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校师资网络培训国际私法教学大纲一、第一天上午(8:30—12:00)1.质量工程建设背景下的国际私法课程建设情况;2.主讲教师关于教学改革的基本理念和方法的思考;3.主讲教师对国际私法课程的理解及教学设计:(1)国际私法课程建设整体情况;(2)国际私法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教学内容选择与安排);(3)国际私法教学设计思想、教学方法等;(4)国际私法课程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思路及理念等。“质量工程”全称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是继“211工程”、“985工程”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之后,我国在高等教育领域实施的又一项重要工程,是新时期深化本科教学改革,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重大举措。“质量工程”重点建设的六个项目都是带有基础性、引导性的项目,在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方面起着龙头作用:专业设置和专业结构调整是人才培养的基本前提;课程和教材建设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关键环节;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评估制度是保障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是实现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的战略举措。二、第一天下午(2:00—5:00)示范课:法律适用中的普遍性问题一、识别难点:识别冲突重点:识别冲突的解决教学设计:1.引导学员认识识别是日常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并非国际私法独有;与学员互动:民法、刑法中的识别是怎样的?2.结合国际私法的特殊情况,引导学员了解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的特殊性(识别冲突问题);案例:国际海事欺诈案件——违约或侵权?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与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资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钢材的合同。瑞士资源公司于1985年3月14日向中技公司发出电传: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并要求中技公司将信用证开给挪威信贷银行(在卢森堡),以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为受益人。同年3月26日,瑞士资源公司又向原告发出电传: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并告知了钢材的价格、交货日期等。1985年4月19日,中技公司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了以瑞士资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229.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随后,瑞士资源公司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提交中技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1985年5月4日,载明装运人为瑞士资源公司,并由其在提单上背书。同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货款汇付瑞士资源公司。此后,原告因未收到上述钢材,从1985年7月起连续十余次以电传、函件向瑞士资源公司催询和交涉。但瑞士资源公司拒不答复,或以种种托词进行搪塞。经原告一再催促,瑞士资源公司才于9月5日回电称:“中国港口拥挤,船舶将改变航线”,“最迟抵达日期预计为1985年10月20日。”届时,原告仍未收到钢材。被告于同年10月30日致电原告,全盘推卸自己作为合同卖方和货款受益人的责任。为此,原告遂于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其它损失合计591244.21美元,并申请诉讼保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审理查明,被告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其向原告提交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均系伪造的,所提交的提单也是伪造的。被告在答复原告催问的电函中所称“中国港口拥挤”和“船舶将改变航线”的情况也纯属虚构。因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瑞士资源公司偿还中技公司钢材货款并赔偿其它损失。瑞士资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诉人在无钢材的情况下,谎称货物已在装运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在我方银行收到信用证二周内交货,诱使被上诉人与其签订合同。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指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的信用证后,在货物没有装船的情况下,向被上诉人提交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伪造单据,以骗取被上诉人的巨额货款。上诉人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2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中国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又有仲裁条款,中国法院无管辖权,其理由不能成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原判。与学员互动:国际私法中的识别有什么特殊性?国际私法中的识别的特殊性在于依据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识别的依据,这是其与国内案件不同的地方。与学员互动:国际私法中的识别的目的是什么?在于确定法院应采用哪一条冲突规范来寻找准据法。3.实践中常见的会发生识别冲突的问题(1)时效和举证责任: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2)对已亡配偶的财产请求权:是夫妻财产问题还是继承问题;(3)产品责任、海事欺诈等:是违约行为还是侵权行为;(4)妻之抚养请求权:应适用夫妻财产法的规定还是适用夫妻身份法的规定;(5)无人继承动产:是无主财产的占有问题还是继承问题;(6)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婚姻之同意:是结婚能力问题还是结婚形式问题。4.国际私法中识别冲突问题的解决方法(1)法院地法说;(2)准据法说;(3)分析法学和比较法说;(4)个案识别说研究性学习:探讨各种学说的利弊之处。二、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难点:英美法系关于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划分的做法教学设计:1.引导学员了解划分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对案件的法律适用有决定性影响。与学员互动:为什么程序问题要适用法院地法?(1)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2)是实际的需要;(3)是正义的要求;(4)程序问题与法院地有最密切的联系。2.了解两大法系关于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的不同划分标准大陆法系的划分标准相对客观: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他们相互间的义务,适用实体法,而法院对于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则是程序的一部分。