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工作规则(局机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局机关党委专责机构职能作用,全面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推动机关治理和人社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市直部门机关党委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局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是市人社局机关党建工作专责机构,在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和局党组领导下,协助单位负责人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推动机关党建和业务工作相互促进。第三条机关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人社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住“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坚持以上率下,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增强机关党建生机活力和工作实效。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机关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x年。第五条机关党委委员一般为x至x名,最多不超过xx名。机关党委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机关工委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x年。机关党委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机关纪委,下同)。机关纪委书记可以专任,也可以由机关党委副书记担任。机关纪委在同级机关党委和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设置调整、换届、委员会组成,以及书记、副书记任免等事宜,应提前与机关工委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并经党组讨论决定后,报机关工委审批。第六条机关党委书记由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应配备x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党员人数较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再配备x名副书记。新任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人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机关工委批准。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含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征求机关工委的意见。第七条机关党委委员出缺,根据工作要求需要增补的,可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并报机关工委备案。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含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出缺,应在x个月内配齐,并报机关工委备案。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八条机关党委要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全面推进机关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切实提高机关党建质量。第九条机关党委的主要职责与任务是:(一)协助党组落实好机关党建主体责任,聚焦主责主业,真正发挥专责机构职能作用。严格落实“双报告、双评议”制度,机关党委书记每年向机关工委和局党组作工作述职,并接受评议。扎实推进本部门“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模范机关创建工作;(二)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落实党的政治建设任务,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对党员的忠诚教育,落实“四个服从”,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提高政治能力,发扬斗争精神,有效防范化解政治风险;(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党的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机关党员思想状况调查,定期向机关工委和局党组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组织党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推进“两学一做”和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六)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形成长效机制。有计划的对年轻干部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七)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管理,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进行任职培训。落实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有计划地开展机关党员培训工作;(八)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定期检查、通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督促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好组织生活会,加强对组织生活会的指导;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党的建设工作情况;(九)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具体要求发展党员,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严格发展程序,严肃工作纪律。集体研究提出对不合格党员的审批意见,并报本单位党组讨论决定;(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十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全面了解党员、干部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报告;(十二)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干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十三)推动基层党组织议事决策、请示汇报、组织生活、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党费收缴使用、党内关怀帮扶、领导干部讲党课等各项制度规定落地落实。指导督促基层党支部认真落实各项标准规范,大力推进支部标准化建设,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定期在本单位本系统组织开展党建工作交流;(十四)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领导下属单位党的工作,加强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跟踪问效,对工作推动不力的基层党组织进行约谈问责。严格落实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对不按期换届的约谈问责。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十五)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及时向机关工委报告机关党建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每年年底前向机关工委报送本单位机关党建工作年度总结。执行中央、省市委和上级党组织专项工作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及时进行专题报告;(十六)切实抓好机关党委自身建设,注重发挥机关党委委员作用。机关党委委员出现空缺,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选。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十七)完成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四章议事决策第十条机关党委实行党委会议制度。党委会议由机关党委委员组成,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如遇重要事项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召集、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专职副书记或副书记召集、主持。第十一条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要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第十二条机关党委委员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对重要事项的决策,一般要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机关党委审批所属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规定报党组讨论决定,上报机关工委审批或备案。第十三条机关党委委员会议主要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研究贯彻局党组工作部署的具体措施和意见;(二)研究决定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三)研究、讨论、审批党员发展工作;(四)讨论、决定党内表彰事宜,讨论、审批对管理权限内违纪党员的处分、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等事项;(五)讨论决定所属党组织换届选举相关事项;(六)讨论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七)讨论决定必须由机关党委委员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对需要机关党委委员会议表决通过的问题,到会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必要时投票表决。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涉及管理范围内党员违纪问题的处理,经由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第十五条机关党委作出重要决定,须报经局党组讨论同意,必要时还须报请机关工委批准。第五章工作制度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和完善重温入党誓词、入党志愿书、党员过“政治生日”等政治仪式。第十七条完善落实指导督促、推动落实制度。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党建工作推动、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根据为基层减负的有关规定,机关党委定期对所属基层党组织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每年至少通报1次情况。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制度,督促提醒党组成员定期深入联系党支部调查研究,发现解决问题,推动联系党支部成为先进党支部。第十八条落实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每年组织所属党组织书记开展述职评议考核。机关党委对下一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形成综合评价意见,并按照“好、较好、一般、差”确定等次,评为“较好”及以下等次的要有一定比例;未评为“好”的党组织书记年度干部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对评为“一般”和“差”的由机关党委书记约谈提醒,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部门机关党委书记每年向机关工委述职,并接受评议。基层党建考核统一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推动与其他业务考核统筹开展。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机关党委每年年初对所属党组织换届情况进行梳理,了解掌握基层党组织任期情况,对任期将满的党组织提前6个月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工作。第六章领导和保障第二十条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x%—x%。第二十一条坚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注重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从事专兼职党务工作。改进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的选任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动议、提名、考察等环节的工作,从严审批。对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建立新任党组织书记任职谈话制度。第二十二条注重选拔任用工作业绩突出的党务干部。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务工作情况应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中的先进典型。有计划地安排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第二十三条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各党支部考核内容。党组应当定期研究机关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听取x次党建工作专题汇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第二十四条机关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列入单位预算,保障“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