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讲三个问题•1、新统计口径•2、人口统计一般分析•3、目标管理考核一、新统计口径---主要内容•统计管理地界定•计划属性界定•初婚年月界定双方满法定婚龄男方浙江省外省农业非农农业非农业女方省农业男方报女方报省外报我省报非农业女方报女方报我省报我省报外省农业我省报我省报报省外流动人口出生报省外流动人口出生非农业省外报省外报报省外流动人口出生报省外流动人口出生双方满婚龄:(归纳为)1、农嫁农男方报2、农嫁非,非嫁农女方报;3、女方省外,男方本省男方报4、男女双方均省外,报省外流动人口。(一)统计管理地界定(基本统计口径)双方或一方未满法定婚龄男方浙江省外省满婚龄未满婚龄满婚龄未满婚龄女方浙江省满婚龄***女方报***我省报未满婚龄女方报女方报我省报我省报外省满婚龄***外省报***报省外流动人口出生未满婚龄外省报外省报报省外流动人口出生报省外流动人口出生双方或一方未满婚龄:(归纳为)1、女方报(女方省内省内报、女方省外省外报);2、双方省外报省外流动人口。1、女方离开户籍地,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满半年以上,女方户籍地已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的,由女方现居住地统计。2、因户口迁移或委托管理等原因,统计管理地发生变更的,变更前的婚、孕、育由原统计管理地统计,变更后的婚、孕、育的统计由现统计管理地统计。变更前计划外生育或在变更后8个月内计划外出生均由原统计管理地统计。特例(一)特例(二)1、女方为再婚,其户籍地与现生育管理地不一致的,按其现生育管理地确定其户籍地(按再婚后家庭地统计管理)。2、当事人户口待定(有过户籍登记,因户籍迁移、注销等原因而暂无落户的),其原户籍地、户口性质为其现户籍地和户口性质(按迁移前户籍地、户口性质统计管理)。3、一方无户口(指出生后一直未有过户籍登记),由有户口的一方统计上报;双方无户口,由女方现居住地统计上报。特例(三)1、一方有配偶与他人非婚生育的,不论男女双方有无满婚龄,均由女方户籍地(女方为有配偶的一方,户籍地为其现生育管理地。)统计管理。2、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的统计口径:根据省人口计生委〔2004〕28号文件精神,男方为现役军人(含武警),女方为地方的,由地方统计管理;女方为现役军人(含武警),男方为地方的,不列为地方的统计对象。特例(四)1、我省公民涉外婚姻生育子女和境外生育子女,如果所生育子女在我省申报登记户口的,按我省的计生规定,由我省统计上报。2、男女均为农业,由男方统计。如果女方农转非,由谁统计?——仍由女方户籍地上报,此时应将女方的生育管理地视为女方的户籍地。(二)、出生计划属性界定1、计划内出生是指符合《省条例》的出生人口,主要包括:①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出生的第一个子女。②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再生育或特殊生育对象所生子女。③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小孩,且在生育后六个月内统计上报,以及超过六个月统计上报但双方在生育后六个月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统计对象所生子女。“第一胎”是指男女双方均未生育而生育的子女。一方或双方已有过生育的,不在此列。“六个月”按公历日期计算。如:2008年1月4日至7月3日,即为6个月,即计算准确到日。④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的子女,以及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收养后5个月内统计上报的收养子女。收养时间按民政、计生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发现当事人收养行为的时间来确定。2、计划外出生是指不符合《省条例》的出生人口,主要包括:①男女双方或有一方未到法定婚龄而生育的子女,即早育;②不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再生育对象或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再生育对象、以及未经依法批准的特殊生育对象所生子女。③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在生育后满六个月仍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统计对象所生子女。④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两胎及以上的统计对象所生子女。⑤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统计对象所生子女。⑥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但在收养后超过5个月仍未办理合法收养的收养子女。⑦其他情形3、关于收养的统计口径•原口径:依法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当月报入常规报表,统计为计划内出生;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当月填入村月报告单,乡镇建立花名册;超过五个月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于次月报入常规报表,统计为计划外出生。(浙计生委(2003〕83号文件)•新口径: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的子女,以及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收养后5个月内统计上报的收养子女,统计为计划内出生。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但在收养后超过5个月仍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子女,统计为计划外。注意以下几个口径:①收养孩子的上报时间与出生时间不在同一年的,作往年补报。②福利院收养的孩子年底一次性报入年报表,作计划内上报。③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生育的,(原口径:初婚后未生育,收养(含合法收养和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现又生育的一个子女,统计为计划内二孩。——浙计生规函(2001〕2号)。新口径规定:经特殊生育批准的,统计为计划内,未经批准的,统计为计划外(三)初婚年月界定1、初婚年月一般指统计对象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第一次取得由法定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登记证明所载明的婚姻登记年份和月份(即初婚年月以结婚证上的登记年月为准)。2、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生育第一胎的,对这类对象,其初婚日期的填写省明确由各市统一确定。我市统一:其初婚年月按婴儿出生日期往前推8个月来确定。