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7章41条)——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于2004年12月1日实施。新《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条1.4万字。包括: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保障措施附则《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献血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关于新增传染病(第三条)乙类传染病中新增加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2.几种乙类传染病的特殊管理(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的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卫生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3.传染病分类的调整(第三条)甲类:2种,未变乙类:26种,将原属于丙类的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新增了甲型H1N1流感。其中,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4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丙类:10种,将原来乙类中的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调整为丙类。4.明确了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职责第7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5.加强了公民权益的保护5.1隐私权的保护第1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14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个人隐私:①“不愿告人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②“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③“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④“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5.2获得救治权5.3不受歧视权第16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5.4医疗救助权第62条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5.5被隔离人员的生活保障和报酬第41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6.明确规定了法律救济(12条)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原7条)……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7.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并制定预防控制预案卫生部和省级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第20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且明确规定了预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8.没有直接规定报告时限关于报告时限,本法中没有直接的规定,而是规定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火时限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11月7日生效。9.增加了相互通报信息的规定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10.紧急调集人员、调用储备物资、予以合理报酬和补偿的规定第45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11.专业技术机构(人员)现场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的规定第48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12.设单章规定医疗救治对医疗机构的接诊、分诊、救治、转诊、保存病历资料进行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以防止在传染病救治过程中发生医院内交叉感染。13.设单章规定保障措施主要规定了对困难人群的医疗救治原则、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财政支持措施、医药器械储备的管理等,为传染病防治保障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14.将政府责任列为法律责任的首位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将政府的责任列为了首位,体现了政府承担“第一位法律责任”的立法倾向和依法约束政府的立法原则。1989年文本,列于首位的竟是“供水单位”;《食品卫生法》,列于首位的是“生产经营者”。15.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按照责任主体进行分类人民政府(65条)、卫生行政机关(66条)、政府有关部门(67条)、疾控机构(68条)、医疗机构(69条)、采供血机构(70条)、国境卫生检疫和公务防疫机构(71条)、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72条)、饮用水供水单位……法治管理的含义有两层:一是依据法律来管理,也就是,管理的目标符合法律的要求,将法律作为管理的目标和准则。二是依靠法律手段进行管理,将法律作为一种管理的方法、手段。1.依法管理的好处依法管理传染病是法治社会的要求,是保护公民人权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秩序的宪政要求。1.1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法律对行政管理的保障主要是通过确认和赋予行政机关管理权能来实现的。如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是指国家为了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包括: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的组合。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权力。行政优先权的内容包括:(1)先行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受法定程序规定的制约,先行处置,如采取先行扣留等措施。(2)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要承担法律责任。第49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3)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只要未被有权机关正式撤销,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了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维护行政秩序,国家向行政主体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1.2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具有确定性它明确告知人们该怎样或不该怎样行为。法的确定性使它具有规范功能和社会公共事物管理作用。其规范功能包括指引功能、评价功能、预测功能、教育功能等。1.3法律具有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强制措施以及违法者的法律责任。2.法治管理需要具备的观念一是法律至上;二是尊重人权;三是职责法定;四是政府诚信;五是行政服务;六是行政程序;七是行政民主;八是责权一致;九是权利救济。3.依法管理的高层次要求自由与秩序建立秩序、保障自由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目标自由,在法律上指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的能力或状态。或者说是个人或社会组织以不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为界而按照自己意愿行为的权利。秩序,“秩序就是有差异的各个部分得到最恰当的安排,每一部分都安置在最合适的地方;灾难的原因是失去秩序”。自由与秩序是对立统一的,自由的实现有赖于秩序的建立,秩序的形成取决于自由被规范的程度。两者的辨证关系深刻揭示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在紧急状态下,自由和秩序的协调统一是行政执法的难点之一。法治管理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秩序稳定、和谐。包括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关系的协调。公平与效率•公平,是一种基本的法律价值,作为与效率相对应的价值概念,它主要的指公正,它的理想化状态是指平等,即给予同样的人同等对待的平等状态。•效率,也称效益。是评价法律作用积极与否的标准之一。不仅指执法过程中的办事效率,而且指法律应该有助于生产力发展、社会财富积累和社会进步。效率原则要求紧急状态下的措施动作迅速,反应灵敏,处理得当。4.法治管理的局限法的僵化性法律法规本身存在漏洞法的强制性特征容易带来过分强制并演变成为压制法的调整范围较窄执法人素质对法的影响等弥补措施1.紧急状态及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紧急状态——宪政概念上的紧急状态是发生了威胁国家生存的紧急情况时,国家所宣布的一种关于行使国家紧急权而扩大国家权力行使与克减人权保障标准的临时性应对状态。《应急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是国家在应对威胁其生存的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系列与正常状态下的民主宪政的一般原则及实践所不同的关于国家紧急权力行使的方式、程序、原则以及人权保障与人权克减的手段和界限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紧急状态法,但已经列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国务院2004年立法计划。据统计,我国目前已经出台涉及紧急情况应急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6件、部门规章55件,党中央、国务院及部门文件111件。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法规《防洪法》《防震减灾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检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2.行政权力的扩张2.1行政应急原则,实质上就是行政权力扩张,是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国家权力的扩张和公民权利克减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即: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使国家尽快摆脱危机,重新恢复宪政法的约束以及正常的社会秩序。适用的原则(条件)(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突发事件是现实的或即将发生(3)突发事件威胁到国家的生存(4)应急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应对措施(5)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2.2即时强制,遇有严重影响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情况,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依照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采取紧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政行为。《防治法》第27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