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培训资料(doc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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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培训资料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出口货物退(免)税指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从下面几点进行分析:1、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税制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很大,这样会导致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难以竟争,而绝大部分国家对出口贸易是鼓励的,因此,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制度有助于提高货物的竟争力。2、依据税法理论,税收以税负是否转嫁为标准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习惯上把税负直接由纳税者本人承担的税收(如所得税)称为直接税,把纳税者缴纳的税款,通过价格等手段转嫁给消费者承担的税收称为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间接税有价内税和价外税两种形式,价内税指税金包括在货物价格内,对含税价格征收的一种税;价外税是指税金不包括在货物价格内,对不含税价格征收的一种税。不论是价内税价外税,均可以实行税负转嫁。所以间接税虽是对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但税额实际上是由消费者负担,是对消费行为进行征收。而出口货物并未在国内消费,间接税无法按照国内的转嫁规律转嫁出去,因此,在实行间接税的国家和地区,对出口货物免征或退还在国内已缴纳的间接税。现举例说明:某一文具生产企业生产水笔出口,它使用的塑料是向塑料公司购入,每吨10000元。现购入塑料10吨,塑料公司开给文具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这样的:金额100000元,税额17000元,价税合计117000元。文具企业付出的资金是价税合计117000元。税额17000元是塑料公司的销项税额,它依法进行申报纳税,但税金是由文具企业购买塑料时支付给塑料公司,也就是说,塑料是文具公司消费的,增值税也转嫁给文具公司,由文具公司负担。现文具公司将水笔出口,无法按前面所说的办法把增值税转嫁出去,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就把文具公司已承担的增值税给退还。3、依据国际法的国家领域权原则,进口国还要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因此,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51号文)明确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这段话包含下面五层意思:(一)对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等;财税〔2003〕222号第三条规定的货物(如木制一次性筷子、纸、纸浆、纸板等)在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出口退税;财税〔2005〕57号规定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从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出口退税,都属“另有规定”,不予退(免)税;(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明确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三)出口退(免)税货物的经营者是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代理出口业务是指外贸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办理出口,包括开拓国际市场、代办出口成交及向银行交单结汇,或者同时也代办制单、出口发运等工作。主要特点为:价格和其他合同条款的决定权属于生产企业,出口盈亏和履约责任最终由生产企业承担,销售货款及出口退税收入归生产企业,与商品存销有关的基本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外贸企业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承担相应的服务责任,负担一般管理费用开支。代理出口业务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才成立。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四)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前提是将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并出具能证明货物已出口、已结汇、已销售、已纳税的凭证,如应提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销售发票、外贸企业还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五)实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具体手续是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退(免)税。二、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一)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1、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2、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即“免、抵、退”办法。适用于已出口12个月以上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甬国税发〔2003〕211号转发国税发〔2003〕139号中规定: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新成立的预见内外销销售总额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占内外销总额比例超过50%(含)的企业,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核实其生产能力、经营情况,确实符合总局规定要求的,可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3、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即“免、抵”税办法。适用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4、是免税,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适用于来料加工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单项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如卷烟等。(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消费税的方法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有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先征后退”、退税三种办法。1、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2、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其他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办法。3、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第二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则、作用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则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家总体税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政策框架的确立离不开总体税制确立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的效率原则、公平原则、财政原则、法制原则。但是,出口退税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侧重性,它又有自身固有的遵循原则:(一)国际惯例原则,也即公平税负的原则。(二)属地管理原则。(三)征多少、退多少原则。(四)宏观调控原则。二、进出口税收的作用(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是鼓励本国货物参与国际竟争的有力措施。(二)进出口税收政策是国家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经济手段,有效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三)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全面实施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四)配合外贸体制改革,促进进出口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五)实行进出口优惠政策,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了产业结构升级。第三节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规定出口企业退(免)税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货物范围、退(免)税税种、退税率、计税依据、期限和地点、退(免)税预算级次和违章处理等八项内容,其中:范围、退税率、计税依据是构成出口退(免)税的基本要素。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范围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指出口商,具体有:(1)对外贸易经营者;(2)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3)特准退税(免)税的企业和人员。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本地区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一)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可以退(免)税的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我国退税以征税为前提,只能对已征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能退还上述“两税”,否则退税款就没有不源;免税也只能是对应税的货物免税,不属于应税的货物,则不存在免税。那种把出口货物退(免)税视同出口补贴,要求对所有出口货物都予以退(免)税的观点是不正确的。2、必须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不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它管理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折算人民币入帐。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这是因为: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不作对外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个人在国内购买、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是不予退(免)税的。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另外,对于生产企业来说,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自产货物。所谓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也实行“免、抵、退”税。这里所说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指(国税函〔2002〕1170号):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①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①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③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①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③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特别规定可以退免税货物)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如: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包括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5、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9、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财税〔2005〕105号2005年7月1日起取消);10、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11、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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