二、人口计生统计一般分析(一)统计指标一般分析总人口育龄妇女人数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女性初婚人数一般初婚率人口出生率一孩出生率孩次率和孩次符合率一般生育率总和生育率计划生育率出生统计误差率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避孕率长效节育率人工流产率出生人流比总人口人口分二种: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又称现有人口)人口平衡方程:期末人口数=期初人口数+全期出生人数-全期死亡人数+全期迁入人数-全期迁出人数平均人口=(期初人口数+期末人口数)/2人口年龄构成类型:少儿比、劳动力比、老年人口比(内外标比10﹪和7﹪);人口的机械变动又称人口的迁移变动。已婚育龄妇女人数育龄妇女人数期末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期初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本期初婚—本期退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包括超龄、死亡)一般初婚率指在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初次结婚的育龄妇女与同期平均育龄妇女总人数的比例。它是研究婚姻变动的重要指标。育龄妇女人数、已婚人数、初婚人数三者间的关系初婚率分析•初婚率=初婚人数/年平均总人口数•结论:年初婚人数和年一孩出生数应大体相等。•结果:实际初婚量偏小•偏差原因:初婚有一定量的漏统,已婚育龄妇女数漏统,环孕检出现遗漏,综合避孕率偏高。2000—2008年一孩:173172初婚:161824初婚与初育比值:93.45%。•出生率指标不仅受到工作水平的影响,还可能受到非工作水平的因素即年龄结构的影响。•出生率上升时,工作水平不一定下降;出生率下降时,工作水平不一定上升。•出生率低的地区,工作水平不一定是最好的;出生率高的地区,工作水平不一定是最差的。人口出生率分析一(二、多)孩率指当年出生的第一(二、多)孩子数与当年的出生人数之比。多孩指三孩及以上。分孩次计生率分孩次出生人口中,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出生人口所占的比例。一孩出生率分析:•一孩出生率=一孩出生数/年平均总人口数•结论:一般应稳定在9.5‰左右。•偏差原因:偏低:控制早婚早育育龄妇女年龄结构老化出生人数有水份偏高:育龄妇女年龄构成年青化多孩充做一孩(多数是由抱养造成的)。•一般生育率:•是指一年中每千名育龄妇女所拥有的活婴数。计算公式:•年出生人数•一般生育率=—————————×1000‰•育龄妇女年平均人数•一般生育率可克服育龄妇女占总人口比重的影响,比较真实地反映了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对人口出生的影响。•总和生育率:•它反映当年35个不同年龄的育龄妇女(从15岁到49岁)总的生育水平。即育龄妇女年龄别生育率之和。•目前全国的总和生育率为1.8(我市在1.5左右),总和生育率到了2.1就达到了生育更替水平。计划生育率•指某一地区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出生人数与该地区总出生人数之比。•计划生育率=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出生人数/全部出生人数×100%•计划生育率受政策、年龄结构的影响。与节育率和人工流产率成正比关系。出生统计误差率出生统计误差率直接地反映了一个地区出生统计的准确程度,从表面看反映的是统计工作质量,其实是反映了一个地区的整体工作水平.实际工作中我们特别要注意的问题是如何报实出生数,减少统计水份。注意:出生漏报的掌握标准应以是否报入报表为准。出生人口性别比•指一定地域、时间内出生婴儿中男婴与女婴人数的比例。•正常值为:103—107。•偏高原因:性别偏好引起的选择性引(流)产、女婴漏报(弃女婴)等等。综合避孕率综合避孕率是指某一地区、某一时点,育龄妇女中采取各种避孕措施的人数占育龄妇女总人数的比率。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已采取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已婚育龄妇女人数×100%长效避孕率采用结扎、放环和皮埋等长效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占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的比例。人工流产率指某一地区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工流产数与育龄妇女人数之比。•出生人流比指某一地区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工流产例数与同期出生数之比。计生率较低的情况下:比值高:起步阶段,补救措施也较多比值低:计生水平较落后,处在放任自流状态计生率较高的情况下:比值高:计生工作质量还不高,意外妊娠多,避孕措施落实不理想。比值低:计划外出生得到有效控制,孕前型服务比较到位(二)统计分析方法1.分组分析法2.平均数分析法3.相对数分析法4.标准化分析法5.动态分析法6.横向与纵向分析法7.同期人分析法与同批人分析法8.相关分析法(三)统计分析时应注意的问题几个具体概念的用法1)增加了与增加到2)百分比与百分点3)平均增长与平均增加4)比值的平均数与平均比值1)增加了与增加到•如某县2007年末总人口为56.18万人,2008年末总人口为57.08万人,两年比较时,可表述为:某县总人口由2007年末的56.18万增加到2008年末的57.08万人,增加了0.90万人。2)百分比与百分点•百分比表示的是两个绝对数相除的结果,表明的是变化速度,而百分点表示的两个相对数相减的结果,表明变化幅度的提高或下降。如某镇2007年为20000人,比上年增长10%;2008年为23000人,比上年增长15%,同比提高5个百分点。•注意:性别比的提高或下降的描述。如2007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0.45,2008年为110.15,出生性别比下降0.30(或0.30个比值),这里没有百分点说法。3)平均增长与平均增加如2000年人口普查全常住人口为242.2万人,与1990年人口普查时的230.73万人相比,10年零4个月人口增加11.47万人,增长4.97%。年均增加1.11万人,年均增长0.47%。•年均增加量=(报告期an-基期a0)÷报告周期n=(242.2-230.73)÷10.33=1.11(万人•年均增长率=(an/a0)1/n-1•=(242.2/230.73)1/10.33-1=0.47%4)比值的平均数与平均比值如2006年出生男婴5120例,女婴4830例,性别比为106.00;2007年出生男婴5520例,女婴5030例,性别比为109.74;2008年出生男婴5310例,女婴4980例,性别比为106.63;则性别比三年比值的平均数为(106.0+109.74+106.63)/3=107.46;三年的性别比平均比值为(5120+5520+5310)/(4830+5030+4980)=107.48统计分析时还应注意几个问题•注意把握的几个关系•经验数据及逻辑验证1)定量与定性2)模糊与精确3)单一指标和多指标分析问题1)定量与定性与去年相比,某县划生育率由93.45%上升到93.81%,出生率由10.86‰下降到10.63‰,多孩出生由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