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灰疫苗策略转换常规免疫监测与疫苗冷链管理2019/9/161主要内容常规免疫监测疫苗冷链管理2019/9/162转换期常规免疫实施2016年5月1日后常规免疫已有1剂次及以上tOPV或IPV:按序贯免疫程序使用bOPV完成后续接种;仅有bOPV接种史(即无IPV或tOPV接种史):至少应保证接种1剂次IPV常规免疫原则国家免疫规划脊灰疫苗与其他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可以同时接种IPV与第二类疫苗应当间隔至少2周接种,与其他第一类疫苗接种间隔不做限制若受种者监护人主动要求接种含IPV成分的第二类疫苗,应按照“自愿、自费”的原则实施接种,并可视为完成相应剂次的脊灰疫苗接种对无OPV接种史的儿童,如无OPV接种禁忌征,4周岁时仍需建议接种1剂OPV当遇到无法使用同一厂家疫苗完成全程接种情况时,可使用不同厂家的同品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含补种)补种工作原则对于脊灰疫苗迟种、漏种儿童,补种相应剂次即可,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补种时两剂次脊灰疫苗之间间隔≥28天。IPV纳入国家免疫规划以后,发现脊灰疫苗为0剂次的目标儿童时,第1剂补种使用IPV,其余剂次按序贯免疫程序完成既往已有tOPV免疫史(无论剂次数)而无IPV免疫史的迟种、漏种儿童,用bOPV补种即可,不再补种IPV特殊情况应对IPV纳入国家免疫规划以后,如遇IPV供应不足,首剂可用bOPV替代bOPV转换实施后,如遇bOPV暂时供应不足,应先完成第1剂次IPV的接种,待恢复供应后补种相应剂次bOPV有条件者,在此期间也可利用第二类含IPV成分疫苗在自愿自费的原则上完成接种主要内容常规免疫监测疫苗冷链管理2019/9/167冷链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温度条件,做好脊灰疫苗的冷链储运工作。IPV疫苗要求在2-8℃储存运输,严禁冻结;bOPV要求在-20度储存,2-8℃运输。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应评估脊灰疫苗转换后的冷链储运能力,根据评估结果,提前做好冷链扩容工作。2019/9/168镇原县2017年二价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补充免疫要点讲解一、补充免疫活动的范围、对象、时间1.范围:全县范围内开展两轮二价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补充免疫。2.对象:二价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补充免疫针对所有3月龄~3岁儿童,即于2013年1月1日—2016年10月31日出生的儿童,无论以往免疫接种史如何,不管其居住地与出生地,一律免费接种两剂次二价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两剂次间隔一个月。补充免疫中发现脊灰疫苗为0剂次的目标儿童,首剂接种IPV;特殊儿童(具体标准请参照说明书)按照说明书全程使用IPV,不参与此次免疫活动,但在统计过程中全部纳入应种儿童数,并单独统计)。3.时间:二价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接种时间,第一轮为2017年4月1日;第二轮在2017年5月1日。二、技术措施(一)目标儿童摸底调查为做好本次接种工作,要求对所有应种对象提前进行摸底登记。社区、村委会、托幼机构等有关单位负责做好应种对象的摸底、登记工作。摸底调查应重视流动儿童、计划外生育儿童以及边远贫困地区儿童的登记,对发现的未建卡儿童、未完成常规免疫接种儿童,应对其补建接种卡、接种证,并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种,并纳入常规免疫管理。摸底过程注重特殊儿童的摸底工作,掌握疫苗说明书中特殊儿童的定义,严格区分特殊儿童,按疫苗说明书要求进行补充免疫工作。特殊儿童在此次补充免疫工作中不进行二价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的接种。(特殊儿童指患有原发性免疫缺陷、胸腺疾病、有症状的HIV感染或CD4T细胞计数低、正在接受化疗的恶性肿瘤,近期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正在使用具有免疫抑制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例如大剂量全身皮质类固醇激素、烷化剂、抗代谢药物、TNF-α抑制剂、IL-1阻滞剂或其他免疫细胞靶向单克隆抗体治疗、目前或近期曾接受免疫细胞靶向放射治疗的儿童患者)。摸底工作中如发现脊灰疫苗为0剂次的目标儿童,首剂接种IPV,后续补充免疫推迟一个月进行。(二)接种前的准备工作做好接种时间安排。预防接种要严格掌握二价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接种禁忌证及缓种原则,补充免疫接种与最后1剂注射的减毒活疫苗间隔应在1个月以上。对于暂缓接种的儿童,应在本次补充免疫活动后的适宜时机及时予以补种。选好接种点,实施定点集中式接种,同时辅以巡回、入户接种。