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负责人员部分)佛山市南海区卫生监督所培训内容一.公共场所卫生及卫生监督二.公共场所卫生的自身管理三.突发性事故的处理四传染性疾病的预防五.佛山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六.游泳场所卫生要求南海卫生监督所网址公共卫生监督科邮箱地址ggwsjdk@163.com一.公共场所卫生及卫生监督(一)公共场所的概念与特点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共同使用,或为公众服务并有一定维护结构的场所。它具有以下的特点:人群集中、流动性大;设备和物品容易污染;涉及面广;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等。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共同使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并有一定维护结构的场所。它一般有以下基本特点:1.人群集中、流动性大。2.设备和物品污染。3.涉及面广。4.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参差不齐。5.影响健康的致病因素传播快。(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摘录)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店、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内。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摘录)第七条“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第八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五)公共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1.选址和设计要合理①选址的基本原则要有合理的服务半径、地势高而不潮湿、环境安静优雅、周围无较大污染源、交通便利。②平面布置的基本要求应做到布局工艺流程合理,容量应与服务半径相适应,避免拥护和人群过密频繁接触。应有利于微小气候的调节,有利于维持公共卫生与预防传染病的传播。③内部结构的基本要求以安全卫生为前提,以有利于群众健康为目的。应根据场所性质充分满足卫生指标的要求。l2.经营过程的良好管理①良好的环境包括地理位置要好、绿化好、空气清新、良好采光照明、布置典雅、美观大方、室内清洁卫生、环境优雅等ll②良好的微小气候(气温、气湿、气流)②良好的微小气候(气温、气湿、气流)ll通过合理的通风、防暑降温、供暖防寒和正通过合理的通风、防暑降温、供暖防寒和正常的采光照明措施而获得。常的采光照明措施而获得。③清洁卫生的用具必须随时保证对公用物品彻底清洗、消毒并做好保洁工作。④建立健全的卫生制度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及卫生档案制度。⑤预防疾病的工作合理开放场次、加强通风换气、空气净化消毒、公用物品一客一换等。⑥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卫生管理是国家法律法夫给予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公共场所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善的好坏,也反映了一个场所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因此各类公共场所者必须认真做好各项卫生管理工作,并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及卫生档案制度。(六)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1.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室内空气质量卫生规范》二.公共场所卫生的自身管理(一)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1.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是卫生行政部门在企业开业之前,依据企业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之后,认为所经的基础上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而制发的卫生许可证明书。2.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并经卫生监督部门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发放健康证明。3.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二)经营环境的卫生要求1.保持地面、台面的清洁。每天打扫,专人打扫;产生蒸气的房间要经常开启排风装置。l2.及时处理垃圾:各种垃圾应存放在带盖的垃圾l桶内,并及时运走。3.老鼠的控制:老鼠是许多种疾病的传染源。从业人员应随时报告在日常工作中可能注意到的任何鼠迹,如粪便、污迹、路径、洞穴、碎屑、咬痕、灰尘和湿地上的足印、损坏的食品或食品容器能及活的或死的老鼠等。控制老鼠要防止老鼠的进入以及防止水龙头滴水。4.苍蝇、蟑螂等有害昆虫的控制:防止进入房屋(纱网);消除生长繁殖场所(杀虫剂、保持场所清洁)(三)公用物品的消毒公共场所是人们经常活动的场所,必须备足各种用具,并保持清洁卫生,外观良好。由于用品反复使用,难免或多或少的带有病原微生物,如有的旅店浴盆检查出致病性细菌、旅店拖鞋未消毒而使顾客感染脚癣等。因此,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必须随时保证对公用物品彻底清洗,并有保洁措施。另外,要根据用具的性质、功能合理进行消毒,同时增设洗涤、消毒、净化设备及建立必要的制度。(四)突发性事故的处理(一)报告范围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4.意外事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三)报告方式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四)处理的程序①快速报告。②及时抢救病人和中毒患者。③保护现场。④控制和消除致病和中毒因素。⑤做好调查登记。⑥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七.传染性疾病的预防(一)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摘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二)略(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二)传染病的传播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传染源(如带有传染性病原体的人和动物)传播途径(如空气、食物、土壤、饮水、虫媒)易感人群(如儿童、老年人)(三)公共场所内主要传染病1.呼吸道传染病①主要在冬春季流行。包括流行性感冒、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脑、上呼吸道感染、肺结核等。②主要是通过空气、借助飞沫经呼吸道引起感染。③要预防公共场所内的呼吸道传染的发生应加强场所内的通风,保证新风输入,同时需加强空气消毒措施。2.肠道传染病①多见于夏秋季,且易在公共场所造成爆发和流行。②主要有:病毒性肝炎、伤寒、霍乱、细菌性痢疾,它们可通过公共场所的食品、公共用具和公共用品、水源而传播③预防方面需做到:⑴注意饮食卫生,在卫生条件较差的地区或场所不喝生水和不吃凉拌食品。⑵注意隔离消毒,做好消毒工作。⑶注意环境卫生,消灭苍蝇。⑷在接触肝炎病人后,应用肥皂洗手3.虫媒传染病①多发于夏秋季,如乙脑,斑疹伤寒,公共场所的蚊子、虱子为传播媒介。②预防方面主要是注意环境卫生,消灭蚊子及虱子。4.寄生虫疾病①主要是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