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发布机构:交通部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3‐1‐10 关于印发《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2003]13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为提高内河客船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现颁布《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授权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所管辖的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并负责对培训的监督管理;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可根据本辖区船员培训机构、船员的分布情况和海事机构的管理水平,本着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授权下一级海事机构进行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及培训的监督管理,但经授权的下一级海事机构不得再次授权。二、内河客船的特殊培训统一使用由我局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具体征订事宜请与广东海事局联系,联系电话020—34298892转286。三、对客渡船船员和额定载客不超过30人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培训内容作适当减免,但应保证安全意识和应急措施的培训。四、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如在本办法发布前已对适用于本办法的内河客船船员进行过类似培训,可将已进行的培训内容与本办法的大纲要求和培训教材内容对照后,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补充培训或直接发放合格证。五、从2003年10月1日起,未取得《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不得在内河客船上工作。六、各海事机构应做好宣传、实施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培训质量,防止培训走过场和乱收费。特此通知。附件: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内河客船船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二)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三)经主管机构授权的海事机构。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为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内河客船系指航行于内河水域载客12人以上的船舶,包括客货(渡)船舶。第五条凡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第三章培训第六条凡申请参加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申请表》(附本人近期5厘米光面证件相片一张);(二)船员服务簿;(三)居民身份证影印件。第七条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经发证机关审查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二)师资、教学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录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三)培训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办法附录二的要求。第八条培训机构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每班学员人数不得超过40人;实际操作训练每组人数不得超过10人,且每组应配备1名实际操作训练教师。(二)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第四章考试和发证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对参加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健全管理规章制度。考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第十条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第十一条对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者,由发证机关签发相应的《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和(或)实际操作考试不及格者,发证机关可允许其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第五章再有效审验第十二条《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每3年进行一次再有效审验,再有效审验在合格证期满前6个月内进行。第十三条申请《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审验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最近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内河客船服务资历;(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三)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第十四条未通过再有效审验者,如需在内河客船上任职,应重新参加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凡被吊销《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如需重新在内河客船上任职,可于《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被吊销之日起12个月后重新参加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第十六条凡申请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培训、考试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第十七条《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第十八条对载客12人及以下船舶船员可由海事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管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录一:培训机构师资、设施和设备配备最低标准附录二: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附录一:培训机构师资,设施和设备配备最低标准一、师资:(一)从事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航海类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在相应等级内河客船上任职1年以上的持证船员;2、熟悉国内有关船员培训和内河客船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3、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理论知识。(二)实际操作训练教师应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二、有规范的教室及用于教学的电视、录放像机等视听设备。三、其它设备和资料:(一)可供现场教学用客船(视情况可租用);(二)相关法规、文件和资料;(三)相应数量的成人救生衣和必要的儿童救生衣;(四)船模或各种辅助教学的挂图。附录二: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项目学时(小时)理论实操一、内河客船的基本知识(一)内河客船的定义(二)安全航速*(三)内河客船的分类*(四)内河客船的特点1二、社会责任(一)船员群体及其心理特征(二)危害安全的不良心理因素(三)遵守安全作业方法的重要性(四)船员纪律与职业道德(五)熟悉各自的职责和必备的能力1三、应急常识(一)掌握船舶可能发生各种紧急情况时应急计划的知识1、应急演习程序和预先制定计划2、应急部署表和紧急指示的知识3、紧急出口的知识(二)掌握发生下列应急情况时如何行动的方法1、人员落水2、发生火灾843、发生碰撞4、发出弃船警报5、将旅客转移至救助船的行动*(三)掌握对各种可能发生紧急情况的预防控制能力1、船员的个人责任、群体责任对控制事故的重要性2、对船舶自身和外部环境的客观、科学性评估3、在应急时,可用资源的局限性4、在应急时,人和设备的最佳使用选择(四)案例及其分析(五)演习四、旅客安全管理(一)旅客安全上、下程序(二)对无能力和需要帮助的旅客的关照(三)紧急情况下旅客的心理安抚和疏散(四)协助旅客到达集合和下船地点的能力1、清楚地发出安定人心命令的能力2、控制走廊、楼梯和通道外旅客3、保持逃生路线上无障碍4、撤退残疾人员和需要特别协助人员的可用方法5、搜索居住舱室(五)集合程序1、维持秩序的重要性2、使用减少和防止恐慌的程序的能力3、使用旅客名单清点撤离人数的能力644、确保旅客适当着装和正确穿戴救生衣(六)紧急情况下与旅客通信交流能力1、适合于所载旅客的主要国籍语言2、紧急情况下当口语交流不可行时,用演示手势或喊叫的方式指示集合地点,逃生路线和救生设备的能力3、熟悉张贴或告示的应急安全指示中的用语4,紧急情况下引导和帮助旅客广播紧急告示的用语合计24小时168说明:标有*标记的对普通船员(包括客船服务员)不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