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培训课件企业所得税管理常见问题解读企业所得税科2010.3forLB一、企业上年度有亏损,本季度有利润,在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弥补上年度的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因此,纳税人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可按上述规定执行。二、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所改变,请问最新的政策规定有何改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因此,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这里的“有效证明”是由总机构提供,还是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因此,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所需提供的有效证明,应由总机构而不是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四、实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税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的规定,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因此,非法人分支机构属于上述情况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五、企业分支机构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五、企业分支机构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续)•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4号)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省且跨地级市设立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执行。•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国税发〔2008〕77号)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地级市)且跨县(县级市、区)设立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执行。六、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出租固定资产,通过现金方式支付手续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除保险企业外的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限额。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七、分配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税后利润,外方股东分得的利润需汇出境外,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您企业分配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给外方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八、企业租用场地作为经营场所,改建装修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但企业与出租方签定的合同年限为2年,那么企业对该笔装修费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摊销完毕?•有关财务会计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摊销的,准予扣除。长期待摊费用尽管是一次性支出的,但与支出对应的受益期间较长,按照收入支出的配比原则,应该将该费用支出在企业的受益期间内平均摊销。所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九、企业年底进行存货盘点时发现部分商品变质,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存货损失的确认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有关规定,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五)残值情况说明;(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因此,贵司可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存货损失的确认审批。十、外商独资企业经工商局审批减少投资资本,抽回的资本金额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抽回的资本金中含有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企业经工商部门核准减少的投资资本,投资方相应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属于上述应纳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投资方不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要相应抵减该项投资的成本。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分配所属期2008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利润转增资本,属于分配行为。你所述投资方抽回的资本金中含有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对照以上规定,若转增资本的税后利润是所属期2008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则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0%,若投资方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有签订相关税收协定的,按协定规定的税率计征。十一、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坐火车或飞机的意外伤害险(境内、境外)和出行险等险种,能不能作为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费用进行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六条明确,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坐火车或飞机的意外伤害险(境内、境外)和出行险等险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不能作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十二、纳税人既有从事牲畜、家禽的养殖,又有从事花卉的种植,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从事牲畜、家禽的养殖,从事花卉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申请享受免税还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的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应就不同优惠所得单独进行计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十三、商业企业能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的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