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大亚湾区国税局最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宣讲会议冼胜标2012年7月前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新政策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一、新政策对纳税人有三大利好•我国从1985年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至今已有27年,在这期间,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出口退(免)税政策也随之调整以适应需求,对外贸经济的稳步增长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文件出台或废止过多,出口退(免)税文件条款繁杂,给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执行政策带来了困难,容易引发征纳争议。•针对以上实际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总体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制定出台《通知》和《公告》,我认为对纳税人有3项利好。1、打破旧规,利于发展。新政策调整从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入手,打破自始以来出口退(免)税的操作模式。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无法实现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免税或征税,改变了以往出口货物不退则征的传统做法,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2、归并清理,利于操作。《通知》和《公告》对原政策中不清楚或未明确的条款进行了清理,对反响强烈和过期文件进行了调整。据我粗略统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与各部委联合发文及单独发文的出口退(免)税文件约有650余份,其中联合发文的有195份。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单独下发的455份文件中,全文或部分废止以及自然失效的达395份,占单独发文的86%。本次清理后,有效文件约60余份,较好地解决了文件繁琐、管理不便的问题,利于出口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操作。3、缓解矛盾,利于公平。《通知》和《公告》的出台是在出口企业与税务机关双方共识、运作合理的基础上对现行有效规定进行的整合。如放宽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至次年4月30日之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减轻过去短时间企业收齐单证的压力,避免征纳双方发生的税收争议。二、新政策的变化1、界定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范围《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就明确了出口企业的范围,那么,范围之外的应视为非出口企业。这是一个新称谓,单指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或个人。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退(免)税,后者是委托出口的货物按免税办理。2、梳理视同出口货物范围。《通知》在老政策的基础上,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重新划分为7类,包括:(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进入特殊区域的出口货物;(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4)中标机电产品;(5)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6)销售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3、重申出口退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1)重申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明确丢失发票分为两种情况办理退税。(2)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规定,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如再出口的,可凭此申报出口退(免)税。(3)明确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可以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申报退(免)税。(4)对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分为5类,并且明确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不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求。(5)取消出口货物明细单不再列为备案单证的内容。4、理顺出口退税认定程序。(1)取消出口企业逾期认定的处罚。按原政策,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通知》和《公告》对此未再进行列明,应视为取消此项处罚。(2)重新明确出口退税企业注销程序。在出口货物退税认定管理中,出口企业如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申请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5、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2004年退税机制改革后,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否则不予退税,并且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申报期限不完全统一,外贸企业必须在“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前申报退税,生产企业申报期限为“出口之日起90天内,但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可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其细微差别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混淆,引发争议。对此,《公告》将两类企业申报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6、扩大出口货物免税范围。(1)增加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2)部分出口货物征税改免税。(3)考虑到与国内增值税免税规定相一致,公告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7、调整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条件。(1)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2)废止生产企业代理出口不予退税的规定,明确生产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3)调整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货物出口退税的办法,取消了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件的规定;(4)调整“先退税后核销”政策,对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办理退税出口货物的范围与生产企业的条件进行明确;(5)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审核期满12个月后办理退税的规定。8、调整外贸企业计税依据。按原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加工费和原材料应分别计算退税,其中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由于在执行中存在耗用的原材料金额、退税率等难以确定。因此,《通知》进行了调整,明确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成本金额,并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9、调整进料加工征税计税方式。(1)调整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口料件税收的管理规定。按原规定出口企业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的应征增值税,暂不入库,待收回的货物出口后抵减应退的出口退税款。目前,加工贸易由海关监管,海关总署规定保税进口料件,不允许企业作价销售,只能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方式。对此,为了避免冲突,统一管理,《通知》调整为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比照一般贸易委托加工的方式计算退税。(2)调整进料加工应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计算。原规定对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的货物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办法征缴税款,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通知》调整为恢复按差额征税,明确了按差额征税的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10、调整出口退税报表。《公告》对用于出口退(免)税的报表(以下简称报表)进行了调整,将过去所用的近80张报表调整为了43张,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调增报表项目,如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增加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的有关内容,以适应试点地区“营改增”业务的处理,为全国推广打好伏笔。二是合并使用报表,如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等17项不同情况的免税业务,采取通用一张《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的方式来实现申报,减少报表成本,避开报表多样,利于申报操作。三是取消报表内容,如许多报表的签字栏由过去的三栏次变为了两栏次,以减少审批周转的环节,利于出口企业退(免)税。11、政策执行追溯上年业务。《通知》和《公告》考虑到调整中可能会遇到难以处理的各种问题,在执行中将部分条款的时间向前作了追溯。具体如下:(1)《通知》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补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对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所属免税店的免税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免税店零售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以及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退税的规定,追溯到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公告》规定,申报退(免)税期限、免税的申报期限(单指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补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申请开具代理证明期限的规定也相应追溯到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同时,明确对2011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12年7月30日。(3)除此之外的其他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一节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基本政策•在这一节里,我们主要是介绍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几个基本政策:•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八、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九、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十、执行时间。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通知》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通知》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一)一般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通知》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4.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的适用,见《通知》附件3。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三)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