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调解员培训班主讲人:李清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释义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多年来,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共同构成的“大调解”体系,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法制保障。第一章总则1、人民调解的定义:2、调解的原则:3、无偿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4、组织设置5、经费保障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1、调委会的性质:群众性组织2、调委会的设立和组成: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均可设立委员:3-9人,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应有妇女成员3、委员产生和任期: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任期三年,连选连任4、经费保障: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第一部分内容简介第三章人民调解员(一)、任职条件:1、公道正派2、热心人民调解工作3、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4、成年公民(二)、行为规范:偏袒一方、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三)、保障措施:误工补贴;因公致伤致残生活困难,政府应提供必要医疗生活救助;因公牺牲,配偶子女享受抚恤和优待。第四章调解程序1、当事人申请或调委会主动,主动介入疏导化解积怨消除隐患2、受理后,指定1-N名调解员或当事人自选;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其亲属、邻里参与(人性化的规定)3、调解中,坚持原则,明法晰理,主持公道及时、就地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5、其他事项第五章调解协议1、协议书的制作:书面和口头2、协议书载明事项3、效力:具有法律效力司法确认第六章附则第二部分新法解读我将这部法律总结为“876”即:八大进步、七大特点。一、八大进步一是进一步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征。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这一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设立、组成和任期、制度)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四是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五是法律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这是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这部法律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是运用司法机制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性措施。七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八是进一步筑牢社会矛盾“第一道防线”二、七个特点◆村、居委会应设立调解委员会◆政府应支持和保障调解经费◆确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调解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的条件◆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就地进行◆明确与其他调解形式的衔接机制第三部分调解原则及调解技巧人民调解应遵循的基本的方法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弄清事实真相弄清事实真相是进行调解工作的基础。基本事实不清楚,就不能很好的开展工作,就不能给予当事人正确的引导,更不能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二、分清是非曲直在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要分清是非曲直。对于某一个具体的纠纷,必须明确谁是谁非,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是双方都有错误,还是错误完全在其中一方,如果错了,要弄清为什么错了,错在哪里。对于错误一方要进行批评,但要注意方式方法。三、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要对双方进行教育,包括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法律教育是指结合本纠纷的具体情况,讲明法律的具体规定,宣讲法律的具体精神,明其法律后果。道德教育是指要向当事人宣传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明确指出哪些行为符合道德要求,哪些行为不符合道德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耐心疏导,通过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消除隔阂重归于好。在此我们要注意的问题是必须要坚持以调解技巧所谓调解技巧是指在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针对具体的纠纷当事人的特点,以及矛盾纠纷过程中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灵活巧妙地运用调解方式、方法的技能。广大人民调解员通过创造性工作,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人民调解工作因人、因事、因地,可变性较多。因此,调解方法也要灵活多样,不能一成不变。根据本人十多年的调解工作经历,作一些提示。一、“冷却降温法”也叫“热案冷处理法”当矛盾纠纷激化,有可能引发刑事案件的情况下,调解人员一定要临阵不乱,冷静思考,首先采取有效办法和策略,制止事态扩大和曼延。然后依照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待双方心平气和,抓住有利时机,及时进行调解有些纠纷从表面形式看来比较激烈,双方的“火气”都很大,双方剑拔弩张、势不两立,谁的意见都听不进去。对这类纠纷可以采取冷处理法,既先不急于调解,先放一放再说,打个时间差。经过一段时间后,心态就容易平静下来,或有的人想要面子,一时不让步,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就可以“体面”地接受让步。(通常向说的“以时间换空间”)适用纠纷特点这类纠纷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一般文化程度底,脾气暴躁,容易冲动失去理智。气头之上谁规劝也不行,有一股:“二杆子”劲,甚至拉拢纠集亲朋好友参与其中,很容易发生群体性械斗事件。如果调解人员不明事理,满目前往立即调解,不仅在节骨眼上无法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曼延,反而由于处置不当会激发矛盾,引火烧身,危及自身安全,甚至陷入一场混战之中,无法脱身二、“情理交融法”又称“换位思考法”俗话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在民事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由于自私自利思想作嵩,跳不出个人圈子,好“钻牛角尖”。我们启发双方当事人转换角色,换位思考。在考虑个人得失的同时,也要替对方利益着想,做到知彼知己自我约束。然后,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进行调解。适用纠纷特点此类纠纷特点:双方当事人刚愎自用,固执己见,爱争强好胜。三、“扶正去邪法”是指运用法律的规定、道德的约束等,去除纠纷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及邪念,弘扬正气,压制邪气,找准纠纷争议的焦点所在,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对症下药,进行调解。一般来讲,当事人都做法和行为既有正确的一面,也有不对的一面。在进行调解时,要注意两面性。对正确的方面要充分地肯定,对不正确的方面要进行必要的批评。适用纠纷特点双方当事人胡搅蛮缠,提出无理要求,混淆是非,掩盖事实真相。四、“逆向求助法”是指运用逆向思维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首先明白争执结果如何?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辅之调解员法制宣传及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从而达到调解之目的。适用纠纷的特点:此类正向思维根本解决不了,双方当事人充满幻想,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五、“案例引导法”是指运用调解成功的相似案例,以案说法进行剖析,让双方当事人结合案例,对纠纷重新思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六、“亲友疏导法”是指用亲情友情加法律手段对纠纷当事人进行攻心疏导,在亲情友情的感化下达成成功调解。适用纠纷的特点:纠纷当事人重哥们义气,性格直爽,为人正直,直接讲法律和做思想工作很凑效。七、“亲情解怨法”此方法多用于家庭、婚姻、赡养。是指在纠纷的调处中,运用亲情感化,使双方当事人消除积怨。化解矛盾纠纷。对婚姻基础较好的和有和好可能的婚姻纠纷,帮助双方多回忆过去的美好时光,多想对方的好处,做到以情动人,从而唤起旧情,使之重归于好。八、舆论压迫法在进行调解时,要提示当事人关注周围的人对此事的看法和评价。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人们习惯于对别人进行道德评价,正所谓“吐沫能淹死人”。在调解时,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点,但要注意的是应当区分哪些舆论是正确的,哪些舆论是错误的。九、晓以利害在调解工作中,若遇到少数目无法纪,蛮不讲理的当事人,前述八种方法都失效时,只能以硬碰硬,晓以利害,指出一意孤行,以身试法必然承担法律后果。在调解无果,矛盾纠纷有可能激化的情况下,组织调解人员要将调解情况及时报有关部门和领导,并做好防激化工作。第四部分几点思考1、经费落实难2、农村矛盾杂3、司法威信低4、群众不信任5、人员聘请难6、多头管理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