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生产中心:李吉文2016年7月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法规规章《劳动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591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549号令《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国务院586号令《仓库防火安全规则》公安部令1990年第6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部劳发[1995]56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2005年第1号令《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基础知识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安全生产基础知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4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3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2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1制定本法576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24主要负责人职责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矿山道路运输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从业人员10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从业人员100-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设置设置组织或者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或者参与安全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有关设施、设备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354126从业人员权利知情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提出建议索赔权因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批评、控告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停止作业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③④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义务在作业过程中√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纠正违法行为23有权对违章指挥等提出解决建议4有权建议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5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1有权对“三同时”进行监督工会派遣人员从业人员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责任主体违法行为违法后果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经营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未发生安全事故追究刑事责任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资金逾期未改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未构成犯罪构成犯罪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后果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未发生安全事故未构成犯罪构成犯罪撤职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后果0%20%40%60%80%100%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上一年年收入30%40%60%80%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违法行为违法后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或撤销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后果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改正,处五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5.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法后果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法后果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责任主体违法行为违法后果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构成犯罪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违法后果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1.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2.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未构成犯罪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依据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和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两个国家标准将化学品按其危险性分为8大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危险化学品定义分类原则危险化学品目前常见并用途较广的约有数千种,其性质各不相同,每一种危险化学品往往具有多种危险性,但是在多种危险性中,必有一种主要的即对人类危害最大的危险性。因此在对危险化学品分类时,掌握“择重归类”的原则,即根据该化学品的主要危险性来进行分类。第一类爆炸品爆炸定义标志特点1)爆炸性强(如三硝基甲苯(TNT),苦味酸等)2)敏感度强3)其他譬如:1.具有毒性;2.与某些化学药品如酸、碱、盐发生化学反应的生成物是更容易爆炸的化学品;3.与一些重金属(铅、银、铜等)及其化合物的生成物,其敏感度更高;4.受光照易于分解;5.具有较强的吸湿性,受潮或遇湿后会降低爆炸能力,甚至无法使用。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定义本类化学品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a.临界温度低于50℃,或在50℃时,其蒸气压力大于294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b.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4.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8℃时,雷德蒸气压力大于275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标志第三类易燃液体定义本类化学品系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他类别的液体。其闭杯实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所谓闪点,即在规定条件下,可燃性液体加热到它的蒸气和空气组成的混合气体与火焰接触时,能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闪点是表示易燃液体燃爆危险性的一个重要指标,闪点越低,燃爆危险性越大。易燃液体是在常温下极易着火燃烧的液态物质,如汽油、乙醇、苯等。这类物质大都是有机化合物,其中很多属于石油化工产品。标志特性1)高度易燃性;2)易爆性;3)易积聚电荷性;4)高度流动扩散性;5)受热膨胀性;6)忌氧化剂和酸;7)毒性.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1、易燃固体定义易燃固体系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标志特性(1)易燃固体的主要特性是容易被氧化,受热易分解或升华,遇火种、热源常会引起强烈、连续的燃烧。(2)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接触,反应剧烈而发生燃烧爆炸。(3)易燃固体对摩擦、撞击、震动也很敏感。(4)有些易燃固体与酸类(特别是氧化性酸)反应剧烈,会发生燃烧爆炸。(5)许多易燃固体有毒,或燃烧产物有毒或有腐蚀性。2)自燃物品定义自燃物品系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标志:3)遇湿易燃物品1.定义遇湿易燃物品系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标志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定义氧化剂系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无机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的燃烧,与松软的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混合物,对热、震动或摩擦较敏感。有机过氧化物系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氧化剂标志特性与储存、运输(略)有机过氧化物标志特性与储存、运输(略)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1)毒害品本类化学品系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变化,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这类物品具有强烈的毒害性,少量进入人体或接触皮肤即能造成中毒甚至死亡。毒品分为剧毒品和有毒品。凡生物实验半数致死量(LD50)在50毫克/公斤以下者均称为剧毒品。如氰化物、三氧化二砷(砒霜)、二氧化汞、硫酸二甲酯等。有毒品如氟化钠、一氧化铅、四氯化碳、三氯甲烷等。具体指标:经口:LD50≤500mg/kg(固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