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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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和意义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防范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普及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强化安全意识,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科学、持续、有效、又好又快、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是企业履行经济、政治和社会责任,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基础安全教育分级及主要内容分为三级安全教育1.一级(公司级)2.二级(部门、车间级)3.三级(班组级)一级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1、国家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法律法规;2、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二级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安全生产新形势(一)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大政策,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每年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的人数是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世界前50个发达国家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的人数合计的1.5倍。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部分《过去五年的工作》中指出“安全生产……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在第八部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指出“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下半年,联合公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这一补充规定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增加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新罪名。(二)国际上越来越关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从国际关系来看,2006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WTO,至今已经全面融入国际经济大家庭,实现经济全球化,遵循国际经济法则。WTO协议中第15条“反倾销”、第16条“反补贴”和附件第242款“社会责任”,对安全生产方面都有规定;国际经济活动中通用的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有9000(质量)、14000(环保)、18000(安全生产)三大认证,这是进出口贸易的通行证。(三)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颁布了《安全生产法》;2007年4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第20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21条(从业人员)、22条(新工艺新技术)、23条(特种工)、36条(规章制度、危险告知)、50条(从业人员学习义务)《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总局20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总局3号令《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文件以上法律法规及文件对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以及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综合性安全生产的大法。该法分为七章九十七条,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到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到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全面地规范了安全生产的管理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在《安全生产法》中对“危险物品”作了专项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一)、立法目的:(第一条)•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二)、适用范围:(第二条、第九十七条)•时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97条)•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从重处罚原则。员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险情无法控制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撤离岗位;对漠视员工安全健康的领导,有权批评、检举、控告。义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的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参加公司组织的健康安全培训、宣传活动;参与公司的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提供不安全因素的信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基本制度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基本制度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基本制度(1)凡是发生下述九种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就上岗位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就独立作业,因而造成重大事故的;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伤亡事故的;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全、不齐、不清,造成伤亡事故的;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苻,造成事故的;5)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6)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7)由于不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造成伤亡事故的;8)由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有关安全设施未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9)对安监等部门的“整改通知书”等指令性意见执行不力,限期内不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2)、处理事故时,凡有下列情况发生之一者,对责任人从严处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①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破坏现场、嫁祸他人;②事故发生后在本人安全有保障的情况下,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或损失;③不认真吸取教训,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发生;④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袒护、包癖事故责任者;⑤发生事故,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基本制度7奖惩制度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第344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七章七十四条,有以下特点:1、管理部门职责明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经贸、安全、公安、卫生、环保、交通、铁路、民航、质检、工商、邮政等11个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分类管辖范围是: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列入国家标准颂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进品危险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但是,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对危险化学品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包括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到废弃物处置等环节,从“生”到“死”或叫“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的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三)《消防法》(四)《职业病防治法》(五)《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七)《工伤保险条例》(八)《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国际公约一、安全生产方针: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法》)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目标——实现安全工作可控化,人员和谐化,环境友好化.安全生产方针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由来18世纪中叶蒸汽机的出现带动了产业革命的发生,而生产率的提高和严重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频繁,使“安全第一”的口号得到提出。(美国凯里,1906年)1957年周恩来总理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点。”(国内首次)1985年7月,第一次全国安全生产现场会(在鞍钢召开),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方针。(其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多次强调)2002年11月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安全生产方针2、“安全第一”的含义: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安全与生产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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