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培训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第二章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释第三章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规定第五章备案项目介绍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分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两大类居民企业包括: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法人,这是从法律形式上判断;2、虽然按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这是从企业实质上进行判断,实际管理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通俗讲是对人、财、物及经营决策进行实质控制管理。非居民企业:指按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这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即按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包括在内。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对居民企业,我国实行对其来源于国内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对虽然发生在境外,但与在境内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征税。即对非居民企业,只要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或者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都应征税。所得的来源地根据不同的所得种类进行判断。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地区签订协定、安排,为避免双重征税而作出约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属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以协定、安排为准。预提所得税案例一、企业基本情况河源D公司成立于1995年,香港G有限公司占100%股份。注册资本240万美元,生产经营期限50年,生产和销售T品牌的雪糕、饮品、糕点产品。外方香港G公司是T品牌唯一亚太区的特许经营人。该商标的所有权由美国T有限公司拥有。二、签订协议情况2007年12月27日,河源D公司与香港G公司签订了T品牌专项生产、经营及销售协议。协议有效期限为5年,付款次数为10次。协议内容有:1、河源D公司利用香港G公司所合法享有的T品牌使用权,产品生产设计,经营管理经验以进行专项生产、经营和销售T品牌产品。2、河源D公司每年支付给香港G公司年度不含税销售额的20%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每年的9月30日前支付本年1-8月的特许权使用费,下一年的1月31日前支付本年9-12月的特许权使用费。三、税务处理(一)日常管理1、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将相关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及时报送我局进行备案登记。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香港G公司是中国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境内河源D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在2008年9月支付2008年商标特许权使用费时,代香港G公司向我局提出享受7%优惠税率的申请,并提供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签发的居民企业证明书。4、由于该商标的所有权由美国T有限公司拥有,外方香港G公司只是T品牌唯一亚太区的特许经营人,根据国税函〔2009〕601号中的第二条第七款规定(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其中因素之一):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认为最终取得商标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应是美国T有限公司,香港G公司并不是该笔商标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不符合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双重征税的安排》中优惠税率7%的资格。(二)2008年1-8月商标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征收情况1、答复企业,香港G公司不符合享受优惠税率7%的资格。2、告知河源D公司要按税法的规定及时进行扣缴。3、河源D公司2008年1-8月销售收入为208.71万元,核实到应扣缴的税款为:208.71*20%*10%=4.17万元。4、2008年9月3日,河源D公司办理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手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共计征缴预提所得税4.17万元。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基本税率(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或劳务所得):25%低税率(非居民企业的源泉所得):20%(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二档优惠税率(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计税原理特点: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减免税额一抵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第二章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释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三、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差旅费的税前扣除对能够提供证明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合法凭证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五、职工住宿租金的税前扣除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六、资金拆借利息的税前扣除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暂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七、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八、装修费税前扣除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凭相关合法凭证按照实际使用年限摊销。九、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十、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税前扣除凡企业投资者,按照公司章程或投资者约定的出资时间,在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投资公司为五年),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一、关于纳税人发生相关费用分摊一些企业由于没有独立的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如:水、电、煤气等,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凭发票复印件、分摊金额证明及相关支出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十二、关于租金收入确认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十三、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四、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十五、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十六、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二)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案例:A公司于2010年5月底前对其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汇算清缴,结果显示所得额为负24000元。2011年1月,税务局对其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2009年12月5日购进机器1台,当月计提了折旧20000元;2、2009年8月15日将自产产品90000元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该批产品市场价格为110000元,已按规定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以成本结转到应付福利费。A公司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均未作纳税调整。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为300000元,账面实际发生230000元。分析:A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应自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而A公司在购进机器的当月计提折旧,违反了税法的规定,多提折旧20000元。应作纳税调增20000元处理。2、税法规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应视同销售处理,A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费应按市场价视同销售收入110000元,同时发生视同销售成本90000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少计福利费支出20000元(110000-90000=20000元),由于账面实际发生230000元,调整后福利费支出合计250000元,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300000元,不作纳税调整处理。合计少计应纳税所得额=20000+110000-90000=40000元。由于检查时2009年度的亏损仍在弥补期限内,按规定查增的所得额应先弥补该年度亏损24000元,弥补后仍有所得16000元,应补缴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16000*25%=4000元,并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一、加强税法宣传,不断降低纳税遵从的成本。企业所得税与其它税种相比,纳税遵从度尤为重要。为此,我们要有好的宣传理念: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程序宣传应及时到位。二、加强相关政策的培训,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三、要根据掌握的情况及时调整征管手段,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一是要抓住重点,改进方法,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