英美法系的划分标准相对主观:会在实质上影响案件结果的争议时实质性的,而关于诉讼的日常例行规则则是程序问题。与学员互动:英美法系国家将某些问题识别为程序问题的意图何在?通过不诚实的识别,以适用法院地法。3.两大法系关于实质与程序问题划分不同的若干领域(1)时效问题;(2)证据问题;(3)推定问题;(4)赔偿问题。三、反致重点:反致的概念与类型教学设计:与学员互动:一国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时,其指向的是外国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总括指定:指向包括冲突法在内的所有法律;单纯指定:只指向冲突法1.通过与学员互动,引导出反致的概念2.反致的几种类型(1)狭义的反致;(2)转致;(3)间接反致(4)外国法院说。案例:狭义的反致:福果案福尔果是个巴伐利亚籍的非婚生子,5岁随母移居法国,直至68岁未立遗嘱死亡,一直未取得法国的法定住所(ledomicilededroit)。福尔果的旁系亲属根据巴伐利亚法律向法国法院主张继承福尔果遗产,而法国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法国《民法典》第768条主张福尔果遗产为无人继承财产,应收归法国国库所有。依法国冲突法,继承应适用死者本国法,即巴伐利亚法,而按巴伐利亚继承法的规定,这些旁系亲属有继承权。但法国法院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巴伐利亚法包括它的冲突法,巴伐利亚冲突法却规定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于是法国法院便认为福尔果事实上的住所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依法国继承法规定,福尔果无直系亲属,也无兄弟姐妹,其他旁系亲属则是无继承权的。因而,法国法院认定福尔果的存款是无人继承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转致:1887年特鲁弗特案特鲁弗特为在法国有住所的瑞士人,后死于法国。他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包括在英国的动产在内的全部财产交给其教子。而依瑞士法律,死者的亲生子有权继承遗产9/10的份额。因此,死者亲生子小特鲁弗特向英国法院起诉,并依瑞士法律提出了自己有权继承遗产大部份额的主张。英国法院在处理此案时,根据“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这一冲突规范,应当适用法国的法律。但法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因而该案应当适用瑞士的法律。最后,英国法院适用了瑞士法律,作出了满足小特鲁弗特诉讼请求的判决。与学员互动:反致在国际私法中有什么功能?反致可增加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以达到法院预期的审判结果,如前述案例中将遗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或保护特定当事人如法定继承人的利益等。3.反致产生的条件(1)法律条件:相关国家关于案件争讼问题的冲突规则不一致,彼此存在冲突;(2)主观条件:法院地法认为,其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规则,又包括冲突法规则(总括指定);(3)客观条件:致送关系没有中断(即在一个具体案件中,法院地的冲突规则应该指向外国法律)。与学员互动:反致会在哪些情况下产生呢?反向思维:(1)如果两国冲突规范规定一致,不会有反致;(2)如果法院地国认为其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时仅包括其实体法,不会有反致;(3)在具体案件中如果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没有指向外国法,也不会有反致。4.学员讨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应否采用反致?四、法律规避难点:法律规避的性质重点:法律规避的概念教学设计:1.通过鲍福莱蒙案引导出法律规避的概念案例:鲍福莱蒙案鲍富莱蒙为法国王子,娶一比利时女子为妻。该比利时女子因与鲍富莱蒙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成为鲍富莱蒙王子妃。此后,王子妃因同罗马尼亚比贝斯柯王子相恋,要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但当时的法国法律只允许别居,而不准许离婚;当时的德国法律允许离婚。王子妃为达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的目的,在获得法国法院的分居判决后,只身迁居到德国,并因归化取得了德国国籍。王子妃取得德国国籍后,即在德国法院提出了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的诉讼,并获得了德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王子妃在获得离婚判决后,即在德国与比贝斯柯王子结了婚,并以德国公民身份又回到了法国。鲍富莱蒙王子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王子妃的加入德国籍及离婚、再婚无效。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按照当时法国的冲突法的规定,离婚应当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本案应当适用德国法的规定来认定王子妃在德国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是否有效。按德国法,王子妃的离婚是有效的。但法国最高法院认为,王子妃迁居德国并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规避法国关于禁止离婚的规定,她在德国离婚和再婚,是通过这种法律规避手段取得的。因而,法国最高法院判决王子妃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均属无效。2.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1)从行为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2)从主观上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造成的。(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律。(4)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达到目的。(5)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照当事人的愿望行事,就是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3.法律规避的性质与学员互动: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有何异同?五、外国法的查明难点:各国关于外国法的性质的不同认识重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教学设计:1.外国法查明的概念外国法内容的查明(proofofforeignlaw),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证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2.外国法的性质(1)事实说。(2)法律说。与学员互动:在我国,外国法应是法律还是事实?我国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外国法应是法律。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比较项目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起因不同当事人故意改变某种连结点的事实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与法院地公共政策相冲突保护对象不同既可以是本国法,也可为外国法,但多为禁止性法律规范只是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