设置接种点数量应根据当地的地理条件、人口密度、摸底情况等综合考虑。接种点应设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幼儿园可在医务室、办公室等地设立临时接种点)。房间应宽敞、明亮、卫生、整洁,准备好工作台、肾上腺素等应急处置药品及药械、以及接待儿童、家长用的座凳等物品。接种点要有醒目的标记,张贴补充免疫宣传画和横幅,每个接种点应合理安排接种儿童数量,防止发生因待种儿童太多、等待时间太久而造成混乱局面或因缺乏耐心而放弃接种的情况。(三)接种现场工作1.接种工作人员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认是否为本次受种对象。接种完成后在接种证“接种记录”和接种卡的空白处填写本次补充免疫接种疫苗种类、批号、生产厂家、接种日期等。2.接种工作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二价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的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应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对可疑发热儿童应测量体温。儿童接种后应休息观察30分钟。(四)加强接种后不良反应监测各接种点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置工作,对严重疑似异常接种反应遵照“先临床救治、后调查诊断”的原则,做到早期、正规、系统的治疗。常见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治原则参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按照及时、公开、透明的原则,引导媒体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作出客观报道,消除公众对预防接种安全性的担忧。国家免疫规划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16版)免疫规划科(一)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种通用原则未按照推荐年龄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接种的14岁以下的儿童,应尽早进行补种,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1.对未曾接种某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根据儿童当时的年龄,按照该疫苗的免疫程序,以及下文对该种疫苗的具体补种原则中规定的疫苗种类、接种间隔和剂次进行补种。2.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3.应优先保证儿童及时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全程接种,当遇到无法使用同一厂家疫苗完成全程接种情况时,可使用不同厂家的同品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含补种)。疫苗使用说明书中有特别说明的情况除外。4.针对每种疫苗的具体补种建议以及2007年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下简称扩免)后新增疫苗的补种原则,详见下列具体疫苗的补种原则部分。(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接种疫苗建议对于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的HIV感染状况分3种:(1)HIV感染儿童;(2)HIV感染状况不详儿童;(3)HIV未感染儿童。由医疗机构出具儿童是否为HIV感染、是否出现症状、或是否有免疫抑制的诊断。HIV感染母亲所生<18月龄婴儿在接种前不必进行HIV抗体筛查,按HIV感染状况不详儿童进行接种。对不同HIV感染状况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建议见表1。表1.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建议注:暂缓接种:当确认儿童HIV抗体阴性后再补种,确认HIV抗体阳性儿童不予接种;“√”表示“无特殊禁忌”,“×”表示“禁止接种”。1.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在出生后暂缓接种卡介苗,当确认儿童未感染HIV后再予以补种;当确认儿童HIV感染,不予接种卡介苗。2.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如经医疗机构诊断出现艾滋病相关症状或免疫抑制症状,不予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如无艾滋病相关症状,可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3.