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落实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2〕2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浙市监反垄断〔2022〕9号)、《湖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湖公竞办〔2022〕2号)和《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22〕35号)文件精神,推进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现根据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切实推进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我局相关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县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二、组织保障成立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及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承担日常工作。三、审查范围我局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等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包括:(一)我局自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二)我局牵头起草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三)我局牵头的联合行文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四、审查标准以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为原则,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五)例外规定。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以上例外情形,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要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报告。实施期间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五、审查方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在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按照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向社会公开。六、审查程序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见附件1),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见附件2)。书面审查结论交政策法规科复核备案,由办公室存档。(一)我局牵头起草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各业务科室(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将文件草案及书面审查意见报法规科复核,由法规科组织法律顾问研究提出意见,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后报司法局审议;(二)我局牵头联合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业务科室(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在收集联合行文单位意见后,由法规科组织法律顾问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局领导审议实施;(三)我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业务科室(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将文件草案及书面审查意见报法规科复核,由法规科组织法律顾问研究提出意见,再报局领导审议实施。局属单位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也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四)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县发改、司法、商务、市场监管、财政部门的意见。七、有关工作要求(一)严格审查增量。各科室(单位)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二)有序清理存量。各科室(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每年至少开展1次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清理工作,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三)加强政策解读。针对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人对涉及我局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异议时,各科室(单位)要积极应对,做好相关投诉应答工作。(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而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引起相应责任后果由相关科室(单位)自行承担。需追究相关责任人党政纪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2.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平竞争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