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管理和公务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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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管理和公务员培训赵昱国家公务员局培训与监督司副处长课程前言由我来向各位介绍一下公务员管理与公务员培训的有关情况。首先介绍第一部分,是关于公务员管理的相关内容。这是今天要介绍的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公务员管理,主要介绍三部分内容;第二部分,公务员培训,主要分的点有点多,约十项内容,但每一点的内容会相对简单一些。一、公务员管理(一)中国特色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先简单介绍第一部分内容是公务员管理的相关内容。首先介绍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形成。新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是在继承和发扬革命战争年代干部管理的优良传统基础上,借鉴苏联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逐步建立起的一套适应当时形势需要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同时建立了各级各部门的人事管理机构,尽管前进的道路是曲折,不平坦的,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曾经犯过2错误,但总的来讲,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还是在战胜挫折和纠正错误中不断地前进、发展和完善的。在当时的干部管理体制下,是“大统一”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当时的人员主要划分为干部和工人两个大的类别,所以有一些同志应该也听说过一些名词“以工代干”或“转干”这样一些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的名词,而从管理机构的角度也可以发现,当时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现在我们用“人力资源管理”,这是一个现代名词,我们结合过去的时代是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是劳动人事部或劳动人事厅(局),是将劳动的工人和人事管理工作放在一起进行管理,这种情况是符合当时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情况的。总体的评价,这种管理体制适应于当时的干部人事管理情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等体制改革的展开,人事制度不再适应改革开放的弊端,日益显露,主要是国家干部的概念过于笼统,缺乏科学分类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管人和管事脱节,管理方式陈旧单一等,阻碍了人才的成长,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实现依法治理人才的这么一个目标。1980年邓小平同志指出:要坚决地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阻碍,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3根据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中国的公务员管理制度开始启动,先后经历了公务员制度研究阶段,公务员制度试点阶段,还有公务员制度的实施阶段。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发布实行,对于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初步形成,国家公务员制度增强了机关的生机与活力,提高了公务员队伍的素质,促进了机关勤政廉政,树立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同时促进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不光是对机关的人事制度管理,同时对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也起到了良好的带动作用,给社会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使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热烈。我们很多的公务员管理制度都是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行开始建立起来的,举一个例子,现在比较火的公务员考试就是在当时公务员管理制度建立起来,树立起的一面旗帜,到目前为止,考录仍然是公务员管理工作的一面旗帜,提起公务员考试,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公平、公正、公开,所以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实行,对于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公务员制度建设中的一些问题也渐渐地显现出来了,首先是立法层次比较低,国家4公务员暂行条例,它是国务院颁行的,是属于行政法规,那按照当前我们国家的法律层级,最高层级的应该是宪法,其次是法律,第三层级才是法律法规,这样的话,《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立法层次是相对较低的。第二个是公务员激励约束机制有待健全,这一个在待会儿介绍公务员法的有关知识的时候会有所提及,公务员法对暂行条例的一些不足进行了修改,同时许多新的改革成果及其予以规定,加强和改进对党政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公务员法。因此我们启动了公务员法的立法进程,经历了对公务员十年(1993年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到2005年《公务员法》正式颁布)的经历,《公务员法》在立法过程中,对公务员管理工作的经验进行了总结,认真细致地开展的相关的立法工作,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同时宣布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公务员法》的颁布是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是建国以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管理中的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因为在公务员法之前,我国所有的干部人事制度管理没有一个上升到法律层次的,多数是以党的政策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行政法5规或层级更低的部门规章来进行规范的。《公务员》是第一步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其层级是比较高的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解决了公务员制度法律层次低,权威性不够的问题,对于健全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公务员法》的颁布实行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管理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为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有力地推动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和政治体制的改革。(二)中国特色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特点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特点。中国公务员特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体现在对公务员队伍的领导上第一,体现在对公务员队伍的领导上。《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中国的公务员制度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区别于西方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重要体现。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因此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制度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共产党员在公务员队伍中既包括共产党员,也包括非共产党员,6包括民主党派,还有一些群众团体的公务员,身份多样,但无论是什么身份的公务员,对他进行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中必须以共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来进行管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性质决定的,坚持党管干部,既是实现党的组织领导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党的思想领导和政治领导的重要保障,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之下都不能动摇。