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各系(院):为满足航运发展的需要和扩大就业,吸收非航海工科毕业生从事海员职业,改变航海类毕业生紧缺的现状,根据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海发【2006】636号)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同意山东交通学院开展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的通知》(海船员[2007]397号)文件规定,我校已具备对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的资格,我校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的非航海工科男性毕业生可参加海员培训,培训的详细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一和附件二。一、招生计划及专业根据国家海事局批准的招生规模以及我校客观现实,我校计划于2008年3月招收非航海工科毕业生80人参加海员培训,专业包括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两个专业。二、报名:1.报名时间:2008年1月4至7日;2.报名地点:各系办公室3.报名条件:我校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的非航海工科男性毕业生,具体专业目录见附件三。有意进行海员培训的同学可先到所在系填写《海员培训意向报名表》,报名结束后,学校将举行说明会,说明会将详细解释海员培训的培训时间、收费标准、就业待遇等情况,届时,广大同学可正式报名。请各系将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意向报名表于1月8日前通过办公网传学生处魏丙刚处,谢谢合作。附件1: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规定附件2: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情况说明附件3: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招生专业目录附件4: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报名表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一日附件1: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满足航运发展的需要和扩大就业,吸收非航海工科毕业生从事海员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是指完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工学专业或完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相关专业学历教育(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专业除外)的毕业生。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一)申请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二)开展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的航海院校。第四条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均可参加海员培训。第五条开展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的航海院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三)满足主管机关有关航海教育和培训的其他相关规定。第六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参加海员培训,驾驶专业学生应完成航海学、船舶值班与避碰、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航海英语、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管理和船舶结构与设备等课程的学习;轮机专业学生应完成轮机工程基础、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轮机英语、船舶电气、轮机维护与修理、船舶管理等课程的学习。第七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申请参加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应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全日制海员培训。航海院校应根据STCW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的要求,制定并实施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教学计划。第八条完成海员培训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可申请所有航区和等级的海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第九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申请海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前,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第十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申请海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前,应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和精通急救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驾驶专业学生还需完成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船舶三副适任证书的,还应持有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第十一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由所在航海院校统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完成海员培训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可在全部评估项目合格前参加考试。第十二条完成海员培训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在结业前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三副/三管轮和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评估的,不受《04规则》中有关海上资历规定的限制。第十三条完成海员培训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在结业前通过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者,可直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航区、专业的值班适任证书。但须在船长、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合格的普通船员的指导下履行值班职责不少于3个月后,方可参加航行值班。第十四条开展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的航海院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要求,将海员培训纳入本单位的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在开展培训前,应将教学计划和培训规模向主管机关报备后实施。航海院校应编写对非航海工科毕业生进行海员培训的专门教材。第十五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参加海员培训的入学资格,由所在航海院校负责审查。入学资格审查包括对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的学历、健康状况等情况的审查。航海院校应在每期海员培训开学前,将学生名单报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六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完成本规定中规定的海员培训,由所在航海院校颁发结业证,并报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和主管机关备案。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完成本规定中规定的海员培训,在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提高和功率提高时,按完成三年制航海职业教育的学生对待。第十七条在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工学专业”是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工学各专业,以及教育部公布的专业调整公告所确定的专业。(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相关专业”指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中交通运输大类、资源开发与测绘大类、材料与能源大类、水利大类、土建大类、制造大类、电子信息大类、环保、气象与安全大类中的各专业,以及教育部公布的专业调整公告所确定的专业。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04规则》办理。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交通部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11月29日附件2: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情况说明根据交通部交海发【2006】636号文《关于颁布实施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做好我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规定》的相关规定1、本《规定》中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是指完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工科专业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本科及以上毕业生。2、开展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的航海院校必须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并有效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全日制航海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学校。3、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全日制海员培训、并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且取得培训合格证,即可申请所有航区和等级的海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并可在全部评估项目合格前参加理论考试;对通过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驾驶专业学生还需完成《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毕业生,可申请海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4、完成海员培训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结业前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三副/三管轮和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评估的,不受《04规则》中有关海上资力规定的限制,对考试、评估合格的学生,可直接申请相应航区、专业的值班适任证书(不需要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航行实习,可直接取得值班适任证书),在船长、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合格的普通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不少于3个月的值班职责后,即可参加航行值班。二、报考条件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的招收对象应该集中在工科毕业的高职、专科、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身体健康,符合《04规则》的要求:1)、视力: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双眼裸视力均在5.0(1.0)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9(0.8)、另一眼达5.1(1.2)者为合格。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双眼裸视力均在4.8(0.6)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6(0.4)、另一眼达4.9(0.8);或者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或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到5.0(1.0)者为合格。2)、色觉: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辩色完全正常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无红绿色盲。3)、视野: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水平视野大于等于150度,垂直视野大于等于115度。4)、立体视觉:锐度值小于等于60分。5)、肝功:表面抗原显阳性可视为健康。三、课程设置1、船舶驾驶专业:理论教学:完成与《航海英语》、《航海学》、《航海气象》、《船舶值班与避碰》、《船舶结构与设备》、《船舶操纵》、《船舶货运》七门统考课程相关的理论教学。评估训练:《航海仪器的正确使用》、《海图作业》、《航线设计》、《货物积载与系固》、《测罗经差》、《船舶定位》、《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七个评估项目的评估训练。专业培训: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精通急救》、《高级消防》、《雷达观测和标绘与雷达模拟器》、《自动雷达标绘仪》六个项目的专业培训。适任证书培训:《GMDSS通用操作员》、《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培训。2、轮机管理专业理论教学:完成《船舶主机》、《船舶辅机》、《轮机英语》、《轮机工程基础》、《船舶电气设备》、《船舶管理》、《轮机维修》门统考课程相关的理论教学。评估训练:完成《动力设备拆装》、《动力设备操作》、《船舶电站操作》、《船舶电工工艺和电气测试》、《金工工艺》、《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六个评估项目的评估训练。专业培训:《熟悉和基本安全》、《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精通急救》、《高级消防》4个项目的专业培训。适任证书培训:《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培训。四、培训发证及换证情况对评估及适任证书考试合格的学生,海事局将发给《适任评估和考试成绩通知单》。学生持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及《船上培训记录簿》,在船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船上培训记录簿》中所规定的船上培训项目和内容后,持《船员服务簿》、《船上培训记录簿》、《适任评估和考试成绩通知单》到海事局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五、结业后待遇情况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完成《规定》中规定的海员培训后,与完成三年制及以上航海职业教育的专科毕业生,在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提高和功率提高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说明:目前,在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提高和功率提高等方面,航海类专科毕业生与航海类本科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即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可直接申请办理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可申考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可申考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附件3: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招生专业目录一、本科毕业生报名专业目录08工学学科门类:0801地矿类080101采矿工程080102石油工程080103矿物加工工程080104勘查技术与工程080105资源勘查工程0802材料类080201冶金工程080202金属材料工程080203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080204高分子材料与工程0803机械类08030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080302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0803030803040804仪器仪表类0804010805能源动力类080501热能与动力工程080502核工程与核技术0806电气信息类080601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080602自动化080603电子信息工程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