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1.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什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约束政府行为,以确保今后政府出台的各种产业、投资政策,都要以不破坏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为前提。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2.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时间20xx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xx〕34号),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xx年10月23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xx〕18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暂行)》)。2022年7月8日,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2〕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3.《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xx年制度建立和实施以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有效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有力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极大激发了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同时,制度实施中也还存在工作推进不平衡、刚性约束有待增强、整体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亟需修订实施细则,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审查机制,在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监督手段等方面寻求更多创新、实现更大突破,更高质量更大力度推进制度深入实施。4.《实施细则》修订的七大变化《实施细则》共7章31条,与《实施细则(暂行)》(6章26条)相比,修改21条,保留2条,新增8条。主要变化如下:一是进一步明确审查范畴。强化部际联席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联席会议职能作用,明确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地方各级联席会议召集人,建立重大措施会审机制;将其他政策性文件和“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纳入审查范畴。二是规范审查机制和程序。优化审查方式,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推行政策制定机关内部统一审查;规范审查基本流程,明确审查结论,完善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程序;增加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的内容,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咨询提供便利;完善争议协调机制,优化公平竞争审查信息报送、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定期评估清理机制。三是充实细化审查标准。审查标准是《实施细则》的核心。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补充“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部分表现形式,进一步扫清市场准入和退出障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完善排斥限制招投标的部分条款,畅通商品和要素流动渠道;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对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提供或扣留各类保证金等条款进行规范和完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与《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做好衔接;明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退出条件、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等,进一步打破“区域小市场、小循环”,切实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四是补充增加例外规定。统筹发展与安全,结合当前面临的国内国际形势,在例外规定中增加“科技安全”和“公共卫生健康安全”。五是第三方评估实施流程。以专章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作出规定,明确引入第三方评估的阶段和环节,细化优先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具体情形,对第三评估结果的运用及经费保障作出规定。六是监督与责任追究。完善举报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增加举报渠道,明确违反审查标准的责任追究情形,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处理方式做好衔接;建立政策措施定期抽查机制,对组织抽查部门、抽查内容、抽查结果等进行明确;强化公平竞争审查考核机制,提升制度权威效能。七是有关附则。对公平竞争审查表进行简化,增强制度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同时废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xx〕18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