西方实行的是多党的轮流执政,在这样一个政治制度下,为了避免政府工作人员的大轮换,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务员要实行政治中立,要求公务员可以参加政党,但在履行公务的过程中,不能参与任何党派的活动,在各个党派之间要保持中立,无论哪一个党在台上都只能服从执政党,我国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这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因此我国的公务员不搞政治中立,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和体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第一个特点。2、体现在公务员的范围上第二个特点体现在公务员的范围上。公务员的范围划分从世界范围来讲,分为大、中、小三个范围,从小的范围来看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它是指英国的中央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7产生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很多英联邦国家归于此类。中范围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机关中所有的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和事务官,包括联邦的、州的、地方的公务员。大范围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它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像类似我国的公务员以外,包括立法、审判、检察机关,还包括国立学校、医院,还有所有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都归于公务员,这样的话法国公务员的范围是非常大的,从范围上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对于公务员的范围是各有各的规定,根据本国的情况来确定的。我们国家根据我国的特殊性质,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是确定了七类公务员,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还有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这七类机关构成了我国公务员的整体。3、体现在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上第三,体现在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上。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是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强制、缉查等现场执法的职位,专业技术类是指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评价、鉴定和保障的一个职位。综合管理类是指除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位之外的机关中负责履行、规划、8决策、咨询、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机关内部管理职责的相关公务员。从目前来讲,《公务员法》作出了这三类的规定,但因为工作现在正在开展过程中,绝大多数的公务员仍然是归于综合管理类,但接下来的一段时间,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的分类会有比较大的推进,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聘任人员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在正在由国家公务员局的职位管理司会同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抓紧时间制定有关分类管理制度的相关制度,现在相关的,包括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草案,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初稿,目前正在国家公务员局内进行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这是第三个体现在公务员管理上的特点。4、体现在公务员的来源上第四个,体现在公务员的来源上,《公务员法》要求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前提之下强化了公平、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机制,把考试录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部分职位聘任等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改革措施,用法律的形式规范下来,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95、体现在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并重上第五个,体现在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并重上。以往的所有关于干部人事制度管理的规定,包括《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都是着重强调的公务员的义务,要求公务员履行各式各样的职责,但《公务员法》在强调公务员强调义务的同时,还赋予了公务员相应的权利,区分来讲,在公务员义务方面规定的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明确了公务员考核、承接、回避、辞退、定期、转任和离职后的从业限制等,这都是赋予公务员的义务,作为公务员必须要履行相关的这些职责。但是《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的权利方面也作出相应的规定,强化公务员的考核评价,职务及其晋升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激励保障机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公务员法》专章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向党委政府提出申诉或者再申诉的有关规定。法律上有一种说法叫“无救济即无权利”,即使法律规定相关权利,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的话,那这个权利也只是纸面上的权利。但是如果看在申诉这项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我们已经在各地逐渐地推广建立起了公务员申诉公证委员会,专门受理公务员不服人事处理的有关规定,这算是议事协调机构,但它可以具体地受理公务员10不服人事处理提出的申诉。在《公务员法》上,当公务员受到了处分,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八类人事处理时,如果公务员认为人事处理不公正,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在向公务员同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成立的申诉公证委员会就开始处理相关的申诉案件,对案件进行评议,最后确定是维持还是撤销或是责令原单位重新作出人事处理决定。从目前我所掌握的情况来看,提出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里面有5%是被撤销的,假设某一个公务员被开除,那他提出了申诉,认为开除不当,经过的申诉以后,申诉受理机关认为原人事处理决定不公,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那撤销了相关公务员处分决定,将他收回公务员队伍,这种案子也是已经出现过的了,所以对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三)中国特色公务员管理的格局与机制下面介绍一下公务员管理的格局与机制。我们已前述公务员有七大类机关,截止2012年底,全国这七大类机关的公务员共有708.86万人,这是一个比较准确的数据,每年我们都会对全国公务员进行一个汇总,2013年的数据目前还没有统计出来,所以在这里用的是2012年的数据。但现在需要给大家多介绍一下有关的情况是,我们都11在网上看到过中国的公务员是世界上最多的,最大的数字说中国有4000万公务员,我对这4000万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应该是这样的一个过程,其中有700万公务员(即2012年底刚才说的这个数字),还有约3000万左右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还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上述三类人在网上统一被归入到了公务员的序列里边,这是不正确的,是一个错误的言论,如果大家将来听到类似的相关言论,可以帮我们作出一些解释说明的工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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