,又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等行政手段的基础上得以保证第一节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制与机制——二、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制08(三)协调沟通机制协调与沟通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信息传递方式,是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体系不断优化和改进的重要途径。沟通协调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时效性和可行性。制定相关标准•对建设行为进行指导和约束,保证建设行为能够安全、快速地开展获取市场需求信息•确定市场急需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信息收集•了解标准的时效性和可行性,要求及时改进,确定需要修订的工程建设标准及修订计划修订相关标准•保证标准实施的时效性和可行性,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体系具有持续性强、螺旋式不断循环的改进体制第一节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制与机制——二、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制09(四)动态监督机制动态监督机制实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标准化和指导作用能够贯穿于工程建设行为的各个阶段。杜绝了过去静态监督中一旦出现事故,造成损失巨大的问题,将违反标准的行为扼杀在初期,减少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能够及时地对工程建设行为进行恰当的引导,保证工程建设能够安全、高效地进行。第一节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制与机制——二、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制工程建设阶段一工程建设阶段三……..工程建设阶段二11第二节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一、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应当制定标准并保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四条规定:“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法律、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例举12第二节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一、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应当制定标准并保证实施,由相关机构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主管的国家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81号)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例举(一)管理与职责13第二节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的管理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与监督检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模式。(1)负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2)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计划;(3)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标准的重点监督检查工作;(4)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并定期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5)查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14第二节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的管理规定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标准规范,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2)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计划;(3)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自查,以确保国家强制性标准得到切实贯彻。(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二)监督检查15第二节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的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机构。04强制性标准监督机构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1)监督机构16第二节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的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了监督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方式。(2)监督检查方式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1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2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4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5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17第二节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的管理规定(3)监督检查内容12345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8第二节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的管理规定(4)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的工程项目特点,确定监督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组织、检查的时间和具体要求。(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81号)进行处罚。(6)对于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隐瞒、篡改、伪造检验数据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相关规定19第二节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三、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例举(二)工程质量管理的目的20第二节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三、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规定的要求完成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通过对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标准的制订和宣贯,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22第二节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三、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有关标准的管理职责1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不得干预中标人的责任3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4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5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建设单位招标购买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23第二节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三、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有关标准的管理职责1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不得干预中标人的责任3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4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5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属于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有意迫使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实施违法的建设行为自然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24第二节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三、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有关标准的管理职责1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不得干预中标人的责任3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4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5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25第二节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三、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有关标准的管理职责1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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