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可按照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百白破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和白破疫苗等。4.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除非已明确未感染HIV,否则不予接种乙脑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可按照免疫程序接种乙脑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脊灰灭活疫苗。5.非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接种疫苗前无需常规开展HIV筛查。如果有其它暴露风险,确诊为HIV感染的,后续疫苗接种按照表1中HIV感染儿童的接种建议。6.除HIV感染者外的其他免疫缺陷、免疫功能低下或正在接受免疫抑制治疗者,不予接种减毒活疫苗三、各种疫苗接种注意事项1.乙肝(1)在医院分娩的新生儿由出生的医疗机构接种第1剂乙肝疫苗,由辖区预防接种单位完成后续剂次接种。未在医疗机构出生儿童由辖区预防接种单位全程接种乙肝疫苗。(2)HBsAg阳性或不详母亲所生新生儿应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第1剂乙肝疫苗;HBsAg阳性或不详母亲所生早产儿、低体重儿也应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第1剂乙肝疫苗,但在该早产儿或低体重儿满1月龄后,再按0、1、6月程序完成3剂次乙肝疫苗免疫。(3)HBsAg阴性的母亲所生新生儿也应在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第1剂乙肝疫苗,最迟应在出院前完成。(4)危重症新生儿,如极低出生体重儿、严重出生缺陷、重度窒息、呼吸窘迫综合征等,应在生命体征平稳后尽早接种第1剂乙肝疫苗。(5)HBsAg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可按医嘱在出生后接种第1剂乙肝疫苗的同时,在不同(肢体)部位肌肉注射100国际单位乙肝免疫球蛋白(HBIG)。(6)建议对HBsAg阳性母亲所生儿童接种第3剂乙肝疫苗1~2个月后进行HBsAg和抗-HBs检测。若发现HBsAg阴性、抗-HBs<10mIU/ml,可按照0、1、6月免疫程序再接种3剂乙肝疫苗。2.卡介苗皮内注射,严禁皮下或肌肉注射。(1)未接种卡介苗的<3月龄儿童可直接补种。(2)3月龄~3岁儿童对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TB-PPD)或卡介菌蛋白衍生物(BCG-PPD)试验阴性者,应予补种(3)≥4岁儿童不予补种。(4)已接种卡介苗的儿童,即使卡痕未形成也不再予以补种。3.脊灰疫苗(1)2016年5月1日之前使用三价OPV(tOPV),2016年5月1日开始使用二价OPV(bOPV),该日期之后,不得使用tOPV。(2)以下人群建议按照说明书全程使用IPV:原发性免疫缺陷、胸腺疾病、有症状的HIV感染或CD4T细胞计数低、正在接受化疗的恶性肿瘤、近期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正在使用具有免疫抑制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例如大剂量全身皮质类固醇激素、烷化剂、抗代谢药物、TNF-α抑制剂、IL-1阻滞剂或其他免疫细胞靶向单克隆抗体治疗)、目前或近期曾接受免疫细胞靶向放射治疗。4.DPT(1)3月龄~5岁未完成DTaP规定剂次的儿童,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前3剂每剂间隔≥28天,第4剂与第3剂间隔≥6个月(2)≥6岁接种DTaP和白破疫苗累计<3剂的儿童,用白破疫苗补齐3剂;第2剂与第1剂间隔1~2月,第3剂与第2剂间隔6~12个月。(3)根据补种时的年龄选择疫苗种类,3月龄~5岁使用DTaP,6~11岁使用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儿童用),≥12岁使用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5.MR与MMR(1)满8月龄儿童应尽早接种MR。(2)如果接种时选择用MMR,可视为完成MR接种。(3)MR可与其他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或补种原则同时、不同部位接种。(4)如需接种多种疫苗但无法同时完成接种时,则优先接种MR疫苗,若未能与其他注射类减毒活疫苗同时接种,则需间隔≥28天。(5)注射免疫球蛋白者应间隔≥3个月接种MR(减毒活疫苗),接种(减毒活疫苗)MR后2周内避免使用免疫球蛋白。(6)当针对麻疹疫情开展应急接种时,可根据疫情流行病学特征考虑对疫情波及范围内的6~7月龄儿童接种1剂MR,但不计入常规免疫剂次。(7)扩免前出生的≤14岁儿童,如果未完成2剂含麻疹成分疫苗接种,使用MR或MMR补齐。(8)扩免后出生的≤14岁适龄儿童,应至少接种2剂含麻疹成分疫苗、1剂含风疹成分疫苗和1剂含腮腺炎成分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