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作社、合同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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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作社、合同培训课程——实施农业创业计划授课要点:1、创业前要做哪些准备2、不同创业形式的创业程序,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的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普通合伙企业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要具备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2、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3、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实施创业前的准备工作一、组合好人员二、准备好资金三、选择好场所四、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一、组合好人员(一)如何选?选哪些人作为合资人?选择的原则:将投资人的信用、能力、技能、资本与所组建的企业性质相结合。因为选择不同的企业形式对投资人的要求也是不同的企业的组织形式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所有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法人企业,以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是非法人企业,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同的企业形式对人员的资格要求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在行为能力方面没有特殊要求,兼有人合性和资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合伙人没有特别要求,普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取的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的风险非常大,合伙人需要慎重选择。体现在1、债务承担方面例如: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12万元。甲、乙、丙约定该借款由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4万元。下列关于这笔债务清偿的判断中哪些是错误的?()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2万元B.丁只能在乙、丙无力清偿的情况下要求甲偿还12万元C.甲有权依据已经约定的清偿份颇,主张自己只承担4万元D.如果丁根据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请求甲偿还8万元,乙、丙各偿还2万元,法院应予支持2、执行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法律后果承担方面如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A.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B.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C.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方能发生法律效力D.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3、入伙退伙的法律后果方面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论入伙人与原合伙人就此问题是否有其他规定,那么其约定都不得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不论退伙人退伙时是否承担了其应承担的合伙企业债务份额,退伙后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投资人的选人应该注重他的信用,当然还有资本实力、技能等(二)人员的组合方法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区分各类人员的具体情况具体运用,不管如何组建,一定要组建一个具有自主性、思考性、合作性的团队二、资金的准备(一)首先了解不同的企业形式对企业设立的最低出资额的要求1、个人独资企业没有资本最低要求2、合伙企业没有资本最低要求3、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是3万元,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是10万元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没有对最低资本进行规定了解相关法律对不同企业出资人在资本方面的要求(二)对投资人的出资形式的规定1、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形式没有特别的规定2、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同时规定,法律和行政法法规不禁止(禁止性的规定不能进行出资,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禁止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对其成员的出资形式没有特别规定。(三)对出资时间,首次出资额的特殊规定1、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特殊规定2、合伙企业没有特殊规定3、公司的特殊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注意: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没有特殊规定资本的来源途径1、自备资金(主要是个人的储蓄)2、借贷3、风险投资4、政府或公益组织资助借贷民间借贷银行借贷注意:1、要签书面的借款合同2、利息的约定不能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注意:法律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担保方式的规定哪种贷款方式适合自己的创业类型呢?让我们共同学习一下这几种担保方式案例:2005年8月16日,李某向徐鑫借款7万元,徐鑫爽快地答应了。当天借钱时,李某执笔立下一纸借据,写明“今借徐欣现金七万元,年息按千分之八计,借款时间一年半,借款人李群”。徐鑫没认真查看借据,只是扫了一眼便将它装进了口袋。今年6月,徐鑫要买房子,便向李某索要欠款,不料李某竟矢口否认借钱一事。徐鑫气愤地拿出当年的借据,结果发现李某竟把他的名字写成了“徐欣”。无奈之下,徐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惠州市法院受理徐鑫的起诉后,办案法官通过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对原告徐鑫的身份进行了调查,查明徐鑫没有使用过“徐欣”这个别名。法庭审查认为,原告并非借据上所称债权人,且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向其借款,加之被告否认与原告相识和借款的事实,因此原告主体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抵押一、概念: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一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可抵押的范围不可抵押的范围(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将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8)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工艺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等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和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三、办理抵押登记需要的程序(一)登记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3、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5、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2、申请抵押物登记的原因;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4、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5、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7、抵押担保的范围;8、登记机关;9、申请人;10、申请日期。(二)受理登记:在材料齐全后做出受理登记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三)现场勘验:登记机关和抵押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抵押物所在地对抵押物的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四)审批登记:勘验后经主管领导审批并做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给予登记的发给抵押登记证。四、抵押物的登记基本清偿规则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第一,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二,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受偿抵押全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证(正本)等,均由贷款人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1、甲因投资房地产先后向朋友借款20万元,并以其价值30万元的一栋别墅做抵押,签订合同后即时办理了抵押登记,1个月后又向朋友丙借款20万元,也以该栋别墅做抵押,同样办理了抵押登记,这两笔债务均已至清偿期,但由于甲投资失败,未能按照约定偿还乙丙的借款,此时,乙丙请求法院拍卖抵押的别墅实现抵押权,如果该别墅拍卖30万元,如何在乙丙之间分配?A。乙得20万元丙得10万元B、乙得10万元丙得20万元C、乙丙各得15万D、甲乙丙协商解决2、如果甲与乙签订的抵押合同,但没有及时办理登记,而是在与丙订立抵押合同后,一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则别墅拍卖30万元,乙丙之间如何分配?A。乙得20万元丙得10万元B、乙得10万元丙得20万元C、乙丙各得15万D、甲乙丙协商解决质押是指合同的义务人或者合同的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特定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的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质押合同形式进行,而且必须将质押物交给债权人占有方能生效,如果质权人不占有质物,质押合同不生效。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及权利质押。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动物作为动产出质时,对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饲料费等。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债务的行为。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例外情况保证的分类一般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保证的分类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例外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主张债权发生重大困难的;2、债务人破产案法院已经受理,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书面弃权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8条第2款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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